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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保单_中文模板_全套条款_AVN_1009101218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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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 单 号 : Page 0 of 43航空器综合险保单保险单号:请仔细阅读本保单,以确保内容与被保险人的投保要求相一致;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保险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单所列明的条款、条件、除外责任、限制条件和明细表,承保航空器保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证。保险期限: 自 2009 年 月日 00:00 时起,至 2010 年 月日 24:00 时止;北京标准时间(下同)。保单签发: 时间 2009 年 月日地点 中国,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保 单 号 : Page 1 of 43授权签署人保 单 号 : Page 2 of 43PART A 保单明细表第 1 项: 保单号码第 2 项: 被保险人(附加被保险人、受益人)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第 3 项: 承保航空器一览表第 4 项: 航空器用途第 5 项: 飞行地理范围第 6 项: 飞行员6.1. 下表所列明的飞行员可以驾驶本保单项下承保的航空器;6.2. 满足下述飞行经历的飞行员不需承保人事先同意即可驾驶本保单项下的航空器,前提是此类飞行员必须经被保险人的授权同意并持有相关机型现行有效的驾驶执照。1 2 3 4 5 6 7

3、航 空 器 国 籍 生 产 制 造 保 险 金 额 最 大 乘 员 数 承 保类 型 注 册 号 序 列 号 年 份 ( 机 身 协 议 价 值 ) 乘 客 /机 组 风 险1234列序飞 行 、 滑行 和 地 面序 飞 行 驾 驶 技 术号 执 照 号 码 等 级 总 时 间 本 机 型1234 赵 兰 雪 CP597133 1959-1-2 Citation-II 一 级 3,750 1,290飞 行 时 间姓 名 出 生 日 期 适 飞 机 型保 单 号 : Page 3 of 43固定翼飞机: 执行机长受限于驾驶固定翼飞机的飞行总时间不低于 1,500小时(包括不少于 500 小时的多

4、引擎喷气机飞行时间和 50小时的模拟机飞行时间);旋翼机: 执行机长受限于驾驶旋翼机的飞行总时间不低于 1,500 小时(包括不少于 500 小时的涡轮轴式直升机飞行时间和 50 小时的模拟机飞行时间)。不满足上述 6.1.或 6.2.项条件的飞行员驾驶本保单项下承保的航空器须事先征得承保人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不论直接或是间接)承保人不负责赔偿。第 7 项: 赔偿限额(应扣除第 8 项所列明的相应免赔额),涉及7.1. 对第 3 项所列航空器机身的损失或损坏:同承保航空器一览表第 3 项第 5 列中所列的机身协议价值。7.2. 第三者责任:RMB/ 每架航空器、每次事件,

5、并受限于RMB/ 所有航空器、年度累计7.3. 乘客法定责任:RMB/ 每座旅客、每次事件(选用)兹经双方协商一致,本保单所述的“乘客”是指乘坐于本保单项下承保航空器上驾驶和/或乘员座位上的任何人,包括但不仅限于:(a) 在航空器上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的被保险人雇员,和/或(b) 作为授权观察员进行飞行的非被保险人的雇员,和/或(c) 在受雇佣前需要进行飞行检查的被保险人的预聘雇员,和/或(d) 接受飞行培训过程中的飞行学员。当本保单所属其它条款与此“乘客”的界定存有歧义时,以上述“乘客”的界定为准;但是,作为上述“机上人员”并执行飞行驾驶操作的飞行员仍须满足本明细表“第 6 项”所载述的条件。

6、保 单 号 : Page 4 of 43第 8 项: 免赔额,涉及8.1. 对航空器机身损失或损坏:RMB/ 每架航空器、每次事件。但是,该免赔额同时适用于(可选用“不适用于”)涉及航空器的全损、推定全损和协议全损。当一次事件损失涉及一个以上免赔额时,应以最高免赔额作为由该事件引起的所有损失的累计免赔额。8.2. 第三者责任损失: 无。8.3. 乘客法定责任: 无。第 9 项: 保险费、保险费支付及汇率约定9.1. 保费计算表地面险费率:上述航空器机身一切险费率的 35%保险期间总保费:RMB(人民币零元整)。9.2. 保费支付约定:兹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自 保 单 生 效 之

