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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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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 苏 省 “十 二 五 ”国 土 资 源开 发 与 保 护 规 划江 苏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印二 一 二 年 二 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4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公厅,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目 录一、形势与要求 .2(一)“十一五”时期主要的成绩 .2(二)“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8(三)“十二五”时期应对的挑战 11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4(一)指导思想 14(二)发展目标 15(

2、三)战略重点 22三、主要任务 25(一)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25(二)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27(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29(四)大力开展土地综合整治 32(五)提高地质矿产资源保障和服务能力 34(六)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37(七)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38四、重点工程 39(一)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工程 39(二)沿海滩涂资源开发工程 40(三)万顷良田建设工程 41(四)黄河故道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42(五)农村居民点整理工程 42(六)地质矿产资源保障工程 43(七)“绿色矿山”建设工程 44(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45五、保障措施 49(一)严格实施各级土地利用

3、总体规划 49(二)加强国土资源调查、评价、监测体系建设 50(三)创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和政策 51(四)健全国土资源保护的共同责任体系 53(五)提高国土资源科技保障能力 53(六)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建设 54“十二五”时期(20112015 年),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编制江苏省“十二五”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本规划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4、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为依据,重点围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全省“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国土资源领域面临的形势和重大问题,以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资源利用结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提高国土资源工作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和服务能力,阐明“十二五”时期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是“十二五”时期江苏资源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全省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一、形势与要求(一)“十一五”时期主要的成绩“十一五”期间,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的决策部署,围

5、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重大任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守土有责、护土有方、动土有据、用土有益”的准则,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提高用地效益、国土综合整治、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有效保障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1、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得 到 有 力 保 护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一步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规模,实现了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通过开展基本

6、农田保护“争先达标”活动,先后建立 5 个国家级、7 个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全面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010 年,全省耕地总面积为 473 万公顷(7095 万亩),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421.53 万公顷(6323 万亩)。2、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水 平 显 著 提 高省委、省政府将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占用及下降率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有效增强了各级节约用地意识。加大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全面实行工业、经营性用地市场配置。建立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和集约利用考核评价制度及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修订江苏省建设用地指

7、标(2006 年版),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全省地区生产总值从 2006 年的 21548 亿元上升至 2010 年的 40903 亿元,建设用地总量增加 18.1 万公顷(271.5 万亩),增幅为 9.2%,比“十五”时期减少 1个百分点。地区生产总值每增长 1 亿元,建设用地总量增加 9.4 公顷,是“十五”时期增加量的一半;全省每年土地供应量中有偿使用比例超过 80%。3、 国 土 资 源 综 合 整 治 稳 步 开 展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程,有效提高全省耕地质量,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全省累计投入各类资金近 65 亿

8、元,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在各地建设了一批田成方、林成网、沟渠路相配套的高标准农田,不仅增加了有效耕地面积,也提高了耕地质量和粮食产量。通过多渠道投入资金 14 亿元,治理露采矿山近 400 处,治理恢复面积 3600 多公顷,在南京、镇江、苏州、无锡等地建立了一批初见成效的矿山整治示范工程。4、 第 二 次 土 地 调 查 工 作 顺 利 完 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省认真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农村土地调查成果通过国家审查,汇入国家级数据库。县城以上城镇土地调查全部完成,调查面积4000 多平方公里。增加开展了县城镇以下一般城镇的土地调查工作,完成面积约4500 平方公里。建立了省级数据

9、库及管理系统,形成了“一张图”本底库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雏形。通过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清了全省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为加强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奠定了基础。5、 新 一 轮 国 土 资 源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进 展 顺 利全面开展了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于 2010 年 2 月获国务院批准,市级规划成果正在审查报批,县乡级规划成果陆续编制完成。完成了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 年)获国土资源部批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取得显著进展,13 个市级规划编制完成并上报省政府审批,宜兴

