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植物為宿主之實驗一、植物實驗安全評估之守則基因轉殖植物在進行試驗前,應由執行單位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才得以在政府主管機構檢定及存查下進行先期試驗。先期試驗皆必需在室內或容器內進行。此部份可依不具生物及環境危害性或具生物及環境危害性兩種性質而決定實驗進行方式。前者得以半封閉性方式進行實驗,而後者必需以封閉性的方式進行實驗。半封閉性狀況下容許試驗容器內外之空氣進行非過濾性交換;而封閉性者則不得有空氣之交換現象或必需進行粉塵過濾及必要之防止粉塵外逸之措施。具生物及環境危害之基因轉殖植物,如具病原性,毒素產生能力,致癌性等,其實驗及後續使用必需以封閉性方式進行。任何基因轉殖植物在室內或容器內試
2、驗完成後必需呈送報告書,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範核准後,方可進行田間試驗。田間試驗旦完成,其生物安全性評估結果報告書應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議核准後,方可轉讓或保存。二、植物實驗安全之實施要項1. 不具生物及環境危險性之基因轉殖植物1先期試驗應在室內,生長箱(growth chamber) ,人工氣候裝置(phytotron) ,網室,或溫室等至少半封閉性設施栽培。2上述設施必需在特定實驗區域內進行並明顯標示。3實驗區域內,非相關人員未經許可禁止進入。4應防止昆蟲進入以避免花粉、孢子、種子等之散播。2. 具生物及環境危險性之基因轉殖植物,遵守前述各項守則及以下各項規定1所
3、有實驗必需在完全封閉性或具有空氣過濾裝置(可捕捉花粉、孢子、種子等)之設施內進行。2實驗人員在栽培設施內必需穿著特定實驗衣,離開時必需更換衣服並洗手。3栽培設施排水應經過濾或高壓滅菌處裡以防重組體外流。4搬運植株時,嚴防容器破損、漏水、土壤散落等意外。5用於植物體之基因工程微生物,其規範比照上述各項規定。表 6 以植物作為宿主之實驗的相關防護等級DNA 供應體宿主-載體系統動 物(P2)植 物(P1)附表三 1-(1)(P3)附表三 1-(2)(P2)附表三 1-(3)(P1)植 物 附表三 1-(2)載體 P2 P2 P3 P2 P2培養細胞(只限於分化至成體為目的者)附表三 1-(3)載體
4、 P2 P1 P3 P2 P1宿主 直接法(不使用載體者)P2 P1 P3 P2 P11 : 對於非病毒,或不會產生病毒粒子之載體者,附表三可由附表五或附表六所取代。2 : 種名尚未被確定之微生物中,若其病原性有無也尚未確認者,則使用該等微生物之實驗為基準外實驗。( ) 僅記載防護等級者皆屬於機構認可之實驗。三、基因轉殖植物之運輸、轉讓及實驗結束後之處理1.基因轉殖植物之運輸:輸送容器需要有充分的強度並以雙層包裝,並於容器表面張貼標示(如註明:生物性危險品) 。2.基因轉殖植物之轉讓:基因轉殖植物可轉讓給其他研究機構及生物農業單位。但受讓前需完成上述本章第二節(第 38 頁) 之試驗,並獲得計畫授予單位之生物實驗安全委員認可才得實施。3.基因轉殖植物實驗結束後之處理:實驗結束後該基因轉殖植物需全株性不活化處理。若欲繼續保持該基因轉殖植物或種子則必需在田間或最終試驗完成之報告書(見本章第一節)(第 38 頁)上註明,並得請依行政農業委員會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範核准後始可進行。種子必需存放在封閉性之設施或容器,而若保持基因轉殖植物本身或其種子則必需依照本章第二節之守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