7、日 起 , 被 保 险 人 按 下 述 期 限 分 期 支 付 上 述9.1.中 所 载 明 的 保 险 期 间 保 费 :第 1 期:%的保险期间总保费,在年月日前支付;第 2 期:%的保险期间总保费,在年月日前支付;第 3 期:%的保险期间总保费,在年月日前支付;无 论 本 保 单 是 否 包 含 任 何 撤 销 条 款 ,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任 何 一 期 保 费 的 支 付 截 止日 尚 未 支 付 应 付 保 费 , 保 险 人 有 权 通 过 提 前 至 少 30 天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书 面通 知 并 以 批 单 或 其 它 方 式 终 止 被 保 险 人 以 及

8、 其 他 被 保 障 者 由 本 保 单 提 供 的 保险 保 障 。 通 知 自 保 险 人 发 出 此 类 通 知 之 日 起 计 。AVN 6A9.3. 约定汇率:任 何 一 方 的 收 付 按 保 单 约 定 可 按 人 民 币 结 算 , 汇 率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美 元 兑 人 民 币 中 间 价 计 算 , 涉 及保 费 支 付 : 按 保 费 支 付 当 日 ;赔 款 支 付 : 按 损 失 发 生 当 日 。项 目 总 承 保 金 额 费 率 保 费机 身 一 切 险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乘 客 法 定 责 任 险 :机 组 人 员 责 任 险

9、 :合 计 :保 单 号 : Page 5 of 43第 10 项: 保险期限自年月日 00:00 时起,至 年月 日 24:00 时止;北京时间。第 11 项: 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和分歧,应向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并按现行生效的法律条款提交仲裁。第 12 项: 通知当有任何索赔发生时,请依照本保单第四部分 B 段第 3 款要求立即送达:承保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第 13 项: 相关信息13.1 过去五年中索赔记录13.2. 其它保 单 号 : Page 6 of 43PART B 航空器保

10、险单保单中的标题、边注、脚注仅为方便查阅而设置,不应理解为保单内容。保单中某些词语具有特定含义,具体可查阅本保单第四部分 D 中“定义”。保险人同意根据本保单提供的范围和方式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由保险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责任。第 一 部分 对航空器的损失或损坏1. 保险范围(a) 对于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航空器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包括航空器失踪,即:在该航空器起飞后 60 天内无任何消息),保险人有权选择赔付、重置或修复的方式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第 7 项中列明的航空器的保险金额,并扣除下述条件 3 (c) 中所设定的免赔额。(b) 如果航空器投保了飞行风险

11、,保险人可以另外支付因航空器损坏或迫降时,被保险人为保证航空器即时安全(而采取措施)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费用。但是,此费用不超过保单明细表第 7 项中所列保险金额的 10%。2.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述损失不予负责:(a) 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航空器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老化、故障、缺陷或失效以及由此对航空器部件本身造成的后果;(b) 由于渐进性或累积性原因对航空器任何部件造成的损坏。但是,可归于单个已记录事件的损失可以在本部分 1 (a) 项下得到赔偿。但是,由上述 2 (a) 或 2 (b) 所述原因对航空器造成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可以在本部分 1 (a) 项下得到赔偿。3. 仅

12、适用于本部分的条件(a) 拆卸、运输和修理如被保险航空器受损(i)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航空器进行拆卸或修理,除非因必要的安全需要,或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或执行有关当局发布的命令。(ii) 保险人仅对以最经济的方式发生的修理费、材料费和人工运输费用进行赔付,除非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另有承诺。保 单 号 : Page 7 of 43(b) 赔付或重置当保险人对航空器的赔付或重置行使选择权时(i) 保险人可将航空器(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记录、注册和所有权文件)作为损余收回。(ii) 由本部分提供的航空器保险保障终止,即使被保险人出于价值或其它考虑保留受损航空器。(iii) 重置的航空器应

