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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doc

上传人:hwpkd79526 文档编号:6614635 上传时间:2019-04-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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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草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配备雷达应答器 382024.559N 1175522.647E)为圆心,28 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以下称 VTS 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沧州海事局船舶交

2、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VTS 中心)负责对VTS 水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统一管理。第二章 船舶报告第四条 VTS 水域实行船舶报告制度:(一)VTS 中心工作 频道为 VHF08 频道。(二)船舶在进入 VTS 水域之前 2 海里,用中文或英语向VTS- 2 -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吃水、载货情况及航行意图等。(三)船舶抛锚后,应立即向 VTS 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抛锚时间和锚位(相对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的真方位和距离)、船长、船宽、吃水、上一港、载货情况及 VTS中心询问的其它情况。(四)船舶起锚前应向 VTS 中心申请,并报告起锚意图,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3、(五)船舶锚位发生变动,应立即向 VTS 中心报告。(六)船舶进港上航道、靠妥、移泊、离泊、及出港驶离航道时,应向 VTS 中心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进 行。(七)船舶穿越航道、锚地前,应充分核实水域环境,确保能够安全穿越的前提下,向 VTS 中心报告,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八)从事拖带、施工、并靠、加油、加水、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应提前向 VTS 中心提出申 请并报告航行、作业计划,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及时报告。(九)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向 VTS 中心报告航行计划、载客人数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五条 船舶在 VTS 水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甚高频

4、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 3 -第六条 船舶在 VTS 水域内发现航道变异,导助航标志及设施移位、灭失、损坏等失常情况,以及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 VTS 中心报告。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七条 在 VTS 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保持 VHF 08 频道连续守听,并接受 VTS 中心的询问。(二)在航行时,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三)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他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 VTS 中心。(四)未经 VTS 中心批准,不得在航道

5、、锚地内试航或测速。(五)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水域捕捞、驶帆或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其它活动。(六)引航员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离)船点上(下)船,因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员登船点以外水域上引航员,应报经 VTS中心同意。第八条 VTS 中心根据本水域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安全状况以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VTS 中心根据海上安全需要,可对船舶进出港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4 -第九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和交通事故的发生,VTS 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相关船舶应尽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条 当发现船舶有交通违法行为时,VTS 中心可要求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违法船舶应主动接

6、受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第十一条 应船舶请求,VTS 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安全信息服务。北京时间每日 1100-1105 时和 1600-1605 时,VTS 中心将在 VHF 08 频道用中英文对本 VTS 水域船舶进行广播,内容包括本港动态、航行警告、助航标志、气象水文等信息;VTS 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在VHF 08 频 道将随时 播发上述信息。第十二条 应船舶请求或 VTS 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为船舶提供助航信息服务;船舶不再需要时,应及时报告 VTS 中心。第十三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VTS中心可为

7、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物等信息,在必要时可协调救助行动。第十四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服务。但申请人事先与VTS 中心商定有关事宜。第五章 法律责任- 5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船舶和人员,主管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反本细则已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在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第十七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时,应及时报告 VTS中心。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

8、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船舶” 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 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 VTS 系统的船舶。“VTS 系统 ”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VTS 水域 ”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 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管理的区域。“船舶动态报 告” 是指船舶在某一 VTS 区域内,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 VTS 中心进行有关航行动态的报告。- 6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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