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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规章制1.doc

上传人:hwpkd79526 文档编号:6773563 上传时间:2019-04-2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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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人事规章制度1、绝对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2、绝对爱护公司资产。3、协助行政主管人力资源的计划、标准和准则。4、建立员工档案、保存完好及做好文件存档的记录。5、统计考勤汇总。6、协同各部门员工进行适当的岗上操作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7、每月 28 日安排下月员工班次。8、如遇无法或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须立即向上级反映。9、建立考勤人事体制包括考勤人事体制的作用、类别及其选用或调整(1)考勤人事规章完全熟悉考勤人事规章如工时、休假、请假规则与应当遵守的义务及激励的规则。如在培训教育,它是帮助新员工了解和适应组织的第一步工作。一般而言,这培训教育的内容包括组织的历史发展状况和未

2、来发展规划、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劳动安全和质量管理知识要求、岗位工作要求、员工权益及工资福利状况等。 (2)其他方面人事资料的建立、运用电脑处理。人事机构与人理职员的设置,及工作态度的规定10.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11.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12.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

3、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13.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14.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15.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本店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 缴验身份证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2 张。 16. 本店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本店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尊重本店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店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

4、外发表。 (三) 尽忠职守,保守工作上的一切机密。 (四) 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爱护店内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员工出勤应按照考勤制度管理。 (九) 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 17.薪资待遇第一条 本店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第二条 本店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 计月工资。 (二) 计天工资。 第三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 计月工资结算办法 (二) 计天工资结算办法 第四条 本店员工工资

5、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 XX 日。 (二) 员工工资每月 XX 日发放。 第五条 本店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第六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七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18. 调迁与差假一调 迁 第一条 若店基于工作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

6、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三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19. 给 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 5 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 1 月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月累计不得超过 5 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

7、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 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 、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 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 1 个月。 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 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 公

8、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管理部门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 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 (副)部长、 (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 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

9、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 ,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20.考核与奖惩第一节 考 核 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欢唱 KTV 员工考核实施细则 (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 A、B、C 、D、E 五等,凡列 A 等及 E 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

10、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A、B、C 、D、E 五等, A 等或 E 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 B 等以上。 第三条 凡年度考核列 A 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 ,列 B 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 C 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 D 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E 等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

11、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二节 奖 惩 第一条 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店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 细心维护店内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店内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

12、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7.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店内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二条 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店参观者。 2.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 拒绝保安检查

13、其携带之物品者。 4.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店内发生损失者。 3. 行为不检,有损店内声誉者。 4.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店内发生损失者。 5.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 一月内警告三次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 在店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店内业务机密者。 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

1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 利用店内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店内蒙受损失者。 10. 故意损坏店内财物者。 11. 在店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 在店内打架斗殴者。 13. 散播有损店内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 一月内记过三次者

15、。 第三条 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 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 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月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21. 离 职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 有违犯店内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

16、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店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店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 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 在本店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 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店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店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附 则第一条 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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