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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6669754 上传时间:2019-04-2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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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成都市中心城区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牌设置管理,按照市政府加强我市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要求,根据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中心城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划、 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招牌设置总体要求严格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中心城区的招牌设置实行分类统一设计规划,一楼一款,一店一招,同一建筑和街道商招店招色彩相互协调的总体原则,打造规范化、景观化、特色化、现代化都市招牌。二、招牌设置基

2、本原则(一)设置招牌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做到“一街一式,一楼一款” 。(二)实行一店一招。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三)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同一建筑、相连或相邻经营门面招牌底板尽量采用同一色系。(四)设置在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上的招牌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五)设置招牌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生产生活。(六)临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他商

3、业用房、改造房在进行单体设计时,应征求辖区城管部门的意见,预留设置招牌的位置。(七)按照节能、环保、耐用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作招牌。(八)原则上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 (因特殊情况设置的,必须经严格审批。 )三、招牌设置内容要求(一)招牌内容应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单位名称、标识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二)招牌禁止出现商品营销、经营服务范围、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以及不符合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四、招牌设置文字要求(一)招牌设置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简化汉字为基本用字,并做到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二)

4、招牌标识及文字一般应置于底板居中位置,文字大小比例应适当。 (商家店面开间不足 5 米的,文字占招牌板面的比例不超过 2/3;店面开间在 5 米以上(含 5 米)的文字占招牌板面的比例不超过 1/3 或 1/4)。(三)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外文、非简化汉字及民族文字的,应在显著位置用规范汉字注释。五、招牌设置技术安全要求(一)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要求。(二)经营门店招牌应当在临街建筑一楼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 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 25 厘米,招牌顶部不得超过一楼顶部。(三)建筑物原则上只允许一层设置招牌,且招牌高度不得超过 100 厘米

5、130 厘米,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招牌。 (因特殊情况需在二层设置,并有设置位的商业用房必须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六、招牌分区设置要求市中心城区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繁华商业区、商业街、中小街道、特殊区域按成都市中心城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划区域分类统一设计规划。(一)一类设置区域一类设置区域为繁华商业区。一类设置区域招牌主要体现现代化的特点,要展现成都市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高新技术的运用,同时兼顾昼间和夜间亮化效果,与周边建筑风格相协调。繁华商业区招牌要体现时尚、创新的特点,招牌的设计可适当夸张,色彩相对多姿,亮化形式丰富,彰显成都市商业文化的独特魅力。一类设置区范围包括:春

6、熙路商业圈(顺城大街、东大街、红星路、总府路);盐市口商业圈(人民南路、东御街、大业路、新光华街);荷花池商业圈(人民北路二段、二环路北三段、北站东二路)等。(二)二类设置区域二类设置区域为城市特殊街道和特色商业街。二类设置区域招牌主要体现清新整洁的特点,设置时要控制规模、大小,应保持街道整体美观,照明亮度不宜过大,要以保证交通安全为前提;商业街由于其自身特性,允许设立具有标新立异的招牌,但设计方案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二类设置区范围包括:三环路全线、川藏公路、羊西线、太升南路、玉双路、肖家河沿街、一环路南二段、一环路南三段等。(三)三类设置区域三类设置区域为城区中小街道。三类设置区域商招店

7、招主要体现整齐统一的特点,要按照设置要求控制招牌的尺寸大小,色彩搭配要协调,采用统一的照明形式。七、招牌设置照明要求(一)设置在繁华商业区、城市特殊街道和特色商业街的招牌应当设置与周边环境、昼夜景观相协调的照明。(二)招牌的照明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三)使用外投光亮化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力求见光不见灯,保持整体安全美观。应当采用 LED(发 光二极管)、霓虹灯(不允许设置高压霓虹灯)、动感灯箱、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自发光光源或内置光源,力求明亮、动感。八、招牌的设置审批(一)中心城区招牌的设置须按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定,经审批同意后方能设置。(二)申请人设置招牌,按照成

8、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九、招牌设置监督管理(一)招牌设置单位或业主,必须负责招牌的维护和安全,对招牌破损要及时修复,保持招牌的整洁、安全、完好。(二)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或业主及时整改。(三)对违反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十、招牌设置特殊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招牌:1.危及公共安全的;2.利用建筑物楼顶及建筑物 20 米以上立面设置的(标志除外);3.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的;4.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的;(二)面积在 50及以上的或超出本办法上述规定范围的招牌,原则上不能设置,但确有特殊需求的,须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三)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按照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四)本办法实施后,原经过审批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招店招,应当按照成都市商招店招设置规范进行整改。(五)本办法如有与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不相符合的,以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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