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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乡镇考核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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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城县平安乡镇(中心) 、平安 单位、平安村(社区)考核验收管理办法为深入推进我县平安建设,按照自治区、自治州平安县建设意见及自治区平安县、平安乡镇(中心)、平安单位、平安村、平安社区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平安 乡镇( 中心)、平安单位、平安村、平安社区、平安家庭是平安县建设的基础工程和细胞工程。是原创安工作的深化和发展。第二条 平安乡镇(中心)、平安单位、平安村、平安社区、平安家庭的考评实行“ 下管一 级,上 级命名”和“属地管理” 的原则,进行申报、命名、复验及挂(摘)牌的工作。第三条 平安县每年申报一次,平安乡镇(中心)、平安村(社区)、平安单位原则上每年命名 1

2、2 次。第四条 考核采取申报制,可随 时进行申报。考核验收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信访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考核一起组织实施。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建设平安乡镇(中心)、村(社区)、平安单位工作列入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政绩、晋职晋级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条件及程序第六条 申报条件:(一)当年未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具体内容界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重大事项界定):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2、重大群体性事件;3、特大恶性刑事犯罪案件;4、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案件;5、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6、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以上重大事项不应由地方负责的,仍具有申

3、报资格,但应由自治州综治办(平安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二)申报平安单位的,所属单位创建率达 100%、平安家庭创建率达 95%以上;申报平安(村、社区)的,辖区单位、宗教场所、企业的创建率达 100%,平安家庭创建率达 90%以上;申报平安乡镇的辖区内平安村(社区、单位)、平安宗教场所等的创建率达 90以上;申报平安县的辖区内平安乡镇、平安单位创建率达 90以上。(三)申报平安单位的,按照霍城县平安单位考核评分标准(百分制)自查自评后,经所在社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分数在 90 分以上;申报平安村(社区)的,按照霍城县平安村考核评分标准或平安社区考核评分标准自查自评后,分数在 90 分

4、以上;申报平安乡镇的按照霍城县平安乡镇考核评分标准(千分制)自查自评后,分数在 850 分以上;申报平安县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县考核评分标准(千分制)自查自评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州综治办(平安办)申报,州综治办(平安办)初验,合格的由州综治办(平安办)向自治区综治办申报。第七条 平安 单位的申 报、 验收及命名程序。严格按照“下管一级,上级命名” 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拟申报的单位达到申报条件后,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自查评分材料,申报表(一式三份)报社区审查,并由社区推荐乡镇(中心)综治办(平安办)审查验收。乡镇(中心)综治办(平安办)在 30 天内做出答复,并组织验收。经乡镇(中心)综

5、治办(平安办)验收合格的单位,经提交乡镇(中心)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乡镇(中心)党委、政府命名挂牌,并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第八条 平安村的申报、 验收及命名程序。严格按照“下管一级,上级命名” 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拟申报的村队达到申报条件后,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自查评分材料,申报表(一式二份)报乡镇综治办(平安办)在 30 天内做出答复,并组织验收。经乡镇(中心)综治办(平安办)验收合格的单位,经提交乡镇(中心)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乡镇(中心)党委、政府命名挂牌,并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第九条 平安社区的申报、 验收及命名程序。严格按照“下管一级,上级命名” 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拟申报的社区

6、达到申报条件后,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自查评分材料,申报表(一式二份)报乡镇(中心)综治办(平安办)。 乡镇(中心)综治办(平安办)在 30 天内做出答复,并组织验收。经乡镇(中心)综治办(平安办)验收合格的单位,经提交乡镇(中心)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乡镇(中心)党委、政府命名挂牌,并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第十条 平安乡镇(中心)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下管一级,上级命名” 和“属地管理” 的原则,拟申报的乡镇(中心)达到申报条件后,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自查评分材料,申报表(一式二份)报县综治办(平安办)验收,合格的推荐由县委、政府命名挂牌。第十一条 平安县的申报程序。 拟申报的县达到申报条件后,写

7、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自查评分材料,申报表(一式三份)报州综治办(平安办)初验,合格的由州综治办(平安办)向自治区综治办推荐验收,验收合格的,自治区党委、政府将予以命名、表彰。第三章 管理、复验及摘牌第十二条 平安单位由乡镇(中心)或社区跟踪管理及考核监督,平安村队、平安社区由乡镇(中心)综治办(平安办)跟踪管理及考核监督,平安乡镇(中心)由县综治办(平安办)跟踪管理及考核监督,平安县由州综治办(平安办)跟踪管理及考核监督。第十三条 按照管理权限,每年对平安县、乡镇(中心)、单位、社区、村队进行一次复验。州综治办(平安办),县综治办(平安办)可视情况随时进行抽查。第十四条 摘牌。对抽查或复验不合格

8、的乡镇(中心)、单位、社区、村队、由命名单位在 30 天内做出摘牌决定,对复验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县建议自治区撤销“平安县”荣誉。第十五条 已获得“平安县”、“平安乡镇(中心)”、“ 平安单位”、“ 平安企业” 、“平安村” 、“平安社区”荣誉称号的,如出现第六条第一款事项之一的,撤消荣誉称号,一年后方可获得重新申报资格。第十六条 摘牌后的县、乡镇(中心)、单位、社区、村队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积极重新创建。未摘牌的县、乡镇(中心)、单位、社区、村队要自加压力,不断改进工作,保持荣誉。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 凡未被命名为“平安乡镇(中心)” 、“平安单位” 、“平安企业”、“平安村”、“

9、平安社区”等称号的,不得享受“平安乡镇(中心)” 、“平安单位” 、“平安企业”、“平安村” 、“平安社区”所享受的待遇。第十八条 各乡镇(中心)、单位要积极制定平安创建奖励办法,落实奖励措施。第十九条 被摘牌的 乡镇(中心)、单位、社区、村队当年综治工作考核为不合格,集体和单位主要领导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评先受奖、不得晋职晋级或异地升迁任职。如发现有其他重要事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撤消荣誉称号,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平安家庭的评选工作由村两委统一组织,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十户联保小组、治安小区区长、街巷道长初评;村民大会公开评审并张榜公示 3 天;最后由村

10、(社区)或单位命名挂牌;并将评定结果抄送乡镇(中心)综治办(平安办)每年的复验及摘牌均由村(社区)及单位负责。注:在城镇分两种情况:单位小区(单位家属院)内的家庭由单位命名,乡镇(中心)综治办(平安办)备案;社会小区内的家庭由社区命名,由各乡镇(中心)综治办(平安办)备案。第二十一条 平安企业、平安市场、平安宗教场所、平安学校、平安医院等考核命名程序参照平安单位创建程序,申报、验收、命名。第二十二条 标牌规格。平安乡(镇)标牌规格为 60CM40CM;平安单位、平安村(社区)标牌规格为 45CM30CM;(上述标牌一律用黄铜牌,红字)平安家庭标牌规格为12CM18CM(用铝牌,红底白字)。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 以上、以下、达到” 均含本数,“低、低于、未达到” 均不含本数。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霍城县综治办(平安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辖区内有关活动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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