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工制造业有关涉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 1 号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本公告自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
2、,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二一二年一月六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 2009 年 1 月 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3、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38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含 1月 1 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
4、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含 12 月 31 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 2009 年 1 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四、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
5、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
6、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八、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4156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
7、总局关于印发2004 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4168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27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3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5 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28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5 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
8、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76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5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6 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56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775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 2007 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7128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
9、62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894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8108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8 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41 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538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50 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 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
11、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三)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 只读光盘 CD-ROM、交互式光盘 CD-I、照片光盘 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 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 和 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
12、一次写入 CD 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 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 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 CD 光盘 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 HDDVD-RW 和 BD-RW、磁光盘 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 卡、MD 卡、SM 卡、MMC 卡、 RS-MMC 卡、MS 卡、SD 卡、XD 卡、T-F1ash 卡、记忆棒) 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 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 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4、。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
15、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
16、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 014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94)财税字第 026 号 第九条和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 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3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
17、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37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56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53 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599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 号)同时废止。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 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 号)和财税20099 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19、,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
20、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第 4 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 5 栏。 六、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5 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各省、自治区、
2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 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
22、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二、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 年 11月 30 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
23、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 3 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
24、“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 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第 11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0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0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 10 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申报环节的审核,对于纳税
25、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七、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该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七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26、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现印发你们,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海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试点的要求,认真组织试点工作,确保试点的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附件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
27、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
28、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
29、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
30、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
31、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税率为 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 3%.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
32、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
33、续抵扣。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
34、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35、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
36、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 、销售不动产以及
37、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
38、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
39、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
40、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十四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
41、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2 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
42、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
43、税务总局确定。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
44、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四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四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个季度。纳税
45、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以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第六章税收减免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
46、免税、减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第四十五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四十六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 5000-20000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300-500 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四十七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
47、责征收。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第五十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第五十一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按照
48、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一)陆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二)水路运输服务。水路
49、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三)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四)管道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