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词解释: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是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合同:营 业 地 处 于 不 同 国 家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所 订 立 的 货 物 买 卖 书 面 协 议 。样品:是能够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它或者是从整批商品中抽取出来作为对外展示模型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指 示 性
2、 标 志 : 是 根 据 商 品 的 特 性 提 出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 在 商 品 的 外 包 装 上 用 醒 目 的 图形 或 文 字 表 示 的 标 志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是指在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包装上表明其危险性质的文字或图形说明。重 量 体 积 标 志 : 运 输 包 装 外 通 常 都 标 明 包 装 的 体 积 和 毛 重 , 以 方 便 储 运 过 程 中 安 排 装卸 作 业 和 舱 位 。 产 地 标 志 :商 品 产 地 是 海 关 统 计 和 征 税 的 重 要 依 据 , 由 产 地 证 说 明 。 但 一 般 在
3、 内 外 包 装上 均 注 明 产 地 , 作 为 商 品 说 明 的 一 个 重 要 内 容 。贸 易 术 语 : 是 用 以 说 明 价 格 的 构 成 及 买 卖 双 方 有 关 费 用 、 风 险 和 责 任 的 划 分 , 以 确 定买 卖 双 方 在 交 货 和 接 货 过 程 中 应 尽 的 义 务 。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本课程通常指国际商会 2010 年通过的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老师说的2010 规则吨:1 长吨=1.01605 公吨=1016.046KG=2240 磅=1.12 短
4、吨 1 短吨=907.2 千克 1 公吨=1000 千克班 轮 : 又 称 定 期 船 , 它 是 一 定 航 线 上 在 一 定 的 停 靠 港 口 , 定 期 开 航 的 船 舶 。 ( 1 航 线固 定 2 停 靠 港 口 固 定 3 船 期 均 固 定 4 运 费 率 相 对 固 定 5 装 卸 全 负 责 , 承 运 人 一 般是 在 码 头 仓 库 交 货 或 提 货 , 对 货 主 便 利 。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海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
5、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票据。本票:是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汇付: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
6、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D/A 即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D/P 即付款交单,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信用证(L/C):是指开证银行 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法 检 : 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级社,根据国际公约、本国政府的法令、法规所进行的检验。 商检:是指商品的产方、买方或者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借助于某种手段和方法,按照合同、标准或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惯例,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及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出合格与否或通过验收与否的
7、判定或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避免或解决各种风险损失和责任划分的争议,便于商品交接结算而出具各种有关证书的业务活动。不可抗力: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简答:各国对于违约的解释和后果: 1大陆法的规定大陆法基本上将违约的形式概括为不履行债务和延迟履行债务两种情况。不履行债务,也称为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债务,也称为给付延迟,是指债务人履行期已届满,而且是可能履行的,
8、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违约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则要看是否有归责于他的过失。如果有过失,违约方才承担违约的责任。2英国法的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违反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条款。按英国法,买卖合同中关于履约的时间、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等条款都属于合同的要件。违反担保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中次要的、从属于合同的条款。3美国法的规定美国法现已是从违约的性质和带来的结果来划分违约的情况。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两类: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所谓轻微的违约,是指债务人在履约中尽管存在一些缺陷,但债权人已经从合同履行中得到该交易的主要利益。例如履
9、行的时间略有延迟,交付的货物数量和品质与合同略有出入等,都属于轻微的违约之列。当一方轻微违约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所谓重大的违约,是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在重大违约情况下,受损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约划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
10、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常识性不可能事件) ,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况,均视为非根本性违约。至于怎样才构成根本性违约,只能视具体情况而定。从法律结果看, 公约认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受害方可解除合同,否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说明美国法,英国法,说明公约对违约性质划分和违约后果的区别。答:关于违约的性质,美国法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英国法分为合同的要见和担保条件,公约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违约的后果,美国法中,重大违约可以撤消合约,并要求损害赔偿,轻微违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英国法中,违反了合同的要件可以撤消合约,并要求损害赔偿,违法担保条件,则只能要求损害
11、赔偿;公约中,属于根本性违约可以撤消合约,并要求损害赔偿,属于非根本性违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公约和美国法的违约着重于利益损失的程度,英国法则着重于违反合同的表面条件。凭样品交易应注意以下几点:(个人根据老师所讲总结)(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大致相同。在凭样成交条件下,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对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在合理检查时不易发现的有导致不合商销的理疵。买方对与样品不符的货物,可以拒收或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卖方应在对交货品质有把握时采用此法,而且应严格按样品标准交货。(2)样品必须是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能代表今后交货质量的少量实物,通过样品
12、的实物形态反映出商品品质的全貌的普通产品。(3)凭样品买卖时,卖方应留存一份或几份相同的样品,作为复样或留样,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做核对只用。(4)要分清标准样品和参考样品。参考样品最好注明:仅供参考,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5)当样品由买方提供时,应防止被卷入侵权第三方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纠纷卖方还应注意对方来样是否是反动的。丑陋的式样和图案,注意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5)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6)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
13、特别订明:“ 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 ”或“品质与样品近似” 。如何理解交货和装运:(个人根据老师所讲总结)(1)交货是指货物在交易双方之间的转移,即由卖方将货物转交给买方。(2)装运是指货物的装载和运输。(3)在使用 FOB,CIF,CFR 以及 FCA,CIP,CPT 这六个装运术语达成的交易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者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这些情况下, “装运”与“交货”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4)至于在 DAT,DAP,DDP 等术语中,卖方必须于目的地作实际交货,那么装运一般都在交货之前,固在这些情况下不可以将“装运”与“交货”代替
14、使用。合同与信用证的关系:(个人根据老师所讲总结)(1)信用证的相关条款,来自于合同要件,但又独立于合同之外。两者都是独立的文件,没有相互依附的关系,只有内容上的关联。(2)信用证一经开出,相当于一个独立的新的三方合同(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3)卖方如果接受,必须遵循信用证的全部条款,提交符合信用证全部条款的单据。(4)卖方单据如果有小瑕疵,可以主动与买方商量,买方可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卖方单据的瑕疵。若买方接受,信用证的信用即从银行信用转移为商业信用,货物发生问题责任在于买方而不再属于银行。(3)银行只检查单据表面是否正确及符合要求,只要符合要求,就付款。不符合要求的,则根据进口商的意见决定
15、是否付款,银行不理会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是否合格或真实。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风险:(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有“ 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老师没讲过)(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 (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商检类型: 一 , 在 出 口 国 检 验 :( 1) 产 地 检 验 : 在 货 物 离 开 生 产 地 点 之 前 , 由 卖 方 或 其 委 托 机 构 人 员 货 买 方 委 托的 验 收 机 构 人 员 对 货 物 进 行 检 验 或 验 收 。 ( 卖 方 责 任 )(2)装运港(地)检验: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以离岸质量重量为准。二,在进口国检验:(1) 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以到岸质量,重量为准。(2) 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三,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相对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