10、等 10 多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开展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江苏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陆续编制完成并进入审批阶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对重大产业项目由省实行用地计划“点供”,有效提高了用地效益。在全国首批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创新了“先垦后用”挂钩模式。严格依据矿产资源规划设定探矿权、采矿权,进一步规范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6、 “万 顷 良 田 建 设 工 程 ”试 点 工 作 有 序 推 进从有效集聚潜在资源、有序统筹城乡发展出发,自 2008 年起,在全省开展了“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按照“耕地面积不

11、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农民利益不受损、国土规章不违背”的原则,先后批准实施 47 个“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规划方案,涉及土地规模 59887.66 公顷(89.83 万亩),预计新增耕地9012.45 公顷(13.52 万亩),可盘活建设用地 6446.65 公顷(9.67 万亩)。7、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开 发 成 果 显 著积极拓展地质找矿新机制,全省“十一五”时期矿产勘查累计投入 10.1 亿元,新发现矿产地 41 处,其中,大型以上矿产地 14 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 8处。全省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稳步增加,固体矿产资源保有储量潜在总值增加近3500 亿元。截止 2010 年

12、底,全省有效期内探矿权项目共有 188 个(不包括油气勘查项目),勘查面积 922.95 平方公里,共发现矿产 133 种,其中已探明资源储量67 种。全省已查明资源储量并列入江苏省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表的矿产地共 606处,形成了一批优势矿产、潜在优势矿产和特色矿产。稳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全省出让探矿权 503个,有偿出让价款 5279 万元;出让采矿权 4797 个,有偿出让价款 86511 万元。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在创新开山采石矿山监理制度、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等方面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8、 地 质 环 境

13、保 护 和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能 力 进 一 步 增 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建立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全面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通过实施苏锡常、沿海地区及徐州煤炭塌陷地区地面沉降监测和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示范工程,使这些地区的地面沉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镇江、南京、连云港等地诸多滑坡、崩塌隐患点得到有效治理。“十一五”期间,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的压力较大。二是一些

14、地方土地利用仍然较为粗放。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纠正,节约集约用地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耕地占补平衡压力增大。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新一轮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省耕地保有量调节空间很小,特别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比较,耕地保护任务更为艰巨,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更加困难。四是少数地区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地方干部依法用地意识还不够强,违法用地现象时有发生。五是地质服务和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有待提高。地质找矿新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矿业权市场发育不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二)“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十二五”时期,是江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

15、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资源供需矛盾进一步凸显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快速推进,能源资源安全、粮食安全等问题更加突出,经济增长的资源约束不断强化,国土资源管理肩负着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历史重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和复杂局面。1、 “两 个 率 先 ”宏 伟 目 标 要 求 不 断 提 升 国 土 资 源 保 障 能 力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是“十二五”时期江苏发展的新要求。当前,我省仍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土地、矿产资源刚性需求进一步加大,抢抓机遇加快发展

16、,推动全省综合实力不断迈上新台阶,对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破解资源供需矛盾、拓展资源利用空间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赋予“两个率先”新内涵新标准,不仅体现为发展进程率先,而且体现为发展水平领先,要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定不移地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由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向创新驱动转变、由粗放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由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发展一体化转变。面对“两个率先”的新内涵、新标准,如何提升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和利用水平,以较少的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考验。2、 “三 化 ”同 步 推 进 要 求 统 筹

17、协 调 国 土 资 源 保 障 和 保 护“十二五”时期,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必须遵循现代化建设规律,坚持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尤其要把农业现代化作为“三化”同步推进的紧迫任务。能不能不失时机的推进农业现代化,直接关系到全省7800 万人口的吃饭问题、900 万务农劳动力的增收问题,直接关系到全省生态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直接关系到正确处理城乡关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直接关系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土地特别是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江苏的特殊省情和突出矛盾。“三化”同步推进要求统筹协调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切实坚持和完善

18、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制,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为实现农业现代化、统筹城乡发展提供资源支撑。3、 “两 型 ”社 会 建 设 要 求 切 实 转 变 国 土 资 源 利 用 方 式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十二五”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江苏的资源省情决定了今后的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再不能走盲目扩张、粗放浪费、过度消耗资源的老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切实转变资源利用方式,落实节约优先战略,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降低经济增长对资源的过度消耗,走集约式工业化、城市化道路,优化土地利