13、同原航空器的构造、类型相同,条件相近,除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有协议。(c) 索赔额扣减除非保险人对航空器的赔付或重置行使选择权,否则对在本部分 1 (a) 项下保障的索赔应扣除下述金额:(i) 在保单明细表第 8 项中列明的免赔额,和(ii) 大修费用乘以被修复或被更换零部件的已使用时间与该零部件大修寿命之比。(d) 不得委付除非保险人选择将航空器作为损余收回,否则被保险人应将航空器作为其财产予以保留。被保险人无权将航空器委付给保险人。(e) 重复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

14、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同时参见第四部分)保 单 号 : Page 8 of 43第 二 部分 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不 含 乘 客 )1. 保险范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由于航空器或从航空器上坠人、坠物所导致的对第三者的不论致命与否的意外人身伤害(下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补偿金额(包括判决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赔偿。2.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述责任不予负责:(a) 雇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被保险人或其业务合作伙伴的负责人或雇员在其受雇佣或履行被保险人职责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

15、产损失;(b) 机组人员飞行人员、空乘人员和其它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执行相应的操作任务时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c) 乘客乘客在乘坐或上下航空器时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d) 被保险人财产被保险人拥有或在被保险人照管、保管或控制下的财产损失或损坏;(e) 噪音、污染和其它风险被本保单后附的“噪音、污染及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 46 B )除外的索赔。3. 适用于本部分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本部分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明细表第 7 项所列的金额,并减去保单明细表第8 项所列的免赔额。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就本部分保险保障所涉及的被保险人就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诉讼进行抗辩所发生的法律费用由保险人

16、另行支付。但是,当该索赔金额或判决赔付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保险人只承担赔偿限额除以判决赔付金额比例部分的法律费用。(同时参见第四部分)保 单 号 : Page 9 of 43第 三 部分 对乘客的法律责任1. 保险范围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下述赔偿金额(包括判决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涉及:(a) 乘客在乘坐或上下航空器时所遭受的意外人身伤亡,和(b) 由航空器的保险事件引起的乘客行李和个人物品的损失或损坏;条件是 - (i) 在乘客登机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发生在上述 (a) 和 (b) 项下的索赔责任予以排除或限定至法律许可的范围以内;(ii) 如果上述 (i) 条

17、中的措施包括为乘客出具客票和行李票,则在乘客登机前的合理时间内,上述票证应准确完好地送交乘客。如果未能遵守 (i) 或 (ii) 两条的规定,保险人对本部分项下的赔偿金额将不超过被保险人在遵守上述两条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应付的赔付金额。2.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述人员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或损失不予负责:(a) 在受雇佣或履行被保险人职责期间的被保险人或其业务合作伙伴的负责人或雇员;(b) 在航空器上执行相应的操作任务的飞行人员、空乘人员和其它机组人员。3. 适用于本部分的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本部分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明细表第 7 项所列的金额,并减去保单明细表第8 项所列的免赔额。经保险人书

18、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本部分承保的索赔诉讼进行抗辩所发生的法律费用由保险人另行支付。但是,当该索赔金额或判决赔付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保险人只承担赔偿限额除以判决赔付金额比例部分的法律费用。(同时参见第四部分)保 单 号 : Page 10 of 43第 四 部分A 适用于整个保单的除外责任本保单不适用于:1. 非法用途航空器用于非法目的或保单明细表第 4 项和本保单“定义”中所述以外的用途时。2. 地域限制除非由不可抗力所致,当航空器超出保单明细表第 5 项所述的飞行地理范围时。3. 飞行员当航空器由保单明细表第 6 项所述或界定的飞行员以外的任何人员驾驶飞行时。但是,航空器在地面上由具有相关资质

19、的工作人员执行相应的操作不在此限。4. 航空器运输不论以任何方式对航空器进行运输时。但是,由于在本保单第一部分项下导致索赔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对航空器进行的运输不在此限。5. 起降区域除非由不可抗力所致,当航空器在不符合制造商建议或规定的场地起飞、降落或试图起飞、降落时。6. 合同责任被保险人根据其它协议所承担的责任或放弃的权利(不包括本保单第三部分所述的对乘客出具机票和行李票)。但是,即使没有这类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7. 乘客数量当航空器所载乘客总数超过本保单明细表第 3 项第 6 列所列明的最大乘客座位数时。8. 赔偿分摊可由其它保单赔付的索赔。但是,超过其它保单赔偿限额的超

