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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安全性.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6805974 上传时间:2019-04-2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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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概念转基因生物:通过基因重组技术获得的含外源基因的生物体称为转基因生物( GMO) ,包括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微生物。 转基因食品: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GMFs) 。 2、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发展历程1973 基因工程诞生 1983 年首例转基因植物在美国培育成功,这标志着人类利用转基因技术改良农作物的开始,1994 年美国 calgene 公司培育的延熟保鲜转基因番茄被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批准在美国上市销售,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商业化的转基因食品2010 年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 15 周年,1996 年至 2010 年转基

2、因作物累积种植面积创历史新高;2010 年种植面积增长率达两位数,同时种植国家的数目也在增长;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农户的数量显著增多;转基因作物已经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些挑战做出了贡献,包括:粮食安全和粮食自给、可持续性发展、减轻贫困和饥饿、帮助缓解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带来的挑战。2006 年共有 22 个国家的一千零三十万农民种植生物技术作物2006 年种植生物技术的 22 个国家由 11 个发展中国家和 11 个工业化国家组成;按照种植面积排列如下:美国、阿根廷、巴西、加拿大、印度、中国、巴拉圭、南非、乌拉圭、菲律宾、澳大利亚、罗马尼亚、墨西哥、西班牙、哥伦比亚、法国、伊朗、洪都拉斯、捷克共和、

3、葡萄牙、德国和斯洛伐克。2006 年,全球生物技术作物的市场价值,根据Cropnosis 估算,达六十一亿五千万美元 2006 年在 22 个国家种植商业化的生物技术作物的时候,又有 29 个国家,从 1996 年至今共计 51 个国家获得了转基因作物进口食品及饲料的法规批准,以及转基因作物的环境释放的法规批准。一共有 21 个作物的 107 个品种得到了 539 个批准。3.农业生产上应用最广泛的转基因作物控制作物果实成熟、提高作物的抗虫性、提高作物的抗病性、抗除草剂、改良作物品质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1、外源基因表达蛋白质的毒性:导入的外源基因并非原来亲本动植物所有,有些甚至来自不同类

4、、种或属的其他生物,外源基因及其表达产物是否具有毒性2、外源基因表达蛋白质过敏性: 外源基因所表达的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与已知的致敏原有没有同源性、甚至有没有可能产生出新的致敏原?3、抗生素抗性标记的安全性: 目前在基因工程中选用的载体大多数为抗生素抗性标记,抗生素抗性通过分子水平的转移或遗留进入食物中,是否可能进入人和动物体内外的微生物,从而产生耐药性的细菌或病毒?4、与基因改良有关的营养影响 5、由基因导入产生的任何非预期影响: 能由于外源基因的来源、导入位点的不同以及随机性,极有可能产生基因缺失、错码等突变,使所表达的蛋白质产物的性状、数量及部位与期望值不符。理解误区:从摄入的遗传修饰生物

5、(GMO)以及由此生产的食品或食物成分中基因向人体转移的后果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1、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意义: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保障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安全、回答公众疑问、促进国际贸易,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生物技术可持续发展2、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原则1990 年第一届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召开了 “生物技术食品安全性国际专家咨询会议” , 会议认为,基于毒性分析的传统食品安全性评价,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于生物技术产品。 1993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首次提出了实质等同性原则。OECD 认为,以实质等同性为基础的安全性评价,是说明现代生物技术生产

6、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安全性最实际的方法。实质等同性原则的含意是, “在评价生物技术产生的新食品和食品成分的安全性时,现有的食品或食品来源生物可以作为比较的基础” 。1996 年 FAO 和 WHO 的专家咨询会议建议“以实质等同性原则为依据的安全性评价,可以用于评价 GM 生物衍生的食品和食品成分的安全性。 ”会议将实质等同性分为以下 3类:(1)与传统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等同性; 与传统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等同性,该食品与传统食品具有相同的安全性,如转基因生物与对照生物为同一传统食品物种,外源基因的插入对食品的组成和特性没有影响,则无须做进一步的安全性分析。 (2)除某些特定差异外,与传统食品和食品

7、成分具有等同性;除某些特定差异外,与传统食品和食品成分具有等同性,进一步的安全分析应集中在特定的差异上,主要包括引入的遗传物质是编码一种蛋白质还是多种蛋白质,是否产生其它物质;是否改变内源成分或产生新的化合物,引入 DNA 和 mRNA 本身不会有安全性问题,但应对引入基因的稳定性及发生基因水平转移的可能性作必要的分析。 (3)与传统食品和食品成分无实质等同性。 与传统食品和食品成分无实质等同性,即在没有相应或类似的食品作为比较时应全面分析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安全性。例如受体虽为传统食品物种,但转入了一种全新的基因,使产品的特性发生了显著变化的转基因食品产品,这就是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食品的性状。那

8、么我们不仅要分析受体生物、遗传操作和插入 DNA、遗传工程体及其产物特性如表型、化学和营养成分等,同时应考虑供体生物的背景资料,再结合毒理学方法进行动物实验,确保其安全性。 3、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方法(1)评估数据的搜集和处理 亲本(宿主)作物的安全食用历史、成分、营养、毒性物质、抗营养素等。供体基因和载体的来源、安全使用历史、重组 DNA 分子的转化方法、插入到宿主基因组性质和标记基因,考虑到基因的水平转移和 DNA 安全性。基因产物危害性的评估数据,包括毒物学和过敏性。 如果某种新的和经过基因修饰的食品或食物成分被确定与某一现存的食品大体相同,则是安全的 一旦确定新食品或食物成分与普通