19、用结构,优化能源矿产资源供给结构,加强绿色矿业建设,缓解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的瓶颈约束,以加快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三)“十二五”时期应对的挑战1、 土 地 资 源 供 需 矛 盾 突 出 , 耕 地 保 护 的 形 势 依 然 严 峻2010 年底,我省耕地面积为 473 万公顷(7095 万亩),2020 年全省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为 475.13 万公顷(7127 万亩),比 2010 年多 2.13 万公顷。“十二五”时期,我省将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积极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传统产业升级计划、现代服务业提速计划,加快推进城市化和

20、工业化进程,特别是国务院批准实施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江苏沿海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全省建设用地需求将保持旺盛态势,必然以占用相当数量的农用地为代价。因此,耕地保护的压力不断增大,供地压力继续偏紧。同时,建设用地闲置、低效利用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因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2、 矿 产 品 供 需 矛 盾 日 益 凸 显 , 对 外 依 附 度 高预计到 2015 年,江苏省需求量比较大的矿产资源主要有:石油、天然气、煤、铁、铜、铅、锌、金、银、石膏、岩盐、高岭土、水泥用灰岩、农业化肥用矿产资源等。除石膏、岩盐、高岭土、凹凸棒石粘土、水泥用灰岩保证程度较高外,其它

21、主要矿产资源均有较大缺口,供求形势比较严峻。一些重要矿产品省内供给不足,相当数量的石油、煤、富铁矿等矿产品需调入。能源类矿产探明储量增幅低,能源消耗量大。省内能源矿产生产量增长不大,将长期依赖省外或国外购入。近几年来全省石油、煤、铁等重要矿产的需求量在不断增大,保证程度继续降低,自给率分别为 7.6%、11%、5%,对外依存度高;江苏其他非金属矿资源虽然丰富,但受环境保护的要求制约,开采空间小,自给能力也将逐年降低。专栏 2 :江苏省矿产资源保证程度分类资源储量保证程度“充足”的矿种:熔剂用蛇纹岩、芒硝、盐矿、石膏、泥灰岩、膨润土、沸石矿、建筑用砂石料和饰面大理岩等。资源储量保证程度“丰富”的

22、矿种:金红石、铌钽矿、凹凸棒石粘土和陶瓷土矿。资源储量保证程度“短缺”的矿种:煤炭、锶矿、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蛇纹岩、磷矿和硫铁矿。资源储量保证程度“紧缺”的矿种:石油、铁矿、铅锌矿、方解石。3、 “绿 色 江 苏 ”和 生 态 省 的 目 标 对 国 土 资 源 保 护 提 出 挑 战根据江苏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未来五年全省将新增造林 300 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到 22%,“绿色江苏”和生态省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群众对生态和人居环境满意度持续提高。这对“十二五”期间的资源保护提出了挑战,一方面是林地面积扩大的任务,另一方面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23、的硬约束,同时又面临着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的压力。因此,既要加强国土资源的整治力度,又要加强矿山复绿和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将绿色矿业的理念与实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专栏 3 :发展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业绿色矿山、绿色矿业指的是以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矿区和谐为主要目标,以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要求,追求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注重资源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互统一。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 深 入 贯 彻

24、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以“推 动 科 学 发 展 、 建 设 美 好 江 苏 ”为 主 题 , 以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为 主 线 , 紧 紧围 绕 “率 先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 率 先 基 本 实 现 现 代 化 ”的 宏 伟 目 标 , 落 实 资 源 节 约 优先 战 略 ,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 供 需 双 向 调 节 、 差 别 化 管 理 , 坚 持 “守 土 有 责 、 护 土 有 方 、动 土 有 据 、 用 土 有 益 ”的 准 则 , 不 断 深 化 改 革 、 开 拓 创 新 , 构 建 保 障 和 促 进 科 学 发展

25、 新 机 制 , 以 加 快 资 源 利 用 方 式 转 变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 进 一 步 提 高 国 土 资 源保 障 能 力 和 保 护 水 平 , 促 进 全 省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时期,我省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体系基本建立,国土资源参与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力度加大,耕地减少过多的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明显提高。基础地质调查和能源、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进

