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鄞州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与服务汇编(简本)一、 场地优惠政策依据:各孵化基地参照本地区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制定优惠标准,给予孵化企业租房优惠,各孵化基地实际优惠给入孵企业租金的一半由区政府进行补贴 。 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鄞政办发200648 号)科技中心、和邦大厦孵化基地:1、 需要办公用房的孵化企业: 50 平方米以下用房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 10 元/月平方米,第三年起为 20 元/月平方米(区域内实际市场租金 40 元/月平方米)。2、 用房 50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积部分按 20 元/月平方米计费,100 平方米以上按 30 元/月平方米计
2、费; 3、 经认定的博士和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企业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在“孵化器”设立分支机构、挂牌或设立窗口,50 平方米以下用房前二年全免,第三年 10 元/月平方米,第四年为 20 元/月平方米(区域内实际市场租金40 元/月平方米)。大学生创业园标准厂房4、 需要标厂的孵化企业,参照其落户区域内当地的市场租金和项目的评议,给予相当程度的优惠。二、 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及博士后创业奖励1、 对带项目来鄞州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及博士后,经认定后给予 5-10 万元启动资金资助。(其中2、留学人员创业团队,补助 20 万。3、 .海 外 留 学 人 才
3、 在 我 区 登 记 注 册 开 办 的 企 业 , 属 于 科 技 型 企 业 的 , 经 科 技 局 认 定 和 评 估 ,还 可 享 受 下 列 优 惠 政 策 :( 二 ) 科 技 局 与 人 事 局 联 合 发 文 规 定 给 与 的 启 动 经 费 扶 持 和 投 入 补 助1 对 于 初 创 型 科 技 企 业 , 可 优 先 入 驻 区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 享 受 孵 化 企 业 政 策 , 对 具 有 一 定发 展 前 景 且 实 际 投 入 额 在 5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的 项 目 , 给 予 最 高 20 万 元 的 启 动 经 费 扶 持 。 为
4、鼓 励 引 进 团 队 项 目 , 每 个 项 目 团 队 人 数 在 3 人 ( 含 ) 以 上 的 海 外 留 学 人 才 创 业 团 队 , 每 增 加 1人 , 扶 持 资 金 增 加 5 万 元 , 最 高 扶 持 额 为 30 万 元 。2 从 企 业 设 立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 根 据 企 业 实 际 投 入 额 , 在 科 技 专 项 资 金 中 安 排 经 费 给 予 一 次性 补 贴 ( 已 享 受 “一 企 一 策 ”的 企 业 除 外 ) 。补贴标准:企业实际投入额累计达到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 100 万元) ,给予投入额 10%的补贴,最高可补贴
5、 60 万元(需扣除已享受启动经费扶持的部分) 。企业实际投入额以指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计算依据。3.高层次人才津贴(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月 8000 元;(二)国内知名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 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每人每月 4000 元;(三)55 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每人每月 1500元;(四)45 周岁以下高级技师或 40 周岁以下博士每人每月 1000 元;(五)35 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硕士每人每月 300
6、 元。目前已在我区工作的上述各类人才,与政策实施后引进的同等人才享受相同待遇。(六)30 周岁以下普通高校毕业本科生(2007 年开始引进在我区企业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每人每月 100 元。享受工作生活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在享受工作生活津贴补助期间,获得更高学历、职称或荣誉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上靠至当时应享受标准,但累计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三、 税收政策1、入驻企业,经科技局认定后(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对其研试和销售的产品,应缴纳的税收,区可得部分三年内(含镇乡、街道分成部分)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给予全额补助。(营业税 100% 所得税 40% 增值
7、税 25%).2、 软件企业经认定后,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3、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四、 毕业企业政策毕业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两项:1在孵化器内有 1 年以上的运营期,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企业已盈利;2企业已被认定为区级及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苗子企业、软件企业、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已可持续发展,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销售规模。其中软件、信
8、息咨询、设计服务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工业生产类企业,年技工贸总收入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具有 50 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按照毕业标准予以毕业的孵化企业,毕业后落户在鄞州区发展的(以注册地为判断依据),应签订 5 年以上的毕业发展协议,并经认定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1毕业企业租房或者购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企业,属租房的可享受每平方 100150 元补贴,最高额为 20 万元;属购置房产的可享受每平方 500700 元补贴,最高额为 50 万元;工业生产类企业,属租房的可享受每平方 3050 元补贴,最高额为 20 万元;属自行购置生产经
9、营用房(土地)的,则按照实际投入额的 5%10%补贴,最高额为 100 万元。2毕业落户后,自发生销售起一年内实际产生的销售额高于上一年度在孵时的销售额,根据该年度企业销售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软件、信息咨询、设计服务企业销售规模达到150 万元300 万元,补助 1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补助 20 万元;500 万元1000万元,补助 3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补助 40 万元;2000 万元以上补助 50 万元。工业生产类企业销售规模达到 400 万元1000 万元,补助 1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补助 2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
10、补助 3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补助 4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补助 50 万。3毕业企业租赁商务楼宇的给予租赁物业费补助。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及以上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连续 3 年(满 36 个月)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第一年每平方米补助 50 元,第二年每平方米补助 30 元,第三年每平方米补助 20 元。4在我区购驻商务楼宇自用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且在我区年纳税规模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的契税,给予区财政可得部分 100%补助。5实行毕业企业税收扶持奖励。年纳税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区、镇分成比例可得部分,按实际经
11、营年度给予连续三年 100%财政扶持奖励。五、项目申报重点支持鄞创孵化器于 2009 年 12 月底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对于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的孵化企业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3、 列入省(市)级新产品计划项目,给予 1 万元奖励;通过鉴定后再给予 2 万元奖励。4、 对企业申报产品发明专利的奖励 2 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 2000 元,外观设计专利的奖励 1000 元;5、 对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补助 5 万;被列入市级重点软件企业的补助 10 万;对经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补助 1 万。6、 鼓励软件企业落户:对新落户我区并已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软件企业,市级每家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国家级每家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对我区软件产业带动作用大的新落户的软件企业,注册资金在 10 万美元(或 80 万人民币)以上,第二年软件收入达到 5 万美元(或 40 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补助;注册资金在 30万美元(或 240 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二年软件收入达到 15 万美元(或 120 元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补助。对进入我区企业工作并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我区参加人事代理,不含柔性流动,下同),在三年内按引进人才的实际工作月数,依照下列标准给予工作生活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