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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电影院BOT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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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漳州市人民剧场西侧附属楼BOT 小电影放映厅项目合同书(建 设 经 营 移 交 )2合同内容甲方:漳州市人民剧场 联系地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电话:05962022108传真:05962039451邮政编码:363000乙方: 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甲乙双方有意就甲方所属的漳州市人民剧场西侧附属楼3工程建设按 BOT 条件进行开发、经营,经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 BOT 合同条款如下:第 1 条、定义:1.1、本合同所称的“BOT”系指:甲

2、方将其所属的漳州市人民剧场西侧附属楼工程项目特许权授予乙方,乙方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并通过自用或出租经营收取相关费用,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合理利润,乙方投资建设的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特许期满时所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附属物)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 2 条、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2.1、项 目 座 落 :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 12 号漳州市人民剧场西侧;2.2、建筑面积:约 1977.5 平方米;以漳州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总体和单体的审核和审批方4案为准。2.3、结构质式:框架结构。建筑结构为地下 1 层、高度约3.6 米,地上 2 层,第一层高度约 7 米、第二层高度约 6 米

3、;2.4、外观建筑风格要求:项目建筑设计的外观风格需与人民剧场东侧附属楼的建筑风格保持一致并报送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第 3 条、项目建设用地的移交3.1、甲方应在二 00 九年月日前完成本合同基下的项目建设用地上的旧建筑及附属物的拆迁、平整工作,将符合“三通一平 ”,适合项 目建设的用地移交给 乙方,由乙方进行建设。第 4 条、项目建 设 、经 营 及 移 交 期 限4.1、本合同项下的项目分为建设、经营及移交收回三个阶段,各阶段具体期限分别为:4.1.1、建 设 期 两 年 ,自二 OO 九年月日至二 O 一一年月日止;54.1.2、经营期年,自二 O 一一年月日至 年月 日止;4.1.

4、3、移交收回期。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投资建设的项目及附属物于年月日前无偿移交给甲方, 归甲方所有。4.2、本合同第 4.1.1 约定的建设期为不变期间。该期间不因乙方实际建设期的提前或延后而改变。如乙方在本合同第4.1.1 条约定的建设期限届满前提前完成项目建设,乙方有权提前进入经营期,提前经营的期间不计入本合同第 4.1.2 条约定的经营期限。如乙方建设期限延后,则经营期限自本合同第 4.1.1 条规定的建设期满时开始计算,建设延后的时间自动计入经营期内。但因国家或地方的政策原因影响或甲方人为因素而造成建设期拖延的,其拖延时间不计建设期,因上述因素造成建设期延后的,本合同第 4.1.2 条约定的

5、经营期按实际延后时间顺延。第 5 条、建设投资总额5.1、本合同项下的项目建设投资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投资本合同项下项目建设的总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仟佰伍6拾万元,具体投资项目如下:5.1.1、前期费用人民币伍拾万元;5.1.2、建安费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5.1.3、室内外装修费和环境修缮费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5.1.4、两套(DTS)胶带放映设备、两套数字放映机(1.3K或 2K):贰佰万元;5.1.5、两个小电影放映厅座椅、建声、特别装饰等:壹佰万元;5.1.6、购置壹套人民剧场主楼放映厅(DTS)胶带放映设备、壹套数字放映机(1.3K 或 2K):壹佰万元。5.2、上述投资为预算性投资。

6、实际建设中如因各种因素致使上述投资不足以完成项目建设,乙方需按实际需要予以追加,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并投入使用。第 6 条、建设项目收益分享6.1、由乙方投资建设的小电影院正式经营后,甲方享有对小电影院经营收益按 7/3 比例分享利润的权利(即投7资者 70%、人民剧场 30%)。6.2、乙方向甲方支付小电影院经营收益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次月 10 日前。第 7 条、建设项目所有权归属7.1、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投资建设的全部项目(包括附属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第 8 条、甲 方 的 权 利 义 务8.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享有如下权利:8.1.1、有权依本合同第 6 条的约定,与乙方分

7、享小电影院经营收益;8.1.2、有权对项目建设的结构、外观及装修设计进行审核和把关;8.1.3、有权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及建设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予以监督、纠正直至要求停工整改;8.1.4、有权在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8.1.5、有权在乙方经营期间对乙方正确、合理使用项目建8设及经营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检查;8.1.6、有权在乙方经营期间对乙方利用本合同项下的项目建设外墙进行广告设计和设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监督并反对和制止乙方将项目建设外墙及广告出租他人牟利的权利;8.1.7、享有在本合同第 4.1.3 条约定的移交回收期届满时,无偿向乙方收回项目建设的权利;8.1.8、在乙方

