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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国际贸易术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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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交易磋商 签订合同 履行合同 询盘 价格/ 商品名称/ 履行 发盘 包装/数量/质量/ 违约救济 还盘 运输/保险/支付/ 接受 检验检疫/争议交易双方在洽商贸易、订立合同时,要涉及到哪些重要问题,(1)卖方的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不便于进行现金现货交易。那么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责任的承担问题。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货运保险,申请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报关等工作? (3)费用的负担问题。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4)风险的划分问题。货物交接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交接的单据问题

2、。买卖双方需要交接那些单据?,例如出口运动衫的报价:“运动衫每打80美元CIF纽约”其中的贸易术语表示了以下有关信息: (1)每打80美元的价格中包含了运至纽约的运费及保险费。 (2)由卖方自负费用办理运输、保险以及货物的出口手续。 (3)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有效地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买卖双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交货地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一、贸易术语的定义,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成交价格和交易成本。 3

3、有利于解决双方在履约中的争议。,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 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指国际贸易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国际组织 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性做法。,2. 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及美国的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从而形成为一般国际贸易惯例。 3. 性质,1928年 国际法协会 华沙 有关CIF 共22条 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一直沿用至今。该惯例在其总则中说明,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

4、5.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6.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19年美国9个商业团体首次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 1941年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Ex、FOB、FAS、C&R、CIF、Ex Dock。,7.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00),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指定的。 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做了补充和修订。1999年7月,国际商会又正式出版了它的第六次修订本,即INCOTERMS 2000,并于

5、2000年1月1日起生效。,2000通则买卖双方各承担的义务对比,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1 支付货款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A4 交货B4 受领货物A5 风险转移B5 风险转移A6 费用划分B6 费用划分A7 通知买方B7 通知卖方,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相应的电子讯息A9 查核、包装、标记B9 货物检验A10 其他义务B10 其他义务,第二节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一)定义: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named part of ship

6、ment)(指定装运港)指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习惯上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一、FOB,(二)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三)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2船货衔接问题。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FOB的变形)4个别国家对FOB术语的不同解释。,案例 FOB船货衔接,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7、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在北美洲的一些国家采用的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将FOB概括为六种,只有第5种

8、“FOB Vessel”才是装运港船上交货。 比如,都是在纽约( NewYork)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船)字样,变成“FOB Vessel NewYork”,否则,卖方有可能在纽约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即使都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规定也不完全一样。按照美国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卖方由此“承担货物一切灭失或损毁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另外关于办理出口手续问题也存在分歧。按照2000通则解释,FOB条件下,卖方应“自担

9、风险及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但是,按照美国的定义解释,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鉴于上述情况,在我国对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业务中,采用FOB成交时,应对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免发生误会。,(一)CIF术语的含义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中包括有运费和保险费。,二、CIF,

10、(二)CIF术语下买卖双方义务,1卖方的义务 (1)装船, 通知。 (2)出口许可证, 海关手续。 (3)租船订舱,付运费。 (4)办保险,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商业发票、保险单、运输单据,2买方的义务 (1)付款 (2)进口许可证, 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取货,接受单据。,(三) 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保险险别问题(1)合同有规定按合同(2)合同无规定按惯例(最低险别) 2卸货费用负担问题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由谁承担也是一个需要考虑并明确规定的问题。由于各国做法不尽相同,通常采用CIF变形的形式来作

11、出具体规定 3. 象征性交货,案例,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 你认为这样的合同内容合理吗?,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 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I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违背,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

12、切风险?,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案例 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我贸易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英国某一商人出售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在合同中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贸易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完毕。第二天,我贸易公司接到合同进口商的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

13、进口商要求我贸易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贸易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你认为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案例 CIF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2001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公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船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北克的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

14、斯,然后从哈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时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便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非我方降价20%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了结此案,我出口公司在这笔业务上共损失36万加元。,问题: 1.该合同的性质是否属CIF合同?2.魁北克有哪些特点?3.该合同标的有什么特点?,案例 大宗货物出口慎用FOB,青岛某公司向韩国出口水泥10000公吨,价值40万美元,FOB术语成交。由韩方租用越南籍货船将整船货从青岛运至韩国港口,即期信用证支付。因国内货源紧张,无法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遂请求韩方延迟派船,对方同意延迟派船,但提出信用证不展期,我方对此未表示反

15、对。,在信用证过期后,青岛公司方备齐货源,装船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海运提单并随附其他所要求的单据送交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向韩国进口商办理随证托收。单据寄至韩国开证行后,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单证不符。,此时,韩国进口商借故不付款赎单,并声称货物已失踪。后经我方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情况下早已从船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再也未到过中国港口,我方无法据以申请法院采取扣船拍卖等补救措施,最终钱货两空。,三、CFR,(一)CFR术语的含义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1卖方义务:(1

16、)自负费用签订运输合同,装船,通知(2)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3) 出口许可证, 海关手续。(4) 商业发票、运输单据 2买方义务:(1)受单,取货,付款。(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3)进口手续。,(三)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1.卖方的装运义务。采用CFR贸易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在装运港按规定的期限把货物装上运往目的港的船上。2.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不论是FOB还是CFR合同,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将直接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地办理货物保险,案例 CFR术语,1997年,我国某贸易公司与法国的一个商人按CFR术语达成一项交易,向法国商人出口一批抽纱

17、台布,合同金额为8万美元,结算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船完毕。我方业务人员由于当天工作较忙而忘记了及时向法国商人发出装船通知,9日上班时才想起没有发装船通知,赶紧向法国商人补发了装船通知。,法国商人收到我方的装船通知后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但是,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因此拒绝承保。法国商人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没有按时发出装船通知,以至我方无法及时投保,因而由于货轮遇难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你方承担,同时,你方还应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套货运单据被退回。试分析,法商的要求合理吗?我方该不该承担货物的损失

18、以及向法商进行赔偿?,FOB、CFR、CIF三种术语比较,相同点 (1)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由卖方承担,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则由买方承担 。 (2)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装运合同) (3)适用的运输方式:都是只适用于海上运输和内河运 输 (4)货物进出口手续办理的规定:都规定货物的出口手续由卖方办理,而货物的进口手续则由买方办理。,不同点(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以及费用不同) CIF术语要求卖方既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并支付运费,也要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CFR术语只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运输并支付运费; FOB术语只要求卖方在装运港交货,不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 因此,就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而言,则有CIFCFR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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