1、一、如何理解行政合理性原则1、概念亦称行政公正原则,其实质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适用2、合理性应考虑的基本要素1) 是否客观、公平2) 故意还是过失,主观故意性轻重。3) 相对人的态度如何,可能的危害性大小4) 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最大化5) 是否有利于弱势一方,是否取得受害者的谅解。3、原则1) 行政行为出于正当动机,有正当考虑,不能考虑与行政行为不相关的因素;没有偏私:事先不单独接触规则;回避规则正常判断:取正常一般人的判断2) 要合乎情理,要考虑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比例原则:a.适当性原则:要符合法律的目的b.必要性原则:应当使相对人的损失保持在最低程度和最小范围。c.
2、狭义比例原则:不应当使相对人的损失超过所追求的公共利益。3) 一视同仁,对相同事实平等地适用法律。平等对待:a.同等对待:非歧视规则b.区别对待:同等事件,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c.比例对待:按不同情况的比例设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二、行政合同于民事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而签订民事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2、目的不同: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而签订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3、主体的地位不同:民事合同双方地位相同,而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平等的,行政合同的不平等性表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
3、对签订合同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具有单方面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力; 4、救济方式不同:行政合同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而民事合同当事人则可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三、执行罚与罚款的区别1、执行罚定义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以增加义务人一定的财产义务的手段(罚款或滞纳金) ,而达到使拒绝履行义务的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目的。2、目的不同:执行罚是为了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而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3、适用原则不同: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 。4、程序不同:执行罚必须预先告诫,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内,义务主体仍不履行其义务时
4、,才能实施执行罚。四、行政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3、审理的主体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法院;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
5、一级人民法院。4、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5、 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关系1、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2、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政府组织法成立的,享有
6、并执行国家行政权,具体实施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3、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1)并非行政机关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2)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并不一定就是行政机关。六、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的区别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达到某种状态,防止、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2、前提不同:前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后者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3、起因不同:前者只能是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后者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4、实施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行政机关和法院;后者为行政机关。
7、七、民事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1、主体不同1)国家赔偿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家和公民,两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不对等;2)民事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公民,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且对等。2、原因不同1)国家赔偿发生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2)民事赔偿的原因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3、归责原则不同1)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即在认定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时,主要审查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审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2)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原则,在认定民事侵权行
8、为时,不仅要查明行为是否违法,还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4、程序不同1)首先,追究国家赔偿责任的程序比较复杂,因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异。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起赔偿请求的程序,司法赔偿程序则只有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程序。在民事赔偿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无需经过任何前置程序。2)其次,证据规则不同。国家赔偿中的原告即赔偿请求人首先要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引起,被告即国家机关要证明引起损害行为的合法或从未实施该行为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民事赔偿程序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即原告负责举
9、证。5、范围和方式不同1)在国家赔偿中,国家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法后果只进行适当的弥补,往往具有最高额的限制;赔偿的范围主要是物质损害,精神损害原则上不予以赔偿;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只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赔偿的方式也比较单一,主要是金钱赔偿。2)民事赔偿则没有数额限制;既包括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不以直接损失为限,也包括间接损失;赔偿方式也多种多样,除了金钱赔偿,还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6、赔偿费用来源不同1)在国家赔偿中,尽管由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履行赔偿义务,但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所以,赔偿经费是由国库支付,而不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支
10、付;2)在民事赔偿中,赔偿责任只能是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支付,其来源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 八、为什么要设置第二审程序1、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裁定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2、第二审程序能够以比较健全的司法程序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能够帮助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增强行政审判的良性效果。九、行政处罚的当场处罚程序的范围1、行政处罚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基于行政职权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制裁行为。2、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3、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4、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