20、额部分不在此限。9. 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被本保单后附的“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 48B )除外的索赔。保 单 号 : Page 11 of 4310. 核风险被本保单后附的“核风险除外条款”(AVN 38B)除外的索赔。11. 日期识别风险被本保单后附的“日期识别除外条款”(AVN 2000A)除外的索赔。12. 石棉责任风险被本保单后附的“石棉责任除外条款”(LSW 2488 AGM 00003)除外的索赔。13. 非航空风险被本保单后附的“非航空责任条款”(AVN 59)除外的索赔。B 适用于整个保单的先决条件在保险人承担本保单的赔偿责任前,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并履行下述条件

21、。1. 勤勉尽职任何时候,被保险人均应勤勉尽职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避免事故、减小损失。2. 遵章守纪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主管当局颁发的关于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所有空中航行和适航的法令和规章,并保证:(a) 航空器在每次飞行开始时是适航的;(b) 由现行法规要求的与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日志和相关记录应及时登记、更新,并在需要时向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提供;(c) 被保险人的雇员及代理人应同时遵守上述规定和要求。3. 索赔程序对于任何可能引起本保单项下的索赔事件,被保险人应按保单明细表第 12 项中所述的通讯地址立即通知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均应:(a) 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的详细材料,并立即递交相

22、关的事故经过和索赔函;(b) 尽快通知保险人任何即将发生的诉讼;(c) 对保险人的合理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协助;(d) 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坏保险人的利益。保 单 号 : Page 12 of 43未经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承担事故责任、进行赔付,或就赔付做出报价或承诺。C 适用于保单全部章节的总则1. 索赔控制保险人可以在任何其认为需要时对所有有关索赔的谈判和诉讼取得控制权,并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直接对索赔进行赔付、抗辩和追偿。2. 代位求偿在保险人按本保单做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追偿权以及对追偿所得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并要尽一切可能积极协助保险人行使追偿权。3. 风险变化当影响保险人承

23、保决定或费率拟定的风险要素或性质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4. 保单撤销本保单遵从附后的“撤销条款”。5. 保单转让未经保险人同意并加附批单确认,本保险单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6. 非水险条款本保险单不应按水险保单进行解释。7. 两架以上航空器当承保航空器在两架或两架以上时,本保险单分别适用于每一架航空器。8. 赔偿限制不论是通过批单或其它方式所致,当本保单含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对任何一个或所有被保险人的总责任限额不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9. 虚假索赔(a)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b) 投保人

2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 单 号 : Page 13 of 43(c)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 (a) / (b) / (c) .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D 定义1. 事件:是指发生于保险期限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一次意外事故或一种连续或重复发生的风险,且这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是由被保险人主观愿望或故意造

25、成的。由一次事故或一系列实质上相同的风险状况造成的所有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应视为由同一事件引起的。2. 部件:是指航空器上的规定了大修寿命的一个零件或组合件(含次级组合件)。既便是以大修或更换为目的对发动机进行拆卸时,发动机及其附件应视为一个部件。3. 大修寿命:是指一个部件的使用量和/或运行时间和 /或日历时间。根据适航机构规定,大修寿命决定了一个部件需要大修或更换的时限。4. 大修费用:是指受损或类似的零部件达到大修寿命有必要进行大修或更换时所发生的材料和人工费用。5. 私人娱乐:是指用于私人和娱乐目的,而不是用于公务、专业、出租或获取报酬的目的。6. 公务:是指用于“私人娱乐”和公务或