8、违反本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时,有权依本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和享受违约金及赔偿款的收取。8.1.9、对本合同项下由乙方投资建设的项目工程及其附属物享有自始至终的、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的权利。8.1.10、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8.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负有如下义务:8.2.1、负有依本合同第 3.1 条约定,按时将符合“三通一平” ,适合项 目建设的用地移交乙方的义务 ;98.2.2、负有为乙方出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相关证明或手续,协 助乙方办理相关的设计、审批手续的义务;8.2.3、在乙方经营期间,负有不干预乙方合法、正当的自主经营的义务;8.2.4、负有在违约时按

9、本合同违约条款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的义务;8.2.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 9 条、乙方的权利义务9.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享有如下权利:9.1.1、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 3.1 条约定,按时移交符合“ 三通一平 ”,适合 项目建设的用地; 9.1.2、有 权 按 本 合 同 第 4.1.2 条 约 定 利 用 本 合 同 项 下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经 营 的 权 利 ;9.1.3、享 有 在 经 营 期 间 不 受 甲 方 不 当 干 预 、自 主 经 营的 权 利 ;9.1.4、享 有 在 建 设 和 经 营 期 间 因 建 设 或 经 营 的 需

10、 要 ,10要 求 甲 方 出 具 相 应 证 明 、手 续 和 提 供 方 便 的 权 利 ;9.1.5、在 经 营 期 间 ,享 有 利 用 本 合 同 项 下 项 目 建 设 外墙 设 置 为 乙 方 自 用 的 广 告 进 行 广 告 宣 传 的 权 利 ;9.1.6、享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9.2、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乙 方 负 有 如 下 义 务 :9.2.1、负 有 按 本 合 同 第 6 条 的 约 定 ,按 时 、足 额 向 甲 方支 付 甲 方 应 分 享 的 小 电 影 院 经 营 收 益 的 义 务 ;9.2.2、负 有 依 本

11、 合 同 第 5 条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组 织 和 投入 各 项 建 设 资 金 ,保 证 项 目 建 设 顺 利 进 行 的 义 务 ;9.2.3、负 有 以 甲 方 的 名 义 办 理 项 目 建 设 所 需 的 全 部 审批 、设 计 、勘 查 手 续 并 承 担 项 目 建 设 审 批 、设 计 、勘 查 全 部费 用 和 后 果 的 义 务 ;9.2.4、负 责 对 本 合 同 项 下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设 计 、施 工 (包括 建 造 和 装 修 ),并 负 有 按 本 合 同 第 4.1.1 条 的 约 定 ,按 时开 工 建 设 并 按 时 完 成 项 目 建

12、设 的 义 务 ;9.2.5、负 有 按 本 合 同 第 4.1.2 条 、4.1.3 条 的 约 定 ,在 经11营 期 满 、移 交 收 回 期 到 之 日 ,及 时 、无 偿 地 将 项 目 建 设 及 附属 物 移 交 甲 方 的 义 务 ;9.2.6 负 有 接 受 甲 方 对 项 目 建 设 (包 括 外 观 风 格 及 装 饰 )的 设 计 、项 目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审 核 、监 督 ,并 按 照规划批准的方案和经审核同意后的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的义务;9.2.7、在项目建设期间,负有遵照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安全施工并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 义务 ;9.2

13、.8、在 项 目 建 设 完 工 之 后 ,及 时 组 织 对 建 设 项 目 工程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9.2.9、在 经 营 期 间 ,负 有 按 国家法定内经营项目合法经营,并不得利用项目建设从事违法活动的义务;9.2.10、在经营期间,负有对所使用的项目建设合理、安全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建设结构的义务;9.2.11、在经营期间,负有及时、足额交付各项税收及水12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各项费用的义务;9.2.12、负有在违约时按本合同违约条款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的义务;9.2.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9.3、本 合 同 第 9.2.

14、3 条 约 定 的 手 续 和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于以 下 项 目 :9.3.1、地形测绘费9.3.2、地质勘察及钻探费9.3.3、设计费9.3.4、施工图设计审查费9.3.5、人防异地建设费9.3.6、消 防 安 全 系 统 审 核 费9.3.7、配 电 、给 水 、电 信 、网 络 配 套 费9.3.8、工 程 监 理 费9.3.9、项目招标代理费139.3.10、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第 10 条、特别约定10.1、外观和内部装修。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进行外观和内部装修,应按装修程序进行报批和审核,且对建设项目的外观装修,应按照甲方对西侧附属楼外观设计图要求、地下室停车场配套要求

15、、消防通道铁门制作要求及环境修缮要求进行。10.2、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中的地下室为停车场,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甲、乙双方各使用 50%的停车位,并由甲方具体负责日常运作。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应管理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10.3、由于本合同项下的建设项目的前期设计方案(包括报送漳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报送漳州市城乡规划局总体和单体的审核和审批方案)均由福建省七建设计院设计完成。为保持项目建设设计的连贯性,甲、乙双方同意本命同项下的施工图仍委托福建省七建设计院设计完成。14第 11 条、违约责任11.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1.1、违反本合同第 3.1

