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护士条例解读护士条例(以下称条例)已经 2008 年 1 月 23 日国务院第206 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第 517 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8 年 5 月 12 日起实行。护士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整理了相关内容,以飨读者。一、严格护士执业准入条件护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病人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护士以其专业化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护士的专业水平、整体素质与医疗安全、患者的康复、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满意程度关系密切。临床工作中,与病人接触最多的也是护士。为了确保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具有保障病人健康和医疗安全的执业水
2、平,条例总结我国护士管理的经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护理工作。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 3 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是,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是,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二、规定护士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对护士的表彰、奖励2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强调了政府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此外,条例还着重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对护士的表彰、奖励。三、护士的合法权利,条例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二是,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
4、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三是,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3四是,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关于护士的表彰、奖励,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5、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四、确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护患关系是指以护理工作者为一方,以病人为另一方,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与护士结成的人际关系。护患关系从病人就诊即建立,直至出院后才告完结,因此,可以说护患关系贯穿于护理的全过程。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是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改善护患关系的重要方面。据此,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一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
6、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4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如,严格地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操作;为患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舒适和安全;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认真执行医嘱,注重与医生之间相互沟通;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人们建立正确的卫生观念和培养健康行为,唤起民众对健康的重视,促进地区或国家健康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二是,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三是,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
7、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四是,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这实质上是对患者人格和权利的尊重,有利于与患者建立相互信任,以诚相待的护患关系。五是,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5护士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至关重要有的护士提出“给医生挑毛病会引起医生不满”的担心,这说明护士不仅需要提高临床护理技能,更需要提高包括综合协调能力、人际沟通
8、能力在内的综合素质,这样才能在医护的相互理解配合中给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发现医嘱有违反规定的地方,如何通过直接提出或是巧妙暗示来提醒医生,都需要护士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和交流能力,有的时候也需要不顾情面,必须直接提出,或是请或是请示上级医生来解决。护士泄患者隐私丢“饭碗”由于治疗护理的需要,护士在工作中可能会知道患者的一些隐私,如个人的不幸与挫折、婚姻恋爱及性生活的隐私、私人财产等。以传染科室举例,收住的病人以病毒性肝炎为主。这类病人共同的心理特点是焦虑、忧郁、恐惧,担心会失去工作,被人知道患病会受歧视。而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对保护患者隐私负有义务和责任。护士违反条例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
9、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此外,为了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护理行为的规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6的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纪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五、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责任目前,护士都是在一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护士义务的履行需要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进行监督,护士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医疗卫生机构
10、提供物质保障。据此,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一是,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护士配备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工作质量,更直接影响到护理质量、患者安全。因此,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条例施行之日起 3 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二是,保障护士合法权益。(1)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2)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3)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
11、作,7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4)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三是,加强护士管理。(1)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2)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条例的公布施行,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理工作。我们国家的护理事业将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将得到更好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