26、专业的目的,但不包括用于出租或获取报酬的目的。7. 商务:保 单 号 : Page 14 of 43是指用于“私人娱乐”、“公务”和由被保险人运送乘客、乘客随身行李、货物,并以此获取佣金和报酬的目的。8. 租用:是指被保险人向其他个人、公司或组织租用、租出、包租航空器,并仅用于“私人娱乐”和“公务” 的目的。在此情况下,航空器的运营不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但本保单对用于其它目的的租用不予承保,除非事先向保险人特别说明并在保单明细表第 4 项(航空器用途)中详细列明。9. 飞行:是指航空器从起飞或试图起飞的前移开始,以及在空中,直到完成着陆滑跑的全过程。旋转翼航空器在其旋翼由发动机动力驱动下处于

27、旋转(动量由此产生),或旋翼处于自转状态时,即认为是“飞行”。10. 滑行:是指航空器处于在自身动力作用下的移动但又不同于上述“飞行”的状态。这种状态的暂时停止不应理解为“滑行”的终止。11. 地面停放:是指航空器处于上述“飞行”、“滑行”之外的状态。12. 行业支援:是指用于“私人娱乐”和运送被保险人的行政人员、雇员、客人及其货物和商品的目的。但不包括以出租和获取报酬为目的的飞行或教练飞行。定义 5、6、7 和 8 构成了航空器的各种标准用途,但这些用途不包括教练飞行、特技飞行、狩猎飞行、巡逻飞行、救火飞行、空投飞行、喷洒或释放飞行和任何形式的实验飞行或竞技飞行,以及其它涉及非正常风险的飞行

28、,除非事先向保险人特别说明并在保单明细表第 4 项(航空器用途)中详细列明。上述措辞基于伦敦航空器保险保单 (AVN 1C /21.12.98)保 单 号 : Page 15 of 43PART C 除外责任条款(下述除外责任条款构成本保单的组成部分)No 1. 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航空 AVN 48B)本保单不承担由下列原因引起的索赔(a) 战争、侵略、外敌行动、敌对状态(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管制、军事政权、篡权或企图篡权;(b) 使用原子或核子裂变和/ 或聚变或其它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战争武器的敌对爆炸;(c) 罢工、骚乱、民变或劳工动乱;(d)

29、出于政治或恐怖目的任何行动,不论采取此类行动的是一人或是数人,不论其是否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代理,也不论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是意外的或是故意的;(e) 任何恶意行为或破坏行为;(f) 由任何政府(无论是民选政府、军事政府还是事实政府)或公共或地方当局或根据其命令对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没收、国有、夺取、限制、扣押、占有或征用;(g)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机上一人或数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或机组成员实施的劫持、非法扣留或控制(包括意在上述扣留或控制的任何企图)。此外,本保单对航空器未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时由上述风险引起的索赔不予负责。当航空器在未被本保单“地域限制”除外的机场安全归还被保险人并且完全适合航空器

30、运营时,该航空器应视为恢复由被保险人控制(这种安全归还要求航空器在引擎关闭的状态下停稳,且不受任何胁迫)。No 2. 核风险除外条款(AVN 38B )(1) 本保单不承保:(i) 对不论何种财产的损失、毁灭或损坏或由此引起或导致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以及任何间接损失(ii) 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引起、导致或造成的,由(a) 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部件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它危害性保 单 号 : Page 16 of 43(b) 任何其它在运输( 包括仓储或处理)过程中作为货物的放射性材料以及由在此过程中意外发生的放射性,或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或其它危害性的组合;(c)

31、 由源自不论何种其它放射源的放射能、毒性、爆炸性或其它危害性产生的电离辐射或沾染。(2) 兹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上述 (1) (b) 和 (c) 中所述的放射性材料或放射源不包括:(i) 衰变铀或任何形式的天然铀;(ii) 为了可用于科研、医学、农业、商业、教育和工业之目而达到制造最后阶段的放射性同位素。(3) 但是,本保单不承保任何财产的损失、毁灭或损坏或不论何种性质的间接损失或法律责任,只要涉及:(a) 本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同时为其它保单项下(包括核能源责任险保单)的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或者(b) 根据任何国家的立法需要拥有财务保护的个人或组织;或者(c) 本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或既便