26、一步巩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国土资源产权制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国土综合整治取得实质进展,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区基本建成防灾减灾体系。实施科技兴地战略,建立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制体制。1、 国 土 资 源 保 护 目 标到 2015 年末,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 475.13 万公顷(7127 万亩),确保421.53 万公顷(6323.00 万亩)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编制实施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划定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完

27、成 10 个地质遗迹区域调查与评价、4 个地质遗迹专题调查研究;一些具有重要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得到有效保护,建成 8 个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4 个地质遗迹保护点、4 个地质博物馆;基本建成地质遗迹管理体系。2、 国 土 资 源 供 给 目 标规划期内,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供应量控制在 10 万公顷(150 万亩)以下,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 8 万公顷(120 万亩)以内。“十二五”期间,全省建设用地总量缺口较大,为缓解供需矛盾,除了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外,还要立足于提高建设用地效率,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挖潜力度。各项建设优先使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规划期内,通过“万顷良

28、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措施,挖掘低效建设用地潜力不低于 3.33 万公顷(50 万亩)。城镇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由 2010 年的 34.52调整到 2015 年的42%。重要矿产的“攻深找盲”取得重大突破,危机矿山的资源保障程度有所提高,力争新发现矿产地 3040 处。3、 国 土 资 源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目 标地均地区生产总值由 2010 年的 37.31 万元/公顷提高到 2015 年的 61.11 万元/公顷。提高开发区工业用地门槛。苏南、苏中、苏北的每亩土地工业项目投入分别不低于 350 万元、280 万元、230 万元项目,亩均产值不低于 520 万

29、元、320 万元、280 万元。矿山结构和布局进一步调整优化。矿山数量进一步减少,全省矿山数量减少17%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力争达到 25%。4、 国 土 资 源 综 合 整 治 目 标“十二五”期间,全省力争通过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面积 8 万公顷(120 万亩)以上,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其中通过土地整理可增加耕地 3.2 万公顷(48 万亩),工矿废弃地复垦可增加耕地 1.2 万公顷(18 万亩),未利用地开发可增加耕地 3.6 万公顷(54 万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生态矿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苏南地区全面完成关闭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苏北地区禁采区内关闭露采矿山的

30、治理工作基本完成,治理关闭露采矿山宕口 600 个,矿区恢复治理面积达 2200 公顷,采煤塌陷地治理率提高到 40%,已关闭的砖瓦用粘土矿山废弃地复垦率提高到 90%以上。实行综合利用的矿山比例达到 80%以上。形成一批绿色矿山和生态示范矿山。表 1 江 苏 省 “十 二 五 ”国 土 资 源 开 发 与 保 护 规 划 主 要 指 标指标 “十一五”完成情况 “十二五”规划目标 指标属性耕地保有量 473 万公顷(7095 万亩) 475.13 万公顷(7127 万亩) 约束 性基本农田面积 421.53 万公顷(6323.00 万亩) 421.53 万公顷(6323.00 万亩) 约束

31、性国土资源保护目标地质遗迹保护目标3 个国家级、3 个省级地质公园、2 个国家矿山公园和 1 个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建成 8 个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 、 4 个地质遗迹保护点、4 个地质博物馆预期性新 增 建 设 用 地计 划 供 应 量10 万公顷(150 万亩)10 万公顷(150 万亩)预期性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8.12 万公顷(121.8 万亩)8 万公顷(120 万亩)预期性建设用地内部挖潜2 万公顷(30 万亩)3.33 万公顷(50 万亩)预期性国土资源供给目标 发现新矿地 41 处 3040 处预期性地均地区生产总值 37.31 万元/公顷 61.11 万元 /公顷预期性开

32、 发 区 工 业 项目 投 资 强 度苏南、苏中、苏北分别为:不低于 350、280、230 万元/亩预期性开 发 区 工 业 项目 亩 均 产 值苏南、苏中、苏北分别为:不低于 520、320、280 万元/亩预期性城镇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34.52 42% 预期 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目标大中型矿山比例 22% 25%预期性国土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面积9 万公顷(135 万亩)8 万公顷(120 万亩)约束性指标 “十一五”完成情况 “十二五 ”规划目标 指标属性土 地 整理 增 加耕 地2.7 万公顷(40.5 万亩)3.2 万公顷(48 万亩) 约束 性土 地 复垦 增 加耕

