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 致:XXX 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筹建 XXX 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 XXX 项目 四川 XXX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司)的委托,就关于贵公司与成都 XXX 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筹建 XXX 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 XXX 项目相关法律文件 设立项目公司法律意见书致:XXX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筹建 XXX 实业有限公司和开 发 XXX 项目四川 XXX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 贵司”) 的委托,就关于贵公司与成都XXX 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筹建 XXX 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发XXX 项
2、目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参考。一、贵司提交我所律师审查的法律文件1、贵司与成都 XXX 投资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书2、贵司与成都 XXX 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书3、XXX 实业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二、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法律分析1、关于“资金使用费”合作协议书第三条 项目公司融资中约定:“1、项目公司需要甲方(即贵司)融资时,甲方同意承担融资义务,项目公司按年利率 12%向甲方支付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按季度收取
3、。 ”该项条款所约定的利率如超过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超过部分属于税前向股东分配利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由于以上原因,XXX 有限公司的税前利 润可能与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有一定差异。我们特提醒贵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缴应纳所得税款。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关于 XXX 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1)股东 会XXX 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贵司与 XXX 投资有限公司各占 50%,存在贵司与 XXX 投资有限公司意见相左而出现股东僵局,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的风险。(2)董事会XXX 有限公司章程
4、规定,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推荐 3 名,XXX 投资有限公司推荐 2 名。 ”,“董事会至少有三分之二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公司的对外投资、借款、还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经参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余事项由参会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从以上规定看,如 XXX 投资有限公司推荐董事缺席,XXX 有限公司将无法召开合法有效的董事会议。3、关于违约责任合作协议书第九条 违约责任中约定“3、项目公司成立后,任何一方违反双方关于股权比例、利润分配、融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以及治理机制等约定的,除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股东及项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外,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自其违约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以 20%溢价收购其在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除融资外,其他关于股权比例、利润分配、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以及治理机制等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需双方再行约定。根据项目的相关情况,融资的责任主要在贵司。而该条款对融资的违约情形并未明确规定,可能有不利于贵司的法律风险。建议删去该条款。四、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法律风险外,上述法律文件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权利义务较为明确。(责任编辑:佚名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