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南永佳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交接规范移交概 述移交,有时意指工程或工程区段的施工结束时出现的“临时接受”或“实际竣工” ,此时,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并由业主接管,同时,承包商开始修补缺陷的责任。移交可以第 292 款规定的签发移交证书的形式完成。移 交 29l 当工程根据合同已经竣工(那些不影响工程预期投入使用的次要部分除外)且已通过竣工检验并根据第 292 款已经颁发或认为已颁发了移交证书时,业主应接收工程。本款规定了移交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后才能生效:a根据合同工程已竣工;b. 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C根据第 292 款已签发或认为已签发移交证书。若工程虽未全部竣工,但未竣工部分
2、仅为不影响业主对工程预期投入使用的次要部分,承包商仍有权得到移交证书。移交证书292 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根据第 29l 款准备移交前不早于 14 天向工程师发出通知,申请移交证书。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的 28 天内应:(a)向承包商颁发移交证书,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说明工程竣工和准备移交的日期;或者(b)驳回申请,提出工程师的理由并详细说明为了使移交证书得以颁发承包商还需进行的工作。如果在 28 天的期限内工程师未颁发移交证书或未驳回承包商的申请时,应认为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天他已颁发证书。如果根据合同工程被分成区段时,承包商有权就每一个此类区段申请单独的移交证书。本款规定了
3、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工程竣工通知的程序。通知的发出不应早于承包商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准备竣工之前 14 天。表面上看,本款并未防止工程师过早或多次接到通知。但工程是否已经竣工或即将竣工的问题却是事实。即使通知不实,本款中的(b)项作出如下规定:即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申请正式驳回。承包商一旦申请签发移交证书,工程师则应在收到承包商申请书之日起 28 天内或者签发移交证书,并说明工程竣工和准备移交的日期,或者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只有或直到收到承包商的通知(以“在业主使用工程情况下,视为移交”条款为准,参见第293 款) ,工程师才有责任确认竣工。若工程师驳回申请,则还应说明签发移交证书之前应需完成的工程详
4、细报告,包括修理、重置或补救好任何缺陷。若工程师未提出此类要求,则未由工程师提请承包商注意的缺陷和应完成的工作应按第 3O 条(移交后的缺陷)包括在承包商责任范围内。如上所述,若工程师未能在 28 天内就承包商移交证书的申请给予答复,则应视为在此 28 天期末时,工程师签发了移交证书。本款最后一段主要涉及就工程各区段单独签发移交证书的问题。移交前的使用293 业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除非工程师颁发了该部分的移交证书。然而,如果业湖南永佳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主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时,该被使用的部分应被认为在此种使用之日已经移交。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相应地颁发移交证书。如果业主在工程移交
5、前使用了工程的任何部分,承包商应被给予最早的机会用以采取可能需要的某些措施进行竣工检验。第 271 款中的规定不适用于业主正在使用的工程的任何部分。应运用第 3O 条,如同该部分在被使用之日已经移交那样。因工程移交前由承包商承担风险,本款规定移交证书签发前业主不得使用工程的任何部分。可能会发生下述情况:在竣工检验全部通过之前,业主希望使用工程的某部分而且确实使用了工程的某部分,在此类情况下,本款责成工程师应承包商的请求就已使用的部分签发移交证书。上述情况发生时,业主须给予承包商尽可能早的机会进行移交工程部分的竣工检验。最后,本款还规定:业主确已使用部分工程时,承包商履行缺陷责任的义务于工程被使
6、用时开始,第 271 款有关延期竣工的内容不适用于此类被使用的部分工程。对竣工检验的干扰294 如果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或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时,则应认为业主已在本该完成但因上述妨碍未完成竣工检验的日期接收了工程。工程师应相应他颁发一份移交证书。如果工程实质上不符合合同要求,则不应认为工程已被接收。如果按照本条规定接收工程的话,承包商仍应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提前 14 天发出通知要求承包商根据第 28 条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检验。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进行竣工检验所支出的任何附加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格中。本款阐明了若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或业主雇佣的其它承包