33、 地1.35 万公顷(20.25 万亩)1.2 万公顷(18 万亩) 约束 性其中土 地 开发 增 加耕 地4.95 万公顷(74.25 万亩)3.6 万公顷(54 万亩) 约束 性资源综合整治目标矿 山 地 质 环 境保 护 与 治 理实施治理项目近 400个,治理面积 3600 公顷矿区恢复治理面积达2200 公顷,采煤塌陷地治理率提高到 40%预期性(三)战略重点1、 切 实 巩 固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国 土 资 源 基 础落 实 最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制 度 和 最 严 格 的 节 约 用 地 制 度 , 有 效 保 护 耕 地 , 统 筹 安排 城 乡 各

34、 类 、 各 业 经 济 发 展 用 地 。 集 中 力 量 加 强 资 源 勘 查 , 规 范 开 发 秩 序 , 充 分 利用 省 内 、 省 外 资 源 和 市 场 , 为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提 供 有 效 的 国 土 资 源 支 撑 。2、 实 施 资 源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战 略强 化 国 土 资 源 节 约 意 识 , 全 面 实 行 国 土 资 源 利 用 总 量 控 制 、 供 需 双 向 调 节 、 差别 化 管 理 , 促 进 资 源 利 用 向 内 涵 集 约 利 用 转 变 。 实 行 土 地 资 源 利 用 总 量 控 制 : 要 充分 发 挥 规

35、 划 计 划 的 管 控 和 引 导 作 用 , 形 成 倒 逼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资 源 的 机 制 , 主 要 通 过资 源 利 用 结 构 和 布 局 的 优 化 来 满 足 资 源 需 要 ; 实 行 供 需 双 向 调 节 , 在 继 续 加 强 和 改进 供 应 调 控 的 同 时 , 强 化 需 求 侧 管 理 , 减 少 低 效 利 用 资 源 的 需 求 , 禁 止 浪 费 资 源 和不 合 理 利 用 资 源 的 需 求 ; 实 行 差 别 化 管 理 : 结 合 产 业 特 点 、 区 域 实 际 和 利 用 绩 效 制定 差 别 化 的 资 源 供 应 政 策 ,

36、 促 进 资 源 节 约 和 优 化 配 置 。3、 实 施 区 域 差 别 化 土 地 利 用 战 略江 苏 省 内 的 区 域 差 异 及 对 土 地 的 需 求 程 度 , 客 观 上 要 求 在 未 来 的 发 展 格 局 中 必须 采 取 区 域 差 异 化 的 土 地 利 用 战 略 。苏 南 地 区 继 续 以 特 大 、 大 城 市 为 核 心 , 积 极 发 展 中 小 城 市 , 促 进 大 中 小 城 镇 协调 发 展 。 在 土 地 利 用 上 要 充 分 挖 掘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的 潜 力 , 按 照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的要 求 , 合 理 配

37、置 增 量 建 设 用 地 ; 大 力 推 进 城 市 化 和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 加 快 农 村 劳 动力 的 转 移 , 提 高 农 村 居 民 点 用 地 的 利 用 效 率 ; 合 理 调 整 农 用 地 的 利 用 结 构 , 加 强 地力 建 设 , 促 进 农 用 地 经 营 的 市 场 化 、 规 模 化 ; 鼓 励 该 地 区 充 分 利 用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增减 挂 钩 制 度 , 有 效 集 聚 资 源 , 有 效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 深 入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 按 照 资源 集 约 型 社 会 要 求 , 大 力 开 展 国