32、未经签发的本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有权从任何政府或机构获得相关的赔偿。(4) 未被本条款第 (2) 条之规定除外的核风险所涉及的损失、毁灭、损坏、费用或法律责任(在遵从本保单所有其它条款、条件、限额、保证和除外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在本保单项下予以保障,但必须满足下述条件:(i) 在涉及在运输(包括仓储或处理)过程中作为货物的放射性材料以及由在此过程中意外发生的索赔案件中,此类运输必须全面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关于“危险品空运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除非此类运输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规定,并且该规定得以全面执行;(ii) 本保单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限内意外发生的事件,并且由此引起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或由索赔人

33、向被保险人的索赔必须自事件发生之日起的三年内提出;(iii) 涉及由放射性沾染导致或造成航空器的损失、毁坏、损坏或使用损失的索赔,沾染程度应超过下表所列的最大许可值:(iv) 本条款第 (4) 条提供的保障可由保险人在任何时候提前 7 天发出通知予以撤销。放 射 物 非 固 定 放 射 性表 面 沾 染 的 最 大 许 可 值( 平 均 超 过 300cm)不 超 过 4贝 克 勒 尔 /cm( 10-4微 居 里 /cm )不 超 过 0.4贝 克 勒 尔 /cm( 10-5微 居 里 /cm)贝 塔 、 伽 玛 和 低 毒 阿 尔 法 射 线所 有 其 它 放 射 物( 国 际 原 子 能

34、 组 织 健 康 与 安 全 条 例 )保 单 号 : Page 17 of 43No 3. 噪音、污染及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 46B )1. 本保单对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导致或造成的索赔不予赔偿:(a) 噪音(无论人耳能否听到)、振动、爆音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现象(b) 不论何种污染或沾染(c) 电子和电磁干扰(d) 对财产使用的影响除非是由航空器坠毁起火爆炸或碰撞或有记录的引起非正常飞行操作的紧急空情(在飞行中的紧急情况)导致或造成的。2. 涉及本保单任何有关保险人有义务对索赔进行调查和抗辩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并且保险人也不必对下列情况进行抗辩:(a) 被第 1 段除外的索赔或(

35、b) 在本保单项下得到保障的一件或多件索赔与被第 1 段除外的索赔相混合(下称“混合索赔”)3. 关于“混合索赔” ,保险人(根据损失证据和保单限额)对可能分配到本保单项下承担的索赔的下述各项的部分赔偿被保险人:(i) 判决被保险人的损坏赔偿,和(ii) 被保险人发生的抗辩费用和开支。4. 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能抵消本保单所附或构成本保单组成部分的放射性沾染或其它除外条款。No 4. 日期识别除外条款(AVN2000A )本保单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导致或造成的(不论直接或间接,也不论全部或部分)任何性质的索赔、损坏、伤害、损失、费用或责任(不论是合同、民事侵权、疏忽、产品责任、误导、欺骗或其它

36、任何性质的)不予承保:(a) 任何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或任何第三者所有)在准确或完整地处理、交换或传输年份、日期、时间数据或与任何年份、日期、时间变更相关信息上的失灵或失能;保 单 号 : Page 18 of 43不论是在此类年份、日期或时间变更之前、之后或当中;(b) 为预防或适应任何年份、日期或时间的变更所作的对计算机硬件、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或信息技术设备或系统(无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或任何第三者所有)的任何已经完成或尝试性的变更或修改,或获得的与此类变更和修改相关的任何通知或服务;(c) 与年份、日期或时间的任何此类变更相关的,并由

