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省 市委员会第 届第 次会议提案(第 号)类别: 提案者姓 名 通 讯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其他提案者姓名: 年 月 日案 由:审查意见:说明:1、请用黑色仿宋_GB2312 三号字在模板中填写,打印时请正反两面打印,修改、粘贴、自制电子模板不予受理。2、所写提案应一事一案,并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凡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不予立案。3、提案者应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写在封面的表格内,如有变动请告知市政协提案委(3569097,3569118) 。4、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 5 个月内,收到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5、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6、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寄送到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寄送到召集人。7、委员所提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在复文右上角标明。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将在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不可行或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