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莆田市秀屿区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区老体协)第二条 宗旨:本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认真贯彻中华人发共和国体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公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按照国家体育工作和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广泛联系群众,团结老年体育工作者和体育爱好者,推进老年人体育事业的发展,开展体育健身和文体结合的活动、增强老年人体质,提高老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为我区四个文明建设和构造和谐社
2、会做贡献。第三条 本会是由秀屿区老年人自愿参加,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社团。老年人体育属于康乐性质,各项活动都以体现老年人健康、欢乐、安全、友谊为目的,使参与者得到乐趣,增进身心健康。第四条 本会按受莆田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区文体局和区老干局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地址:莆田市秀屿区老年大学。第二章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按照国家及国级党政部门上、市老体协、区文体局的有关规定,以及老年人的特点、需求和爱好,开展以下各项活动:(一) 组织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党的方针政策和健身业务知识。(二) 组织和指导老年人开展有益的体育活动。(三) 举办各形式的老年人体育项目比赛和展
3、示活动。(四) 培训老年体育骨干,推进普及各项老年人体育活动。(五) 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级老年人文体比赛、展示及交往活动。(六) 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推动老年人体育运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凡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公民或已正式退休的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并承认本章程,经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并发给会员证。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特邀部分在职人员参与工作。第八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 获得本会组织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二) 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三) 按规定交纳会员费;(四) 发展会员,组织推动本地区内的老年人体育活动。(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因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委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秀屿区老年人体育协会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三) 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并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三条 委员会议须有 2/3 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
5、十四条 委员会任期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五条 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正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二) 调整充实部分新的会员,决定有关人事安排;(三)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四) 决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五)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须 2/3 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委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为每届五年。第十八条 老体协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6、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交办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 负责上传下达,及时总结交流工作动态,提出意见建议。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费;社会资助与捐赠;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利息;有关部门支持的其他的合法收入;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地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委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经费、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计、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核算,财务人员离职时,应办妥移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须经代表大会议表决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届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