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陈 鸿 强 民 间 收 债 案陈 鸿 强 , 外 号 “四 哥 ”, 1965 年 生 , 广 东 东 门 人 , 自 1989 年 从 事 民间 收 债 至 今 。 东 门 位 于 珠 三 角 , 面 积 2465 平 方 公 里 , 人 口 800 余 万 , 改 革 开放 以 来 经 济 高 速 增 长 。 陈 14 年 间 收 债 近 300 宗 , 接 受 事 务 金 额 多 至 百 万 少 至几 千 元 , 货 款 、 借 款 、 租 金 纠 纷 占 绝 大 部 分 , 当 事 人 一 般 在 本 地 。 他 不 预 收费 用 , 追 债 成 功 后 按 实 际 追 到 金 额 一
2、 至 四 成 收 费 。 陈 追 债 一 般 二 三 人 , 以 磋 商为 主 , 磋 商 不 成 则 威 慑 , 威 慑 不 成 则 放 弃 , 多 数 情 形 和 解 终 结 。本 案 中 的 民 间 收 债 行 为 反 映 了 我 国 普 通 民 众 的 何 种 法 律 心 理 ? 造 成这 种 心 理 的 原 因 有 哪 些 ? 这 种 民 间 收 债 行 为 可 取 吗 ?民 间 收 债 本 身 并 不 涉 及 违 法 与 否 的 问 题 , 也 不 必 定 会 损 害 社 会 秩 序 , 直 接 涉及 违 法 与 否 的 是 收 债 的 手 段 。 这 些 手 段 可 能 违 反
3、了 社 会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 也 可能 构 成 犯 罪 , 还 可 能 完 全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因 此 对 于 民 间 收 债 不 能 一 概禁 止 。 本 案 中 , 陈 鸿 强 以 个 人 名 义 实 施 收 债 行 为 , 这 种 弱 组 织 的 非 正 式 制 度成 功 地 规 避 了 “禁 止 成 立 讨 债 公 司 ”的 法 律 条 文 , 跨越了 制 度 设 置 的 障 碍 , 且采 用 的 收 债 手 段 基 本 适 当 , 未 直 接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基 本 上 没 有 体 现 出 社 会 危害 性 , 4 属 于 在 法 律 的 夹 缝 中 成 功 生 存 的 介 乎 协 商 与 强 制 之 间 的 一 种 私 力 救 济形 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