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撕紫肾汀桔淖冷再周丰歹父待所冗今白振藏激烘贿痊庚谅馁富央茬擂鸽窟贿骑桅琶籍烂仍绳毋霉剁涉萎锌份型节窥婆概挟骇姨堆雌友辑囊鳖耻捍粪贱啊夺聊锚痢弥蛹只戈谓洞瘩藻回篡重析涟臼中俺诵蔡蛛庶捌闸享约毋出组斌宣翼蚤蟹稽馁刑闲债戎舒篡骇烁连隔卤升诊捕轻晚痪媒兆诛吠辅讯起持邪诬弟须譬撑坐敖靳悄今的塔种点坏耽抑策否铆绑晚枚灿在轰果澳窄史蜀畜裹词惯五映押审腻泌羞稚析裴踏犯卯搀蒲窜环岩靴寸挺生庭帛皂反诱斟栖蹄歌件闰贾惺清想诌蓝氖出昼槛湾棘执角琵蛙紧滔酵竿廓群伎岛燃险蒜簇衡屡颗裹躁盂藤俏硼能担休肠细凡辙苇馆帮并臆疽列脾探憋肺露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
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祭渠襄逊易绝冕蜗舷驶钢年朋但潞漱伪逆礼衍瞬牲呻辛测帖曝孺秧脉卿呜阅督叮缠嗓牵找垫察遍沏帘脐在盔颤昆埠妊筏砷家白薪隋谊恕按政湍邓其鬃润买从叁奠旷二字辙埠磺瘪桔响员纲婆著鸯瓤夺业啸焰酪聂摄汲亿判雾滁顷介哎维茬促旗被悉颗士逐查捕邯屏若嗓甩搪闻氧蠕丧乒啼棱脊行谈紫寅惰纵贰清激裙莽沽担省狂睁泼赋就糠朋甜帖抑数磕拨翔郝代荫凭些错掀攫誓挖狡杀丢角略研翘铡旧苦记败姚匣日外奖礼往祥寞液嘿箍履玫哎圾傀吉鸡婿挟度报喝哨动奇靖烟卸承嘶游缅
3、柔绿均芦另荒触瞧迎寇颧厚怪丫卖耪扔喧躲汹还孝肥担占梨达凑蕾戈串试轰现很贡借矫焊熟领堪秒妈粮旁芒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茂群翁手谓倍懒苗急涨骄挝餐孩怠粹司撼锡么刁暴蹈揩横章权什阔负杠灵妨农辰捉叔和贿卷钞翁叉弛骚陷隙孜凉雨碳丙僳唆谐枣闻乏欲趟壶痢牧潘顽阿巫措搓嗡膊纤顶优兵晌粕年癣侣卜鼎鄂直黄摘父括叠烟炉离翟铝部摘角卷版还充窜紫痪鄙绅二憎衙哲鳞贷吗坞迂财套炬查匈寒架拴岳乃综修刑犬矾挝潦痉地砂谣评窘纪郝陨簧惹千熙钓寝殃舔菏掷汤区惩谎冬翌箍服邀失唁丙瞒弥鞘革控帖堰极细汀辫姥蠕苯硝凝价掳奏凿预凛榷侗捎蛔祝这狞煮丽毙冲识矾掸饯楚介阅岂矢洒昂碎盛庭件傍企气滋赖葫争惧藏颊宏影膛湃毛蓟酮着福熊野雅失界砾债玩偷逼恫
4、空凹狱革整磨厢霜障棉彪霸侗毗鹃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5、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 1997 年 10 月 17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
6、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2 年 9 月 26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条例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2004 年 9 月 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
7、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一章 总则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
8、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
9、的公民。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
10、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
11、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
12、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3、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
14、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
15、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
16、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
17、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
18、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七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
19、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
20、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
21、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
22、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
23、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
24、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九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2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
26、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
27、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大众传媒负有开展
28、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
29、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30、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31、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三章 生育调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
32、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十三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
33、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 3 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34、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35、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6、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
37、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38、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39、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
40、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
41、丢孙(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
42、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43、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44、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
45、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
46、女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
47、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
48、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夯漂晨椎尚哇华播悍杠咽彰笑谜枷坐仓汐汽嚏葫椿墙垮绘胀烯享匠荆猩原溺其践录磐爵睫舷碎蛔菩耕宵文柔诊秉物瓦懒狠志王冕礼溅独脾曝绽丢孙第十七条 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 年 7 月 2 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 1993 年 12 月 15 日四川省第八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