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金融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金融监督管理概述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节 法律责任,第一节 概述,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利用公权力,运用法律和政策的手段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我国有权进行金融监管的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国金融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1992年证券委和证监会成立,对证券市场开始实施专门化监管。 1998
2、年保监会成立,标志着保险业专业监管的开始 2002年银监会成立;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修订,同时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金融分业监管体系的正式确立。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的宏观监管为核心,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专门监管的分业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体系,第一节 概述,1.立法目的 2.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义 3.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 4.银行业监督管理原则 5.银行业监管协调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12/27人大常委会通过,自2004/02/01起施行。),1.立法目的,立法目的(第1条):“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
3、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2.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西方国家与国际银行业监管目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监管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
4、金融监管目标的侧重点不同,可都统一在“稳健”这个基点上。,3.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3.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中国银行业监管目标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4.银行业监督管理原则,(1)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第3条) (2)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4条) (3)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第5条) (4)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6条) (5)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第7条),5. 银行业监管协调制
5、度,银行业监管协调机制 银行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跨境监管合作机制,银行业监管协调机制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的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也可以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5. 银行业监管协调制度,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将各自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管理信息互相交流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内容。,5. 银行业监管协调制度,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跨境监管:是指各国银行业监管当局要同时负责对境内外
6、资银行和本国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进行监管,既担当母国监管者的角色,又担当东道国监管者的角色。同时,任何一个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要同时接受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双重监督管理。 实施跨境监管的目的就是确保所有的跨境银行业务都能够受到母国和东道国当局的有效监管。我国自1994年以来,中央银行与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签订了双边协议,建立了双边磋商机制。银监会也积极与互设银行机构的国家、地区的监管当局建立双边合作关系。如与我国香港地区金融管理局、澳门地区金融管理局建立了双边监管谅解备忘录,与美国货币监理署签署了监管信息交换协议。,5. 银行业监管协调制度,第二节 监督管理机构,1.性质和权限。“国务院银行业
7、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第2条) 2003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权的决定,决定由中国银监会行使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能,由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2.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8条),第二节 监督管理机构,3.对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要求 (1)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9条) (2)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
8、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第10条) (3)保密义务。(第11条),第二节 监督管理机构,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职条件 (1)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第12条) (2)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管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第13条) (3)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第14条),第三节 监管职责,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 业务合规监管 风险监管 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第三节 监管职责,(1)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管的规章、规则的
9、制定权和发布权 (2)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权 (3)对股东的审查权,对外资准入的管理规定 (4)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审批权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管理权。 (6)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通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7)稽核检查权,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8)并表监管权。 (9)建立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10)建立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11)数据统计权与公布权。 (12)国际交流与合作权。,(一)市场准入的
10、监管 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进入金融市场,从事金融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总称 (二)持续性监管 指金融机构存续期间,对其经营活动的合规性与风险性进行的监管。市场准入制度是对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的监管,可以看作是对金融活动的事前监管;而持续性监管是在金融机构进入市场以后,对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管,是对金融活动的事中监管。,第三节 监管职责,(三)市场退出监管 市场退出制度即金融机构终止制度,它是由法律规定的终止原因引起的,了结债权、债务关系,解散金融机构并消灭其法律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和法定程序的总称。 引起金融机构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撤销
11、; 被宣告破产; 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第三节 监管职责,监管的主要内容,预防性监管(事前监管): 规章、规则的制定权和发布权 设立审批; 业务范围; 董事与高管的任职资格审查; 审慎经营规则; 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 并表监督管理; 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 数据统计; 国际交流与合作。 保护性监管(事后监管): 银行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监管方式是指为实现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实施监管所采取的措施。 (一)检查 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二)监管会谈 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的董事、高
12、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四节 监管措施,(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措施 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金融机构有违反法律的行为时,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及其他强制措施予以处理或处罚。 (四)整改整改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机构违反法律关于审慎性经营规则和资金运用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金融机构在期限内未予改正的情况下采取的监管方式。 (五)接管和重组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投资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13、。,第四节 监管措施,第四节 监管措施,1.信息获取权(第33条) 2.现场检查的具体措施(第34条) 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公里的重大是项作出说明(第35条) 4.信息披露制度(第36条) 5.行政处罚权(第37条) 6.危机处理权(第38条),第五节 法律责任,1.职务犯罪(第42条) 2.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犯罪(第43条) 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犯罪(第4447条),银监会:职责与挑战,职责:金融监管 修改法律 央行精力集中币值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挑战 外国混业经营的挑战 金融电子化挑战 区域差异的挑战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