37、被保险人或任何第三者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不论何种财产和设备的无用或使用无效;凡涉及保险人对索赔进行调查和抗辩义务的本保单的任何条款不适用于本批单除外的任何索赔。No 5. 石棉除外责任条款(LSW 2488 AGM 00003)本 保 单 对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 无 论 直 接 或 间 接 相 关 、 引 起 或 导 致 的 任 何 索 赔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1) 真 实 存 在 的 、 声 明 或 警 告 存 在 的 任 何 形 态 的 石 棉 , 或 是 含 有 ( 或 声 明 含 有 ) 石 棉 成 分 的 材料 或 产 品 ; 或(2)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38、 或 其 他 人 根 据 义 务 、 请 求 、 要 求 、 命 令 或 法 律 、 法 规 的 需 求 对 真 实 存 在 的 、声 明 或 警 告 存 在 的 任 何 形 态 的 石 棉 , 或 是 含 有 ( 或 声 明 含 有 ) 石 棉 成 分 的 材 料 或 产 品 所 进行 的 测 试 、 监 视 、 清 洁 、 清 除 、 包 装 、 治 理 、 中 和 、 保 护 或 其 它 方 式 的 处 理 。然而,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任何由于坠机起火爆炸或碰撞,以及有记录的飞行紧急事件导致的非正常航空器操作而引起的或导致的相关索赔。尽管本保单有其它规定,但对于本条款或上述 (1) 、(2

39、) 项已除外的任何索赔,保险人没有义务进行调查、辩护或支付辩护费用。No 6. 非航空责任条款(AVN 59)本 保 单 不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的 任 何 责 任 , 除 非 该 责 任 是 由 下 述 一 项 或 多 项 事 件 引 起 的 :1. 事 件 涉 及 航 空 器 或 与 航 空 器 有 关 的 部 件 或 设 备 ;2. 事 件 发 生 在 机 场 区 域 ;3. 事 件 发 生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空 运 旅 客 和 /或 货 物 之 业 务 相 关 的 其 它 地 点 ;4. 事 件 是 由 向 与 航 空 运 输 业 以 及 航 空 器 的 使 用 和 /运 营

40、 有 关 的 其 他 人 提 供 货 物 或 服 务 引 起 的 。保 单 号 : Page 19 of 43PART D 附加条款(下述附加条款构成本保单的组成部分)No 1. 日期识别有限保障条款鉴于本批单所属保单包括“日期识别除外条款”(AVN 2000A 条款),兹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在本批单所有条款和规定的限定内,AVN 2000A 条款不适用于:(1) 对保单明细表(被保险航空器)中定义的航空器的任何意外损失或损坏;(2) 对于被保险人依法需付的,以及(如果根据保单规定有此需要)应付的(包括依法判定被保险人应付的费用)任何赔偿金额,涉及:(a) 对被保险航空器的事故导致的对乘客的意

41、外人身伤害,不论致命与否;和/或(b) 对被保险航空器的事故导致的对乘客行李和私人物品以及对所承运的邮件和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和/或(c) 由被保险航空器或从被保险航空器上坠人坠物导致的对财产的意外损坏和人身伤害(不论致命与否)。条件是 - 1. 依据本批单提供的保障受限于本保单的所有条款、条件、限额、保证、除外责任和撤销规定(除非在此另有约定),并且,本批单扩展的所有保障均不超过由本保单提供的保障范围。2. 本批单不提供下述任何保障:(a) 对航空器的地面停放;和/或(b) 对任何财产使用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导致本保单项下索赔的事件中的财产的毁坏或物质损坏引起的。3. 被保险人在此同意其有义

42、务向承保人书面陈述在保险期间内与“Date Recognition Conformity - 日期识别符合度”有关的被保险人的运营、设备和产品的事实材料。AVN 2001A 21.3.01(适用于机身和航空器责任保障)保 单 号 : Page 20 of 43No 2. 日期识别有限保障条款鉴于本批单所属保单包括“日期识别除外条款(AVN 2000A)”,兹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本批单所有条款和规定的限定内,AVN 2000A 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依法需付的,以及(如果根据保单规定有此需要)应付的(包括依法判定被保险人应付的费用)任何赔偿金额,涉及:(1)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由本保单项下承保风险导

43、致的航空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不论致命与否的意外人身伤害;和/或(2)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由本保单项下承保风险导致的事故(非航空器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不论致命与否的意外人身伤害。为了避免歧义,现将“人身伤害”一词定义为身体的有形伤害而不包括精神或心理伤害(除非是由此直接引起的),该定义仅适用于本段 - Paragraph (2),而不适用于任何其它上下文。条件是 - 1. 本批单提供的保障受限于本保单所有条款、条件、限额、保证、除外责任和撤销规定(除非在此另有约定),并且本批单扩展的任何保障均不超过由本保单提供的保障范围。2. 本批单不提供下述任何保障(a) 超过任何本保险列