7、商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检验时,则应认为业主已在如无上述妨碍本该完成竣工检验的日期接收了工程,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一分移交证书。但此款应服从于下列条款,即若工程实质上不符合合同要求,不应颁发移交证书。若在此类情况下移交,承包商并未免除进行竣工检验的责任,而实际上要求其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竣工检验。但在这类情况下,承包商有权要求对此期限内进行竣工检验的附加费用给予补偿。第 28 条(竣工检验)适用于缺限责任期内进行的任何竣工检验,并且要求工程师在要求进行检验前 14 天通知承包商。湖南永佳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移交后的缺陷概 述第 3O 条是有关工程移交后的缺陷的条款。本条遵循电气与机械工程合
8、同条件的标准国际惯例,并责成承包商在限定的期限,即缺陷责任期内,重置有缺陷的部分和修复缺陷以及该缺陷对工程造成的损害。若此期间发现的缺陷和由此造成的损害得到妥善修复和补救,这就是承包商的全部责任。若对缺陷未能妥善修复,业主可采用几种补救方法,其中包括终止合同。但是基本特点为承包商的缺陷责任局限于,同时也取决于其修复缺陷的能力。缺陷责任期301 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单独移交,则该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应从其移交之日开始。第 30.1 款未给出缺陷责任期的定义,而在第 1111 款中对此定义为移交后一年或在第二部分规定的移交后的某一期限。换言之,若第二部分未作出规定,缺陷责任期为移交后一年。如果工程的
9、任何部分单独移交,则移交的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应从其移交之日开始。当工程分为若干区段时,很少出现实际困难(参见第 292 款最后一段) 。当业主由于对工程的使用而被视为已移交部分或全部工程时(参见第 293 款) ,常可出现困难。在此类情况下,当业主开始使用部分工程时,已使用的该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随即开始。这也是承包商应按第 29. 3 款第 3 段在工程开始此类使用后,尽可能早地要求签发已使用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所以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修复缺陷30. 2 除第 3O. 9 款规定之外,承包商应负责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可能出现或发生的,由下列情况引起的工程的任何部分中的任何缺陷或损害:(a)任何有缺
10、陷的材料、工艺或设计;或者(b)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失职。承包商应以尽快可行的方式自费修复缺陷或损害。第 3O2 款规定了承包商对工程缺陷的责任。此类责任为在一定条件下“以尽快可行的方式自费修复工程任何部分中的任何缺陷和损害” 。 该条件为:a缺陷或损坏不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提供或规定的设计”而引起(参见第 3O9 款及解释)。b缺陷或损坏是由于承包商提供的“任何有缺陷的材料,工艺或设计”而造成的。C缺陷或损坏是由“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失职”造成的。缺陷通知303 如果出现任何此类缺陷或发生损害时,业主或工程师应当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承包商。第 3O3 款要求工程师或业主
11、在工程出现缺陷或损害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应在出现明显缺陷时尽早发出通知,使承包商能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费用进行修复。显然,若业主或工程师未将出现的缺陷或损害通知承包商,则该缺陷或损害将无法得到修复。若业主或工程师确已通知承包商,但迟于据认为是适当的时间,则会产生更困难的问题。若由于延误通知导致工程出现进一步的缺陷或损坏,而此类情况在及早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不会发生,由延误通知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只要业主和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内通知承包商,即使通知于非常迟的时间发出,该通知能否湖南永佳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置之不理,而且承包商能否被视为免除了其修复特定缺陷或损害的责任都是值得怀疑的。缺陷
12、责任期的延长304 本条规定应适用于由承包商进行的所有重置或更新,如同此类重置或更新在其完成之日已被移交一样。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延长一段时间,其长短应与工程因某种缺陷或损害而不能使用的时间相等。如果只是部分工程受到影响,则缺陷责任期应仅就该部分进行延长。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延长都不得超过一年。当发生第 231 款所述的工程设备安装或交付暂停时,本条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则不适用于工程设备本应交付(但由于此暂停而未交付)之日三年之后或在第二部分中可能规定的此类期限之后发生的任何缺陷。第 3O4 款的内容涉及当出现缺陷或损坏时缺陷责任期的延长问题。本款涉及到进行的重置或更新的缺陷责任期以及因
13、为缺陷或损坏使工程不能投入使用时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本款还涉及发生第 231 款所述工程暂停对缺陷责任期产生的后果。当根据第 3O1 款修复缺陷或损坏时,由承包商进行重置或更新。重置或更新的部分有其各自的缺陷责任期。该责任期自修复或重置完成之时开始。例如,若在为期 12 个月的缺陷责任期内重置已使用了 10 个月的压缩机,则该压缩机为期 12 个月的缺陷责任期自重置完成之日起开始。任何情况下,原缺陷责任期的延长不得超过一年(参见第 304 款第三段) 。若约定缺陷责任期为 18 个月,并且 15 个月后进行重置,重置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在接收之日起的 3O 个月内结束(18 个月十(最长期限)1
