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 同 书合同编号: 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出售公有住房单位: (简称甲方)购买公有住房人: (简称乙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政策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32 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257号)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文件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出售和购买公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福州市 区 单元式住房(建筑面 积 M2)及 号附属 间(建筑面积 M2)出售给乙方。二、乙方购
2、买上述房产,总价款为 拾 万 仟 佰 拾元 角 分,其中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建筑面积为M2,价款 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超过控制标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部分的建筑面积为 M2,价款为 拾 万仟 佰 拾 元 角 分,附属间建筑面积为 M2,价款为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三、乙方应当按时依约定将购房款缴入甲方售房资金专户。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一 )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二 )共分 期付清全部 购房款(不超过 3 期):年 月 日前支付购房款 拾 万 仟 佰 拾元 角 分。年 月 日前支付购房款 拾 万 仟 佰 拾元 角 分。年 月 日前支付购房款 拾 万
3、仟 佰 拾元 角 分。(三 )按揭付款:合同签订 3 日内支付购房款 拾 万 仟 佰 拾 元角 分,余款申请按揭,贷款额以银行审批为准,不足部分 3 日内付清余款。乙方无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支付购房款,均应于在榕省直(中央驻榕) 单 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中核准的缴款日期前将全部购房款缴入甲方售房资金专户。四、乙方如未能在在榕省直(中央驻榕)单位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核准表中核准的缴款日期前将全部购房款缴入甲方售房资金专户,本合同终止。五、乙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后,由甲方负责或积极协助乙方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交易登记及权属变更手续,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六、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出售公有住房,应根据福
4、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 1997 年福建省省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闽 政管 1997091 号 )规定的标准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权利与义务:(一 )乙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购买公有住房,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国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二 )乙方按本合同约 定购买的公有住房,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满 5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乙方因特殊原因未满 5 年确需转让的,经省直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由甲方按原购房价格进行回购。5 年期满后上市交易的,乙方应当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三 )乙方 购买 的公有住房 仅作住宅用途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
5、同享用该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并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住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等的结构、外型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该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四 )乙方 购买 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从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乙方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乙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五 )乙方 购买 公有住房后 ,应自觉服从房屋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与完整,并为维修者提供方便。(六 )甲、乙双方必须执 行房地产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履行合同条款。八、其他( 双方自约)九、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各持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 乙方 (签字盖指印):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房屋登记部门(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