44、明的基本保险和/ 或涉及任何非航空风险;和 /或(b) 涉及航空器的地面停放;和/ 或(c) 涉及任何财产使用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导致本保单项下索赔的事件中的财产的毁坏或物质损坏引起的。3. 被保险人在此同意其有义务向保险人书面陈述在保险期间内与“Date Recognition Conformity - 日期识别符合度 ”有关的被保险人的运营、设备和产品的事实材料。受限于本保单保障、条款、条件、限额和除外责任AVN 2002A 21.3.01(仅适用于非航空器责任)保 单 号 : Page 21 of 43No 3. 协议价值条款(AVN 61)兹经双方协商一致,鉴于被保险航空器根据协议价

45、值投保,故在涉及并仅限于航空器全损理算的索赔中,所有与重置有关的资料将被视为无效。涉及基于全损理算的索赔,保险人将按保单明细表中所述的机身协议价值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同时扣除任何适用的免赔额。根据需要,保险人可以将航空器及其所有相关文件作为损余收回,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均不得将(航空器)委付给保险人。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涉及航空器部分损失或损坏所引起的索赔,对此,保险人根据有利原则,保留(对航空器的)维修、更换或改进的权利。No 4. 保费支付条款(AVN 6A )1. 兹经双方协商一致,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按下述期限分期支付保费:(% 的年保费) 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的年

46、保费) 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的年保费) 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的年保费) 在 年 月 日前支付2. 无论本保单是否包含任何撤销条款,如被保险人在任何一期保费的支付截止日尚未支付应付保费,保险人有权通过提前至少 30 天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并以批单或其它方式终止被保险人以及其他被保障者由本保单提供的保险保障。通知自保险人发出此类通知之日起计。No 5. 停航退费条款(AVN 26)当本保单承保的航空器发生停航时,由本保单提供的飞行和滑行的风险保障在停航期间暂时终止,由此引起的应退款项在本保单保险期满后按下述条件计退:1. 停航终止时应向保险人发出通知。2. 下述情况不予退费;(i)

47、在每年更新适航证以及为此所作的必要工作期间保 单 号 : Page 22 of 43(ii) 连续停航的天数不超过 30 天,或在停航期间上述(a )所定义的事件发生时,在(a)事件之前及其之后的停航天数累计不超过 30 天(iii) 在保险期间内有涉及有关该航空器的索赔发生在上述条件的限定下,应退款项根据实际发生的停航天数并以机身险一切险与地面险年保费之差的 75%按日比例计退如果航空器连续停航的天数超过 30 天,其中部分属于本保单部分属于年度续转保单,本保单则按属于本保单内的停航天数除以总停航天数的之比承担相应的退费。No 6. 自动增减条款(AVN 19)1. 兹经双方协商一致,本保单

48、自动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的新增航空器并按日比例收取附加保费,条件是此类航空器由被保险人拥有或运营且机身最大协议价值不超过RMB(或等值货币)。2. 当机身协议价值大于上述规定的航空器加入本保单时,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特别同意,保险人对此保留重新厘定费率的权利。3. 已经被出售或处置的航空器应从本保单中删除。对此,被保险人有权获得按日比例退还的保费。4. 在上述第 1 段和第 3 段条款项下对航空器的增减,被保险人应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或其代表。本条款受限于本保单的条款、条件、限额和除外责任No 7. 保单撤销条款1. 本保单可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以递送书面通知的方式予以撤销,通知应载明撤销正式生效的具体日期。本保单也可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以邮寄书面通知的方式予以撤销,通知应载明撤销正式生效的具体日期,该日期自撤销通知发出之日起不少于 30 天。2. 上述通知的邮寄是通知的有效证明,通知中载明的撤销正式生效的日期和时间即为本保单的终止期限。由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对上述书面通知的递送与邮寄具有同等效力。保 单 号 : Page 23 of 433. 如果本保单由被保险人撤销,保险人则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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