16、 条约定,未按时将符合“三通一平” ,适合项 目建设的土地交付乙方建设 的,除应按实际逾期交付土地的时间按 元/ 日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外,本合同第 4.1.1条、第 4.1.2 条和第 4.1.3 条约定的各项期间得以按实际迟延交地时间予以顺延;11.1.2、甲方未切实履行本合同第 8.2.2 条的约定,及时为乙方出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相关证明或手续,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设计、审批手续的义务,造成项目建设迟延者,乙方享有对本合同第 4.1.1 条、第 4.1.2 条和第 4.1.3 条约定的各项期间得以按实际迟延时间予以顺延的权利; 11.1.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8.2.3 条约定,无正当理由无

17、理干预乙方正常、合法的经营,经乙方造成损失者,由甲方按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511.1.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者,应按乙方实际经营使用项目建设年限,赔偿乙已投资损失及利息。应赔偿经济损失和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应支付金额=乙方已投资金额/合同约定经营期限*(合同约定经营期限- 实际已经营期限)+ 乙方已投资金额/合同约定经营期限*(合同约定经营期限-实际已经营期限)*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1.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1.2.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6 条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分享的小电影院经营收益者,应

18、按应付未付的金额,按每日 0.005%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2.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5 条约定,及时、足额组织和投入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其他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项目建设迟延的,除对经营期限的适用本合同第 2 条的约定处理外,还应 按实际逾期的时间按 元/ 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611.2.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4.1.3 约定,在经营期满及时将项目建设移交甲方执掌者,应按实际逾期移交的时间按 元/日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11.2.4、在合同履行期限,乙方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在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时及时将建设项目移交给甲方,并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收的小电影院经营收益的分享利润及要求甲方

19、给予任何建设赔偿或补偿。第 12 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2.1、合同履行期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因双方协商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12.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因下列情形而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需按本合同第11.1.4 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12.2.1、乙方在经营期间,违反本合同第 9.2.9 条 、第9.2.10 条 约 定 ,从 事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非 法 经 营 及 不 合 理17使 用 建 设 项 目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改 变 建 设 项 目 结

20、 果 ,以 甲 方 制 止 未 及 时 改 正 者 ;12.2.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6 条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分享的小电影院经营收益逾期超过 180 日者;12.2.3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5 条约定,及时、足额组织和投入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其他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项目建设迟延时间超过 180 日的。第 13 条、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原因13.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者,不能履行或全面履行合同一方在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原因发生后及时向相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全面履行情况,并于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 3 日内向相对方提供由

21、权威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关证明后,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13.2、本合同第 13.1 条所称的不可抗力及政策性原因的18定义为:13.2.1、不 可 抗 力 :系 指 由 于 发 生 了 双 方 当 事 人 无 法 预见 、无 法 预 防 、无 法 避 免 和 无 法 控 制 的 事 件 ,以 致 不 能 履 行或 不 能 如 期 履 行 合 同 的 事 实 。13.2.2、政 策 性 原 因 :系 指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改 变 ,或 因 政府 管 制 或 许 可 行 为 的 限 制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或 所 开 发 建设 的 项 目 无 法 由

22、乙 方 继 续 进 行 经 营 的 各 种 因 素 。13.3、因 国 家 建 设 需 要 而 征 收 或 拆 迁 本 合 同 项 下 建 设项 目 ,造 成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的 ,不 属 上 述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和政 策 性 原 因 。因 国 家 建 设 需 要 而 征 收 或 拆 迁 本 合 同 项 下 建设 项 目 应 得 的 国 家 征 收 或 拆 迁 补 (赔 )偿 金 及 安 置 权 利 ,由甲 、乙 双 方 按 下 列 方 式 分 享 :13.3.1 征 收 或 拆 迁 补 (赔 )偿 金 的 分 享 :甲 方 应 分 享 补 (赔 )偿 金 =补 (赔 )偿

23、 金 额 /合 同 约 定 经 营期 限 *实 际 已 经 营 期 限乙方应分享补 (赔 )偿 金 =补 (赔 )偿 金 额 /合 同 约 定 经 营19期 限 *(合同约定经营期限-实际已经营期限)。13.3.2、因 国 家 征 收 或 拆 迁 因 享 有 的 征 收 或 拆 迁 安 置 权利 ,归 甲 方 所 有 。第 14 条、争议解决14.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协商解决,因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任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15 条、附则15.1、本合同所称的“工作日” 不包括国家 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在内。15.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合同,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及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代表人签章后即时生效,至本合同第 4.1.3 条约定的移交日或提前终止或解除时失效。2013.4、本合同一式陆份,每份共拾肆页(包括合同封面、合同内容等),甲、乙双方各持叁份。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二 OO 九年月日签约(以下空白)公司网址:www.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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