38、土 资 源 整 治 , 改 善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苏 中 地 区 着 力 抓 住 沿 海 与 沿 江 开 发 的 重 大 机 遇 , 优 化 港 口 资 源 开 发 和 整 合 , 保障 以 制 造 业 为 龙 头 的 产 业 发 展 用 地 和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 稳 步 推 进 城 市 化 和 城 乡 发 展 一体 化 , 适 当 强 化 对 农 村 建 设 用 地 的 集 聚 , 保 障 城 镇 工 业 集 中 区 的 合 理 用 地 需 求 ; 推动 农 田 示 范 区 建 设 , 稳 定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的 数 量 , 努 力 提 高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39、田 质 量 ; 保 护生 态 环 境 , 建 设 生 态 友 好 型 社 会 。苏 北 地 区 积 极 承 接 国 内 外 产 业 转 移 , 保 障 沿 陇 海 线 产 业 带 新 型 工 业 化 的 合 理 建设 用 地 需 求 和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 鼓 励 农 村 劳 动 力 向 苏 南 、 苏 中 转 移 , 适 当 控 制 农 村 建设 用 地 规 模 , 为 苏 南 、 苏 中 的 发 展 保 留 适 当 的 后 备 空 间 ; 加 大 农 田 示 范 区 建 设 , 优化 农 用 地 的 利 用 结 构 , 按 照 “积 极 复 垦 、 鼓 励 整 理 、 适 度 开

40、发 ”的 原 则 , 全 面 推 进 土地 综 合 整 治 , 通 过 易 地 补 充 耕 地 的 有 偿 方 式 , 保 障 全 省 的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4、 深 化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改 革促 进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方 式 向 数 量 、 质 量 、 生 态 综 合 方 向 转 变 。 继 续 严 格 资 源 数 量管 控 , 从 重 行 政 配 置 、 项 目 审 批 、 微 观 管 理 向 重 市 场 调 节 、 制 度 设 计 、 宏 观 管 理 转变 , 加 强 监 管 和 服 务 。 加 强 国 土 资 源 质 量 管 理 , 完 善 资 源 管 理

41、 制 度 和 标 准 , 建 立 健全 评 价 、 考 核 和 监 管 体 系 , 重 点 加 强 基 本 农 田 质 量 建 设 、 补 充 耕 地 质 量 考 核 、 矿 产资 源 综 合 利 用 , 强 化 资 源 质 量 管 理 。 加 强 国 土 资 源 生 态 管 理 , 注 意 协 调 资 源 开 发 利用 和 保 护 的 关 系 , 拓 宽 资 源 利 用 和 服 务 领 域 , 协 调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生 态 保 护 建 设 ,大 力 推 进 农 村 土 地 整 治 、 矿 山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和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 发 展 资 源 领 域 循 环

42、 经济 , 发 挥 资 源 生 态 服 务 功 能 。通 过 对 全 省 土 地 、 矿 产 、 地 质 环 境 调 查 评 价 和 管 理 等 各 类 信 息 的 汇 集 、 整 合 ,形 成 国 土 资 源 “一 张 图 ”核 心 数 据 库 , 全 面 掌 握 国 土 资 源 及 其 开 发 利 用 状 况 。 建 立批 、 供 、 用 、 补 、 查 综 合 监 管 平 台 , 推 进 管 理 业 务 网 上 运 行 , 规 范 审 批 管 理 。 加 强国 土 资 源 科 技 创 新 体 系 建 设 , 加 强 科 技 人 才 培 养 , 实 施 “国 土 资 源 科 技 人 才 创

43、 新 工 程 ”, 推 动 国 土 资 源 科 技 进 步 , 发 展 土 地 资 源 科 学 理 论 和 应 用 技 术 , 发 展 地 质 科 技 理 论与 应 用 技 术 , 加 强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治 理 技 术 研 究 与 应 用 , 开 展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 预 报 和防 治 对 策 研 究 , 提 高 防 灾 能 力 。 加 强 国 土 资 源 信 息 化 建 设 , 进 一 步 加 强 基 础 数 据 库建 设 , 加 强 国 土 资 源 信 息 服 务 , 推 进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 深 化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推 进 基 层

