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6779215 上传时间:2019-04-2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3.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 1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的辩护制度主要是针对有关实体问题,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近年来,出现了一种被称为“最好的辩护”的新的辩护形态,即程序性辩护。其出现更有利于辩护活动的开展和合法利益的维护。辩护的内容将会从传统的实体辩护变成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重的局面。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出发,分析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进而简要的介绍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对两者进行比较。【关键词】刑事辩护;程序辩护;实体辩护;辩护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人权的保障也日益成为我国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活动中,刑事诉

2、讼程序又与人权关系最为紧密。对刑事诉讼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仅仅只在法律上规定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这种权利的最终落实。而刑事辩护制度便是权利保障的主要方式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的辩护制度主要是针对有关实体问题,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但是,近年来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另一种新的、有别于实体性辩护的辩护形态,即程序辩护。本文将从案例出发,分析比较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一、案例分析(一)案件情况2001 年 6 月 3 日凌晨 3 时许,陈 X、雷 X、张 A、张 B、张 C 五人在“XX 迪吧”玩时,因陈 X 请女青年刘 X 跳舞,发生矛盾。

3、后陈 X、雷 X、张 A、张 B、张 C 五人离开“XX 迪吧”坐车到水电厂雷 X 住处,刘 X 的丈夫张某伙同曾谋、肖某等六人开车尾随至水电厂院内,当陈 X、雷 X、张 A、张 B、张 C 五人乘车到 XX 公司院内雷 X 门前时,雷 X 下车到楼上开门,陈 X 在车前与其他人告别,曾某便上前朝陈 X 头上砸了一瓶酒,雷 X 听到楼下有动静,下楼来到单元门口,尔后,双方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曾谋被打成重伤,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曾某于 2001 年 6 月 4 日凌晨零时 30 分死亡。(二)公诉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 X、雷 X、张 A、张 B、张 C 故意伤害让人身体,- 2 -造成他

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虽无证据证实致死受害人曾某的直接责任人,但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带有血迹的水泥块经过 DNA 检验,可以证实受害人曾某(死者)在案发现场被人殴打,故被告人陈 X、雷 X、张 A、张 B、张 C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五名被告人案发后,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为严肃国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1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7 条第 3 项之规定,提起诉讼。(三)辩护意见此案的辩护律师是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海君。

5、其辩护意见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本文中只简要的摘录其主要部分,详细阐述将不做摘录。一方面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理由有四,一是,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具有殴打伤害受害人曾某的行为。二是,部分证据虽然片段式地反映出受害人曾某遭受他人殴打的事实,但证词相互矛盾。三是,公诉方本次指控依据新增加的XX 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 2002 年 11 月 8 日对案发现场提取的留有血迹的水泥块进行的 DNA 检验结论,仍然不能证实其指控的罪名成立。第一,该检验报告证明了水泥块上的血迹系死者曾某的,但该血迹是在殴打过程中沾染上的或者血迹是伤后滴

6、落在水泥块上的,尚无有效证据证实。第二,该检验结论未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21 条规定,侦查机关负有告知义务。未告知也造成被告无法行使其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第三,公诉方只举了检验报告,对于死者父母亲 1 号、2 号血液样本的采集和保存的合法性过程及何时送到检验部门检验未举证说明。在证据的取得方面明显存在不合法的情形,有悖程序合法的原则。四是,水泥块上的血迹不能证实水泥块是致其死亡的击打工具,是何物所致至今尚未查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37 条规定,公诉方所举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现有证据达不到法定要求,其指控不能成立。因此,本案仍存在有刑事诉讼法第 162 条第 3 项规定的

7、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另一方面是,假定被告人确实实施了伤害曾某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正当防- 3 -卫。一是,死者曾某是受他人唆使以非法侵害者的身份参与到本案中的,是实施非法侵害的主要行为人。如果被告人不采取及时有效的防伪措施,其侵害后果不堪设想。二是,依据刑法第 20 条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被告人为了本人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对不法侵害者采取制止其非法行为的任何措施,即使对侵害者造成损害,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四)案例分析从律师的辩护意见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区别于其他许多刑事案件的明显的不同之处。那就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第一方面,主要针对的是侦查