14、2 个月) ,而非 33 个月(15 个月十(另外)18 个月) 。在对缺陷和损害进行修复的期间内,工程可能无法投入使用。实际上,通常只是工程部分不能投入使用的问题,而全部工程只是在实际进行置换或修复的极短时间内无法使用。第 304 款规定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时间应与“工程因某种缺陷或损害而不能使用的时间相等” ,如果只是部分工程受到影响,则缺陷责任期仅就受到影响的部分进行延长。正如重置与更换的情况一样,原缺陷责任期的延长不得超过一年。若发生第 231 款所述暂停工程设备的安装或运送的情况时,第 3O 条所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不适用于工程设备本应交付但由于此暂停而未交付之日三年之后,或在第 2 部分
15、中可能规定的此类期限之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未能补救缺陷305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某一合理的时间内修补某一缺陷或损害时,业主可确定一个修补缺陷或损害的最终时间。如果承包商未能照办,业主可:(a)自己或由他人进行此项工作,但他应以合理的方式去做,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和费用;业主因修补缺陷或损害所招致的合理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不负有责任;或(b)要求承包商同意业主按商定的意见或按第 50 条中的仲裁决定合理减少合同价格;或(c)如果该缺陷或损害使业主实质上无法享有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所带来的全部利益,他可对不能预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终止合同。除第 45 条规定的任何补偿外,业主还应
16、有权获得为该部分工程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向承包商归还工程设备或根据承包商的指示卖掉该设备所支付的费用的补偿。正如概述中所述,第 3O 条只允许承包商在成功地补救缺陷时才减少其缺陷责任。第 3O5 款涉及到承包商未能补救缺陷的后果。业主对于承包商未能补偿工程出现的缺陷有三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为了使业主可任选其中之一,业主通常应规定承包商补偿工程缺陷或损失的最后期限,尽管这不是必须采取的正式步骤。湖南永佳裕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虽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应该的。该最后期限可使承包商得到履行其义务的实际机会,并适当地考虑到已花费的时间和业主的利益。三种处理方法如
17、下:1由业主“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并由“承包商承担费用和风险” 。但业主应以“合理的方式”去做,并以不出现不必要或不合理费用为条件。业主在进行此项工作时招致的合理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即由承包商支付。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不负有责任。2业主可“要求承包商同意业主合理地减少合同价格” ,这种合同价格的减少须反映出由缺陷和损坏而致使业主的工程价值的减少。第 30.5 款(b)项的处理方法在工程出现轻微缺陷或损坏的情况下几乎很少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业主来说,第一种处理方法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承包商和工程师应努力就合理减少价格达成一致意见。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应根据第 50 条通过仲裁作出规定。
18、3业主可由于部分工程“不能投入使用”而终止工程部分的合同。当缺陷影响到整个工程的使用时,此款不妨碍业主终止全部工程合同。当只影响到某部分工程时,本款限制了业主的处理方法。但是,不能以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为由采取这种处理方法。该缺陷或损害须是使业主“实质上无法享有工程(或工程一部分)所带来的全部利益” 。当根据第 3O5 款(c)项规定终止合同时,业主有权要求就有关工程(或受到影响的区段)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得到全部补偿。业主还应有权就拆除工程或区段,清理现场的费用得到补偿,有权就归还承包商设备或根据承包商指示卖掉设备所支付的费用得到补偿。因此,业主应要求承包商作出有关对工程设备处理的指示。若在合理时
19、间内,无此类指示,则业主应有权将设备归还承包商并使归还设备时支出的费用得到补偿。根据第 3O5 款(c)项终止合同的后果仅为本款所述内容。清除有缺陷的工程306 如果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地得到修复时,在工程师或业主的同意下,为了修复之目的,承包商可将任何有缺陷的或损害的部分工程从现场清除。承包商可履行第 30. 2 款规定的义务,重置或修复有缺陷的工程,重置有缺陷的部分工程是指将其拆除并另行安装。修复可在现场或在现场外进行,第 3O6 款仅涉及修复。若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缺陷” ,即在现场修复比在他处修复明显地更为费时费力,则承包商可以现场拆除有缺陷或损害的部分。承包商只能“为修复之目的”从现场拆除此类有缺陷的部分工程,但未经工程师或业主允许,不得拆除上述部分工程。因为此部分工程属业主所有,承包商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同意拆除,并详细陈述拆除的必要性。若申请遭无理拒绝(参见第 24 款) ,承包商在未被给予充分机会在现场补救缺陷或损害之前,业主无权使用第 305 款所规定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