9、食品大体相同,那么两者就应同等对待如果新食品或食物成分的类型鲜为人知,不适于应用实质等同性如果某种食品没能确定为实质等同性,那么评估的重点应该放在已经确定的差别上如果某种食品或食物成分没有比较的基础,评估该新食品或食物成分就应该根据自身的成分和特性进行研究四.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政策和法律1、转基因产品的国际公约和协议(1)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echnical Barriers toT rade, 简称 TBT ) 对转基因农产品的国际贸易行为也具有约束力(第 1.3 条) 。在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同类产品”问题已引起 TBT 贸易委员会的注意。 实践中,美国与欧盟之间在转基因产品管理制

10、度上的分歧根源于“同类产品”判断原则不同。美国坚持根据实质同等性原则判定“同类产品”, 即GM 产品与现存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 如果没有实质性区别 , 就认为是同类产品。因此, 美国与加拿大支持具体管理措施应针对生物技术产品, 而不是生物技术本身。而欧盟利用等同概念, GM 产品不被看作等同于传统同类食品, 因此就不是“同类产品” 。重组 DNA 技术本身具有潜在的危险性, 由此只要与重组 DNA 相关的活动, 都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接受管理和进行严格的个案评估。在产品标示问题上,WTO 成员国间一直有争论。1998 年欧盟向 TBT 委员会提出了实施 GM 产品强制性标示制度。欧盟的理由是含由

11、 GM 改变的 DNA 或蛋白质的食品和食品成分与传统同类产品不同, 故必须标示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美国认为欧盟没有提供论据支持 GM 产品与利用传统方法生产的食品不具有实质等同性, 如果本质没有什么变化, 那么不应仅仅依据生产方法而对产品贴加标签。美加等 GM 产品出口国认为, 利用 GM 技术开发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在成分、质量或安全方面与利用其它育种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2)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联合国 2000 年制定的转基因产品贸易协定己由 62 个国家签署通过。规定:任何含有 GMO 的产品都必须粘贴“可能含有GMO”的标签,并且出口商必须事先告知进口商,他们的产品是否含有 GMO

12、,政府或进口商有权拒绝进口含有 GMO 的产品 (3) 生物安全协议 2000 年 1 月, 在加拿大蒙特利尔, 135 个国家达成用以约定生物学多样性的生物安全协议(B io-safety Protocol)。 协议目标是致力于确保转基因技术的使用、处置以及安全转让可达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以免有害于生物的多样性。该协议规定:当进口国怀疑活 GMO 有可能危害公众健康或环境时, 有权力禁止活体 GMO 的进口。 协议对于转基因产品的管制范围包括 : 种子、动物、微生物、食品、饲料及其它由转基因技术所生产的产品, 但药品除外。(4) 植物生物风险防范纲要2004 年 6 月 l 日,联合国粮农组

13、织(FAO) 公布了由 FAO 国际植物保护协议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新的植物生物风险防范纲要 ,该纲要将主要用于判断活体转基因生物(LMO) 是否含有对植物有害的物质。 植物生物风险防范纲要可以用于确定哪些转基因物质有可能对植物健康构成危害,从而决定是否应禁止其出口,甚至禁止其在本国使用。 目前,约 130 个国家已经采纳了这个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标准。目前,有三家美国管理机构监控运用生物技术的植物产品,这三家机构为:美国农业部(USDA):主要管理转基因植物及相关的环境影响;环境保护局(EPA):主要负责转基因植物活性成分 (如 Bt 蛋白质) 的登记,对活性/ 惰性成分的耐性免除,除草剂的登记;

14、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主要管理食品与饲料安全性及健康性2. 美国相关政策和法规:1992 年美国 FDA 公布转基因作物不需由 FDA 作市场前评价,除非它引起新的安全性问题。2000 年 1 月美国政府对转基因玉米的种植颁布了限令,以防止害虫对转基因玉米中毒素形成抗药性。美国环境保护局限令美国大部分玉米产区的农场主应至少种植 20的传统玉米,在同时种植玉米和棉花的地区,传统玉米要达到 50 。2001 年 7 月出台了转基因食品管理草案规定,来源于植物且被用于人类或动物的GMF 在进入市场之前至少 120 天,生物工程制造商必须向 FDA 提出申请,并提供此类食品的相关资料,以确认此类

15、食品与相应的传统产品相比具有等同的安全性3. 欧盟相关政策和法规:欧盟对 GMF 持反对和抵制态度 欧盟的法律由两项:欧盟理事会 90220 令,于 1990 年 4 月颁布实施,该法令中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批准程序; 1997年 5 月新食品法规定对转基因产品必须加贴标签 4. 其它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加拿大、韩国、泰国、巴西的政策基本与国际组织的相同。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解决粮食问题,对于高产的转基因产品表示欢迎,这些国家技术落后,没有相关的转基因成分的检测条件,对于标识问题也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基本是按国际组织的要求和生物安全议定书要求执行5、我国对转基因食品的对策 1993 年 12 月 24 日,国家科委颁布实施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996 年 7 月 10 日,国家农业部颁布实施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2001 年 6 月 6 日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 4 月 8 日国家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五.转基因食品的检测:一、外源基因的检测:PCR 法、基因芯片法二、外源基因表达的蛋白质的检测:ELISA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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