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设立全椒县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室的通知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保险公司:根据滁州市公安局、滁州市司法局、滁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推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滁公通(2010)64 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及时化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处格局,现决定设立全椒县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室。一、工作机构名称机构名称为:全椒县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室。 (以下简称“调解室” )二、组织队伍建设司法局负责指导“调解室
2、”的制度建设和日常业务。县公安局拟定需要参与的相关部门,设立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室,承担“调解室”日常工作。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室,应由 3 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适量的兼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民调解员须具备热心调解事业、熟悉法律或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等条件,由该“调解室”选聘。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由司法局会同公安、保险公司共同开展。调解室所需的办公设施由公安机关解决,办公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人员经费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商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或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财行【2007】179 号)的要求
3、解决。三、工作程序1、调解室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如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移交“调解室”组织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调解室”移交相关材料。对事故当事人一致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3、 “调解室”受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案件后,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调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在 30 天内完成,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
4、调解或者调解未果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室”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并加盖全椒县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室专用章。人民调解员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4、 “调解室”邀请相关保险公司参与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险公司应及时派员参加调解。人民调解协议生效后,事故当事人申请保险赔付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办理。5、 “调解室”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司法局、公安局要明确相关责任,认真研究实施“调解室”各项工作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调解室”调解工作经验,不断加强“调解室”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逐步健全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全椒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二 0 一 0 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