44、国 土 资 源 队 伍 建 设 , 全 面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 健 全 完 善 国 土 资 源 产 权 管 理和 争 议 裁 决 制 度 , 合 理 划 分 省 、 市 、 县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事 权 。三、主要任务(一)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1、 切 实 落 实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制 度 和 责 任按 照 耕 地 保 有 量 不 少 于 475.13 万 公 顷 ( 7127 万 亩 ) 的 目 标 , 严 格 保 护 宝 贵 的 耕地 资 源 。 完 善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制 度 , 建 立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地 块 落 地

45、、 上 图 、 入 网 及实 时 监 管 系 统 , 到 2015 年 , 全 省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面 积 不 少 于 421.53 万 公 顷 ( 6323 万 亩 ), 确 保 基 本 农 田 面 积 总 量 不 减 少 、 用 途 不 改 变 、 质 量 有 提 高 。强 化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责 任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省 人 民 政 府 下 达 的 本 行 政 区 域内 耕 地 保 有 量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面 积 负 总 责 , 并 确 保 补 充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的 面 积 和 质量 不 低 于 已 占 用 的 面 积

46、和 质 量 , 保 护 责 任 纳 入 领 导 干 部 考 核 内 容 。 规 范 基 本 农 田 保护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 切 实 将 规 划 确 定 的 基 本 农 田 落 实 到 地 块 和 农 户 , 建 立 基 本 农 田 保护 台 账 、 动 态 监 测 和 信 息 系 统 。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 稳 定 基 本 农 田 数 量 、 质 量 和 位 置 ,严 格 控 制 占 用 和 改 变 基 本 农 田 , 完 善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监 管 体 系 。 严 格 执 行 耕 地 占 补 平衡 政 策 , 开 展 占 用 和 补 充 耕 地 质 量 评 定 ,

47、加 强 补 充 耕 地 质 量 建 设 , 确 保 不 因 建 设 占用 造 成 耕 地 质 量 下 降 。2、 严 格 控 制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和 非 农 建 设 占 用 耕 地发 挥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的 统 筹 管 控 作 用 , 严 格 实 施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制度 , 从 严 控 制 非 农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按 照 保 障 粮 食 安 全 的 要 求 , 严 格 控 制 各 类 、 各 业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 优 化 耕 地 资 源空 间 布 局 , 耕 地 保 护 重 心 向 苏 北 地 区 适 度 转 移 。 严

48、 格 实 施 单 位 土 地 面 积 投 资 强 度 标准 和 项 目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标 准 , 控 制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总 规 模 , 不 断 提 高 单 位 土 地 投 入 产出 效 率 。按 照 “循 序 渐 进 、 节 约 土 地 、 集 约 发 展 、 合 理 布 局 、 积 极 稳 妥 地 推 进 城 市 化 ”的要 求 , 合 理 调 整 产 业 用 地 结 构 和 布 局 。 科 学 确 定 各 类 城 镇 的 规 模 和 布 局 , 切 实 防 止城 市 无 序 扩 张 占 用 耕 地 。 “十 二 五 ”时 期 , 全 省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计 划

49、供 应 量 控 制 在 10万 公 顷 ( 150 万 亩 ) 左 右 , 其 中 占 用 耕 地 8 万 公 顷 ( 120 万 亩 ) 左 右 。 到 2015 年 , 全省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总 量 控 制 在 70 万 公 顷 ( 1050 万 亩 ) 以 内 , 农 村 居 民 点 用 地 减 少 到96.67 万 公 顷 ( 1450 万 亩 ) 左 右 。(二)保障科学发展用地在 国 家 加 强 宏 观 调 控 、 严 格 控 制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的 形 势 下 , 依 据 经 国 务 院 批准 的 江 苏 省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20062020 年 ) , 以 第 二 次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为 基础 , 科 学 安 排 “十 二 五 ”用 地 目 标 , 努 力 保 障 经 济 发 展 合 理 用 地 需 求 。1、 稳 定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的 年 均 供 应 量规 划 期 内 , 参 照 “十 一 五 ”期 间 实 施 的 基 本 态 势 , 稳 定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的 年 均 供应 量 , 在 规 划 确 定 的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总 规 模 控 制 下 , 根 据 国 家 下 达 年 度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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