8、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程序上的一些问题和错误。如:证据不足,DNA 的鉴定结论不能够被采信,鉴定结论没有告知被告人,在证据的取得方面有悖证据合法的原则。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所依据的不是实体法,而是刑事诉讼法,即程序法。辩护律师针对程序问题提出辩护意见。但纵观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其不仅仅只是对程序进行辩护,其也对是否有罪,有何罪进行辩护,即传统意义上的实体辩护,如本案辩护意见中的第二方面。总体上呈现出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景象,而不是仅仅只有实体辩护。可见,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程序辩护已经出现并成为辩护律师值得选择的一种方式。因而,下文简要的介绍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比较两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二、实体辩护与

9、程序辩护的定义在定义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之前,首先要明确辩护的含义,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自己诉讼权利的最重要方式。实体辩护是以实体性问题作为辩护理由,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全部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定罪方面应包括一个具体罪名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量刑方面

10、则包括刑法所规定的各种法定量刑情节及酌定量刑情节。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实践- 4 -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程序辩护是指以程序性问题作为辩护理由,其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程序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即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及其司法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所进行的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由违法程序导致的法律结果无效、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以达到维护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程序辩护的范围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所进行的诉讼程序违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未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步骤、方式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司法机关及其人员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从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等侵犯其人权的情形;控方的证明没有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如证据不足、证据之间有矛盾等等。三、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的比较首先,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有许多的共同点,二者都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充分发挥辩护职能作用,从而维护健康的刑事诉

12、讼结构,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共同追求使被告人在程序上受到公正的对待、在实体上免受不公正的定罪和判刑等目标。两者的理论出发点都是无罪推定原则。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都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被告人有利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其次,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互相联系,互为前提,互相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程序辩护使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有了保障,而程序公正本身就有利于实体辩护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实体辩护的要求促使程序辩护的完善和发展。确保程序辩护赖以存在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更加有

13、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并成为如同刑事实体法那样的不可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仅仅是一- 5 -种可遵守也可违反的“软法” ,以预防、纠正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及现象,从而促进程序辩护的健康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最后,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的对象不同。实体辩护的对象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表现,通过实体辩护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或存在排除行为社会危险性的条件,辩护的内容集中在犯罪构成要件的缺失和法定刑的减、免情节上。而程序辩护的对象乃是针对侦、诉、审三机关程序法执行的合法性和严密程度,通过程序辩护揭示公安、司法机关诉讼行为的违法性,辩护内容的核心在于论证有关机

14、关对程序法的明知故犯或存有的重大纰漏。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的行使方式不同。实体辩护通过辩护权的行使以达到抵消追诉机关指控的目的,其过程体现为被告方辩护权与国家刑罚权的对抗。程序辩护则努力寻找司法机关程序中的漏洞,使追诉机关的追诉行为归于无效或者加以弥补。如果说实体辩护反映出的是被告方的被动防守和寻求救济,那么程序辩护体现出的则是被告方主动出击的主体意识。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的理论基础不同。实体辩护的理论基础除了无罪推定原则外还包括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程序辩护的理论基础除了罪行推定原则外还有程序法定原则。四、总结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后,世

15、界范围人权意识的觉醒和人权运动的兴起,各国刑事辩护活动逐渐从审判阶段向审判前程序延伸。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下,任何一个公民从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享有诸多辩护权利,可以开展辩护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抗衡侦查机关正当或不正当的侦查行为。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下,刑事辩护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辩护的内容也应当从传统上的实体辩护扩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存、并重的格局。改变当前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面,充分发挥程序性辩护对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彰显其对维护程序尊严,体现程序价值的积极意义。参考文献:1尚伦生.精心辩护甘肃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6:86-95- 6 -2肖沛权.论中国程序性辩护之现实窘境及其成因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108-1113张伟. 侦查程序中的辩护问题研究D.河北,河北大学,2009.4姜乐. 如何运用证据规则应对程序性辩护误区J.改革与开放,2010,(18):105宁红玲. 律师辩护权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