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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考试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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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垄 断 法 于 ( B )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A.2007 年 5 月 30 日 B.2007 年 8 月 30 日 C.2008 年 5 月 30 日 D.2008 年 8 月 30 日3、 在 不 会 严 重 限 制 相 关 市 场 竞 争 , 并 能 使 消 费 者 分 享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益 前 提 下 , 经 营 者 与 具 有竞 争 关 系 的 经 营 者 ( D ) 不 为 反 垄 断 法 所 禁 止 。 A.为 排 除 竞 争 , 达 成 的 联 合 抵

2、 制 交 易 协 议 B.为 实 现 其 支 配 地 位 , 达 成 的 限 制 商 品 的 生 产 数 量 协 议 C.为 限 制 竞 争 , 达 成 的 固 定 商 品 价 格 协 议 D.为 改 进 技 术 , 达 成 的 限 制 购 买 新 技 术 协 议4、 行 政 机 关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 实 施 对 外 地 商 品 设 定 歧 视 性 收 费 项 目 实 行 歧 视 性 收 费 标 准 , 妨 碍商 品 在 地 区 之 间 自 由 流 通 的 行 为 是 ( A ) 。A.滥 用 行 政 权 力 排 除 、 限 制 竞 争 的 行 为 B.宏 观 调 控 行 为 C.经

3、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D.滥 用 市 场 支 配 者 地 位 行 为 5、 依 反 垄 断 法 规 定 , 依 据 其 在 相 关 市 场 的 市 场 份 额 , 可 以 推 定 ( D ) 具 有 市 场 支配 地 位 。 A.合 计 份 额 达 到 四 分 之 三 的 三 个 经 营 者B.合 计 份 额 达 到 三 分 之 二 的 两 个 经 营 者 C.B 选 项 情 形 下 , 其 中 份 额 不 足 十 分 之 一 的 经 营 者 D.份 额 达 到 二 分 之 一 的 一 个 经 营 者7、 下 列 不 是 垄 断 协 议 的 ( D ) 。 A.家 乐 福 和 沃 尔 玛

4、约 定 : 前 者 占 北 京 市 场 , 后 者 占 天 津 市 场 ; B.因 为 价 格 问 题 , 甲 乙 两 家 汽 车 厂 口 头 约 定 都 不 购 买 丙 钢 铁 公 司 的 钢 材 ; C.甲 药 厂 和 乙 医 药 连 锁 超 市 约 定 : 后 者 出 售 前 者 的 某 种 专 利 药 品 只 能 按 某 价 格 出 售 ; D.甲 药 厂 和 乙 医 药 连 锁 超 市 约 定 : 后 者 出 售 前 者 的 某 种 专 利 药 品 最 高 按 某 价 格 出 售 ; 8、 经 营 者 违 反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定 , 达 成 并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

5、 由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违法 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一 定 数 额 的 罚 款 。 该 罚 款 数 额 是 ( C ) 。A.50 万 元 以 下 B.100 万 元 以 下C.上 一 年 度 销 售 额 1 以 上 10 以 下 D.上 一 年 度 销 售 额 2 以 上 20 以 下10、 对 于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的 机 构 定 位 和 工 作 职 责 ,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 ( B ) A.是 承 担 反 垄 断 执 法 职 责 的 法 定 机 构 B.应 当 履 行 协 调 反 垄 断 行

6、政 执 法 工 作 的 职 责 C.可 以 授 权 国 务 院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反 垄 断 执 法 工 作 D.可 以 授 权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直 接 负 责 反 垄 断 执 法 工 作 1、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正 式 的 反 垄 断 法 是 ( C ) 。A.日 本 禁 止 垄 断 法 B.德 国 反 对 限 制 竞 争 法 C.美 国 谢 尔 曼 法 D.俄 罗 斯 竞 争 和 垄 断 法 3、 依 反 垄 断 法 规 定 ,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从 事 的 ( A ) 的 行 为 是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7、位 的 行 为 。 A.以 不 公 平 的 高 价 销 售 商 品 B.以 低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C.限 定 交 易 相 对 人 只 能 与 其 进 行 交 易 D.拒 绝 与 交 易 相 对 人 进 行 交 易4、 依 反 垄 断 法 规 定 , 下 列 属 于 经 营 者 集 中 情 形 的 是 ( C ) 。 A.经 营 者 通 过 取 得 资 产 的 方 式 , 取 得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表 决 权 B.经 营 者 通 过 合 同 等 方 式 , 能 够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施 加 影 响 C.经 营 者 合 并 D.经 营 者 联 合 抵 制 交

