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辐射类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应提供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辐射项目)4 份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4份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批复复印件 1 份 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 1 份 其他材料 1 份辐射类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网络申报地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网上办事-辐射安全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区县环保局验收权限: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批本辖区内从事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应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30 日石景山区环保局辐射咨询电话:88918570(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2、 下午 2:00-5:0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
3、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事项办事指南 (辐射安全类)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保护局二一二年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行政许可流程:建设单位到区环保局辐射科咨询办理事项建设单位通过网络向市环保局提交审批相关材料环保局工作人员查看现场、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是否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补充或修改被退回的申请材料,按要求修改正确后再网络提交等待批复结果作出准予许可 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接到电话通知审批办结后,方可到区环保局领取行政许可意见接到电话通知受理后,方可向区环保局提交 4 套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材料环保局工作人员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申请材料有误、退回材料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