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十项保密守则1、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事项、资料。3、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4、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5、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6、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当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7、不在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报请保密领导小组同意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8、未经批准不得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9、已经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不得私自留存。10、不得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