8、易 6、 根 据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属 于 法 律 禁 止 的 纵 向 垄 断 协 议 的 是 ( D ) 。A.限 制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B.限 制 商 品 的 生 产 数 量 或 者 销 售 数 量C.限 制 购 买 新 技 术 、 新 设 备D.限 定 向 第 三 人 转 售 商 品 的 最 低 价 格7、 行 业 协 会 违 反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定 , 组 织 本 行 业 的 经 营 者 达 成 垄 断 协 议 的 , 反 垄 断 执 法 机构 可 以 处 一 定 数 额 的 罚 款 。 该 罚 款 数 额 是 ( A )

9、。A.50 万 元 以 下B.100 万 元 以 下C.上 一 年 度 销 售 额 1 以 上 10 以 下D.上 一 年 度 销 售 额 2 以 上 20 以 下8、 根 据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关 于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推 定 的 表 述 中 , 不 正 确 的 是 ( C ) 。A.经 营 者 在 相 关 市 场 的 市 场 份 额 达 到 1/2 的 , 推 定 为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B.两 个 经 营 者 在 相 关 市 场 的 市 场 份 额 合 计 达 到 2/3, 其 中 有 的 经 营 者 市 场 份 额 不 足 1/10 的 ,不 应

10、当 推 定 该 经 营 者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C.三 个 经 营 者 在 相 关 市 场 的 市 场 份 额 合 计 达 到 3/4, 其 中 有 两 个 经 营 者 市 场 份 额 合 计 不 足1/5 的 , 不 应 当 推 定 该 两 个 经 营 者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D.被 推 定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 有 证 据 证 明 不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 不 应 当 认 定 其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10、 根 据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定 , 负 责 经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反 垄 断 审 查 工 作 的

11、机 构 是 ( C ) 。A.国 家 工 商 局 B.国 家 发 改 委 C.商 务 部 D.反 垄 断 审 查 委 员 会二、多项选择题1、 根 据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不 适 用 反 垄 断 法 的 行 为 有 ( AD ) 。A.知 识 产 权 的 正 当 行 使B.经 营 者 达 成 垄 断 协 议C.可 能 具 有 排 除 、 限 制 竞 争 效 果 的 经 营 者 集 中D.农 业 生 产 中 的 联 合 或 者 协 同 行 为4、 甲 乙 公 司 违 反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定 , 达 成 垄 断 协 议 。 根 据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12、 定 , 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 ( ABCD ) 。A.如 果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 由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B.如 果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 由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C.如 果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 由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并 处 上 一 年 度 销 售 额 1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D.如 果 尚 未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处 其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5、 根 据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13、 各 项 中 , 属 于 经 营 者 集 中 的 有 ( ABCD ) 。A.经 营 者 合 并B.经 营 者 通 过 取 得 股 权 或 资 产 的 方 式 取 得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控 制 权C.经 营 者 通 过 合 同 取 得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控 制 权D.经 营 者 通 过 合 同 外 的 方 式 取 得 能 够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施 加 决 定 性 影 响 的 地 位2、 根 据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属 于 法 律 禁 止 的 横 向 垄 断 协 议 的 有 ( ABC ) 。A.固 定 或 者 变 更 商 品 价 格

14、 的 协 议B.限 制 购 买 新 技 术 、 新 设 备 或 者 限 制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C.联 合 抵 制 交 易D.固 定 向 第 三 人 转 售 商 品 的 价 格3、 根 据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各 项 中 , 可 被 豁 免 的 垄 断 协 议 有 ( ACD ) 。A.为 改 进 技 术 、 研 究 开 发 新 产 品 的B.限 制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的C.为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 降 低 成 本 、 增 进 效 率 , 统 一 产 品 规 格 、 标 准 或 者 实 行 专 业 化 分 工 的D.为 实 现 节 约

15、能 源 、 保 护 环 境 、 救 灾 救 助 等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4、 对 于 违 反 反 垄 断 法 实 施 集 中 的 经 营 者 ,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 ( ABCD ) 。A.责 令 停 止 实 施 集 中 B.限 期 处 分 股 份 或 者 资 产C.限 期 转 让 营 业 D.处 以 罚 款三、判断题1、 反 垄 断 法 仅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经 济 活 动 中 的 垄 断 行 为 。 ( )3、 具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是 违 法 行

