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代理法,第一节 概述,一、代理 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当事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 狭义指直接代理,广义还包括间接代理,二、代理的法律要件,须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 须依代理权 须为本人计算(考虑),三、调整代理的法律规范,1、国际公约:1986关于协调成员国自营商业代理人法令欧盟 代理统一法公约 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2、国际惯例 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 3、国内法,四、代理的类型,(一)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是否以本人名义为标准划分的代理 间接代理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处理事
2、务,其效果归本人或委托人的代理,(二) 委托与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根据本人授权进行的代理,可分为一次性、持续性和总委托代理 基础关系 代理授权 委托与职务 法定代理:以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为民事行为欠缺者设计,(三) 本代理与复代理,本人选任代理人为本代理;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为复代理 复代理的要件:有本代理存在;有复任权(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紧急情形 复代理的效力 :复(再)代理人仍是本人的代理人,其效果仍归本人,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意定(直接)代理与法定代理 二、英美法:广义的代理,又分为1、明示代理2、默示代理(禁止反言、不容否认)3、追认代理4、客
3、观必须的代理5、表见代理,1、明示代理 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明确的指定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行为。 2、默示代理 明示授权外,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3、追认的代理 代理人在为法律行为时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追认只能由为法律行为时已指明的被代理人做出。 追认的被代理人必须在代理人为该法律行为时已取得了法律上人格的人。 追认时,被代理人必须已知或有理由知晓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内容。 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一事后合理的时间内做出。 必须是对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做出追认。,4、客观必需的代理 在某一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关系照管另一当事人的财产,发生了为保存该财产
4、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时产生的。 实施这种代理行为是客观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做出这种代理行为前无法与货主取得联系,从而无法得到货主的指示。 代理做出的措施必须是出于善意,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5、表见代理:虽无代理权但表面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由本人负责的代理 法律要件:以本人名义;无代理权;使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相对人为善意 效果:有权代理相对人有撤销权,三、 无权代理,(一)概念:非基于代理权而实施的直接代理 (二)效力:效力未定为狭义无权代理;有效为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类型:未授权;越权;代理权消灭后无权;滥用代理权; (三)效果: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2、相
5、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3、损害赔偿或无因管理之债,四、代理权的终止,(一)终止的情形 共同原因: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本人死亡;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主要标的物灭失; 委托代理终止特别原因:代理事务完成;授权期限届满;代理权撤回;辞去代理 法定代理终止,(二)终止的效果 代理人无代理权,继续代理为无权代理 部分大陆法国家可获本人补偿 通知第三人,否则,对第三人无效力,第三节 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叫内部关系,一般为合同关系 一、代理人的义务: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勤勉履责对本人诚信、忠实,保守代理业务中获取的秘密向本人申报帐目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委托
6、披露与通知义务,二、本人的义务: 支付佣金,代理合同应注意本人直接在代理区内与第三人成交,代理人介绍的客户日后连续成交是否付佣金 英美法:未经代理人一般不付,但可协议 大陆法:独家代理直接成交也须付佣金 支付费用 与代理人合作 为代理人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第四节 代理的外部关系,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叫代理的外部关系 包括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合同关系,(一)本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大陆法系的规定1、直接代理由本人向第三人负责2、间接代理由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责,代理人称行纪人,但代理人让与后,由本人向第三人负责3、无权代理,本人对第三人不负责,由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
7、赔偿责任,英美法系的规定: 1、显名代理 公开本人的代理,本人负责,但在蜡封合同、汇票上签名,代理人需负责 无权代理,本人不负责 2、隐名代理 披露但不公开本人身份,本人负责,3、未披露的代理 本人完全不公开,既不公开本人身份,又不披露有代理关系存在 本人有介入权,一旦介入,本人负责 第三人发现后有选择权,可选择本人或第三人负责,一经选定,不能改变,中国法律 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行纪代理 1、直接代理由本人负责 2、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及其选择权和介入权,(二)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1、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须对第三人负责
8、2、除外情况 代理人无合法的代理权 代理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同意对该合同负责 被代理人是虚构的或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 存在代理人应对合同负责的商业惯例或习惯 合伙关系中对第三人的责任 效力:由代理人单独或与本人连带对第三人负责,二、侵权关系,一般来讲,按照错责自负不株连的原则,代理人对其侵权行为向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本人一般不替代代理人的侵权向第三人负责。 但在以下情况下,存在例外,要由本人承担替代责任:,1、本人指使代理人向第三人侵权 2、本人疏忽的允许代理人开动危险设备 3、本人未适当的监督代理人在代理工作中的不轨行为 4、本人对代理人代理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侵权负责 5、主人为其仆人在雇佣
9、范围内的侵权负责,判断主仆关系的标准: 对代理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有无决定权 有无独立于代理工作以外的业务或职业 完成代理工作是否使用自己的设备、工具或场所 代理酬金的计算 代理工作是否为本人的日常工作,第五节 特别责任代理人,一定条件下须对本人或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的代理人叫承担特别责任代理人 信用担保代理人(对本人) 对第三人: 保付代理人、保兑银行、保险经纪人,第六节 我国的外贸代理,概念:中国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或供货商的代理人签定外贸合同由委托人履行 94年5月12日通过并于2004年4月6日修订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合同法 类型:有经营权企业间以本人名义、以自己名义相互代理;无权企业委托有权企业代理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