16、为 。 ( )4、 我 国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委 员 会 不 享 有 准 司 法 权 , 只 有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享 有 该 权 力 。 ( )2、 根 据 反 垄 断 法 规 定 , 实 施 垄 断 行 为 的 主 体 只 能 是 企 业 。 ( )3、 对 滥 用 优 势 地 位 的 规 制 是 反 垄 断 法 的 三 大 支 柱 之 一 。 ( )5、 事 先 申 报 制 度 规 定 经 营 者 要 得 到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的 许 可 才 能 实 施 集 中 。 ( )四、简答题1、 垄 断 行 为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哪 些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

17、用优势和不公正对待行为;企业结合控制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2、 简 要 阐 述 垄 断 协 议 的 概 念 与 法 律 特 征 。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的实施主体是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主观方面要求经营者之间存在共谋,具有联合行动的一致意思;客观方面协议主体必须作出限制竞争的决议或者实施了限制竞争的协调行为,产生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效果。4、 审 查 经 营 者 集 中 应 当 考 虑 哪 些 因 素 ?( 1) 参 与 集 中 的 经 营 者 在 相 关 市 场 的 市 场 份 额 及 其 对 市 场 的 控 制 力 ;( 2)

18、 相 关 市 场 的 市 场 集 中 度 ;( 3) 经 营 者 集 中 对 市 场 进 入 、 技 术 进 步 的 影 响 ;( 4) 经 营 者 集 中 对 消 费 者 和 其 他 有 关 经 营 者 的 影 响 ;( 5) 经 营 者 集 中 对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影 响 ;( 6)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认 为 应 当 考 虑 的 影 响 市 场 竞 争 的 其 他 因 素 5、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调 查 涉 嫌 垄 断 行 为 可 以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 1) 进 入 被 调 查 的 经 营 者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者 其 他 有

19、关 场 所 进 行 检 查 ;( 2) 询 问 被 调 查 的 经 营 者 、 利 害 关 系 人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要 求 其 说 明有 关 情 况 ;( 3) 查 阅 、 复 制 被 调 查 的 经 营 者 、 利 害 关 系 人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有 关单 证 、 协 议 、 会 计 账 簿 、 业 务 函 电 、 电 子 数 据 等 文 件 、 资 料 ;( 4) 查 封 、 扣 押 相 关 证 据 ;( 5) 查 询 经 营 者 的 银 行 账 户1、 简 要 阐 述 垄 断 行 为 的 概 念 。垄断是指生产经营者

20、或其他主体单独或与他人结合、合谋或以其他形式,排斥、支配或限制另一些生产经营者,在一定的生产经营领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或状态。2、 根 据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 垄 断 协 议 的 适 用 除 外 的 具 体 情 形 包 括 哪 些 ?合理化垄断协议;标准化垄断协议;专业化垄断协议;中小企业垄断协议;为环保、节能减排、救灾救助等的垄断协议;应对经济不景气的垄断协议;进出口垄断协议;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农产品产供销等垄断协议。3、 反 垄 断 法 禁 止 具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经 营 者 达 成 哪 些 垄 断 协 议 ?( 1) 固 定 或 者 变 更 商 品 价 格 ; ( 2

21、) 限 制 商 品 的 生 产 数 量 或 者 销 售 数 量 ; ( 3) 分 割 销 售 市场 或 者 原 材 料 采 购 市 场 ; ( 4) 限 制 购 买 新 技 术 、 新 设 备 或 者 限 制 开 发 新 技 术 、 新 产 品 ; ( 5)联 合 抵 制 交 易 ; ( 6) 国 务 院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垄 断 协 议 。4、 行 业 协 会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的 主 要 类 型 有 哪 些 ?行 业 协 会 统 一 定 价 、 限 制 数 量 、 划 分 市 场 等 行 为 ; 行 业 协 会 通 过 信 息 交 换 限 制 竞 争 ;

22、 行业 协 会 集 体 抵 制 ; 行 业 协 会 利 用 认 证 权 限 制 竞 争 ; 行 业 协 会 歧 视 或 限 制 会 员 活 动 的 限 制 竞 争行 为 。五 、 论 述 题举 例 说 明 行 政 机 关 和 公 共 管 理 组 织 不 得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实 施 哪 些 行 为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律 、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 不 得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 实 施 下列 行 为 :1、 妨 碍 商 品 在 地 区 之 间 的 自 由 流 通 : ( 1) 对 外 地 商 品 设 定 歧 视 性 收 费 项

23、目 、 实 行 歧 视 性收 费 标 准 , 或 者 规 定 歧 视 性 价 格 ; ( 2) 对 外 地 商 品 规 定 与 本 地 同 类 商 品 不 同 的 技 术 要 求 、 检 验标 准 , 或 者 对 外 地 商 品 采 取 重 复 检 验 、 重 复 认 证 等 歧 视 性 技 术 措 施 , 限 制 外 地 商 品 进 入 本地 市场 ; ( 3) 采 取 专 门 针 对 外 地 商 品 的 行 政 许 可 , 限 制 外 地 商 品 进 入 本 地 市 场 ; (4) 设 置 关 卡 或者 采 取 其 他 手 段 , 阻 碍 外 地 商 品 进 入 或 者 本 地 商 品 运

24、 出 ; ( 5) 妨 碍 商 品 在 地 区 之 间 自 由 流 通的 其 他 行 为 。2、 以 设 定 歧 视 性 资 质 要 求 、 评 审 标 准 或 者 不 依 法 发 布 信 息 等 方 式 , 排 斥 或 者 限 制 外 地 经营 者 参 加 本 地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3、 采 取 与 本 地 经 营 者 不 平 等 待 遇 等 方 式 , 排 斥 或 者 限 制 外 地 经 营 者 在 本 地 投 资 或 者 设 立分 支 机 构 。4、 强 制 经 营 者 从 事 反 垄 断 法 规 定 的 垄 断 行 为 。5、 行 政 机 关 不 得 滥 用 行 政 权 力

25、 , 制 定 含 有 排 除 、 限 制 竞 争 内 容 的 规 定 。运 用 反 垄 断 法 原 理 , 举 例 并 分 析 我 国 市 场 运 行 中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行 为 的 类 型 , 并 排 剖 析 其 利 弊 。以 影 响 市 场 的 效 果 和 程 度 为 标 准 的 划 分 为 横 向 集 中 、 纵 向 集 中 和 混 合 集 中 。( 1) 横 向 集 中 是 指 同 一 相 关 市 场 内 处 于 同 一 生 产 、 流 通 环 节 的 经 营 者 之 间 发 生 的 集 中 。( 2) 纵 向 集 中 是 指 处 于 相 关 市 场 不 同 生 产 、 流 通

26、 环 节 , 具 有 交 易 关 系 或 互 为 潜 在 交 易 对手 的 经 营 者 之 间 发 生 的 集 中 。( 3) 混 合 集 中 是 指 发 生 在 既 非 横 向 关 系 又 非 纵 向 关 系 的 经 营 者 之 间 的 集 中 。以 具 体 结 合 形 式 为 标 准 划 分 为 企 业 合 并 、 取 得 股 份 ( 资 产 ) 、 经 营 结 合 和 人 事 控 制 。( 1) 企 业 合 并 是 指 两 个 以 上 具 有 独 立 实 体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通 过 一 定 的 形 式 归 并 为 一 个 经 营者 的 集 中 。( 2) 取 得 股 份 ( 资

27、产 ) 是 指 在 不 改 变 各 自 法 律 主 体 资 格 的 前 提 下 , 经 营 者 通 过 取 得 其 他经 营 者 的 股 份 或 者 资 产 , 进 而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行 为 。( 3) 经 营 结 合 是 指 经 营 者 通 过 合 同 等 方 式 取 得 对 其 他 经 营 者 的 控 制 权 或 者 能 够 对 其 他 经营 者 施 加 决 定 性 影 响 。( 4) 所 谓 人 事 控 制 , 是 指 存 在 竞 争 关 系 的 数 个 企 业 之 间 通 过 参 与 决 策 的 主 要 干 部 的 交 叉任 职 , 可 以 协

28、 调 行 动 , 消 除 彼 此 之 间 的 竞 争 ; 或 者 某 企 业 通 过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其 他 企 业 的主 要 人 事 任 免 , 而 达 到 对 该 他 企 业 的 控 制 。经 营 者 集 中 是 一 把 “双 刃 剑 ”, 从 客 观 效 果 来 看 , 企 业 结 合 给 市 场 经 济 带 来 的 影 响 具 有两 面 性 : 一 方 面 , 适 度 的 集 中 对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有 良 好 的 推 动 作 用 ; 另 一 方 面 , 过 度 的 集 中可 能 形 成 有 碍 竞 争 的 市 场 结 构 , 容 易 导 致 滥 用 优 势 地 位 的 情 形 发 生 。 企 业 的 过 度 集 中 会 导 致大 企 业 在 相 关 的 市 场 范 围 内 形 成 支 配 力 量 , 给 潜 在 竞 争 者 的 进 入 造 成 壁 垒 , 同 时 少 数 寡 头 在相 关 市 场 内 形 成 垄 断 力 , 使 它 们 倾 向 于 采 取 垄 断 高 价 或 掠 夺 性 定 价 。六 、 案 例 分 析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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