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什么是法学一法学概念1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指一切以法律 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2 产 生条件 (1)一定数量的法律现象的材料(司法实践)专门从事法律现象研究的法学家阶层二法学研究对象1 一切以法和法律为基础 而发生的社会现象,即法律现实。2 法律现实的内容:静止状态 的法;法的运动过程;与法律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过程。三法学性质1 法的运 动 是社会运动的特殊表 现形式。法律 现象是社会运动的特殊形态。2 法学属于社会科学,从理论和实际应用上把握社会中的法律现实。3 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关
2、系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问,法学则研究不同阶级,不同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一部分社会关系。4 法学与国家政权有着不可分割的 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国家命令,法是组织 和运用国家政权的有利工具。5 法律现象是人类历史发展在一定阶段的产物即阶级社会的产物。与阶级,阶级斗争和国家权力有紧密的联系。任何一种法学都体 现一定的世界观,价值观及其经济的政治的实际利益需要。四法学职能1 理论认识和意识形态职能2 实际应用职能五法学分类六大类1 理 论法学 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理论,比较法总论和法律控制论2 法律史学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3 国内部 门 法学宪法
3、学,行政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等4 外国法学5 国际法学6 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 学科第二节 法理学在法律科学体系的地位一法理学特点从整体上和宏观上研究法律现象,研究 对象具有方针性,战略性和方法论性研究部门法学理论当中的共性问题,侧重于对法律现象的一般性考察,而不涉及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学问题阐述法学问题中最一般的概念,原理,原则,范畴和规律二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1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2 前者在后者发展的基础 上发展, 对后者抽象概括起指导作用3 后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4 法理学不仅考查法的静 态,而且注重考 查法在社会中的运动过程三内容体系1 总论2 社会主义法3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 实
4、施第三节 法学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从世界观角度来认识法律现象的方法,方式和手段的总合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 基本研究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2一般的社会科学方法 (1) 形式逻辑法(2) 分析比较法(3) 历史考察法(4) 社会学研究方法(5) 价 值论方法 法的价值 不仅在于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更重要的是法能满足主体一定需要,法是一定社会一部分人心中公平正义的象征, 对一定的人的行为自由的肯定3 具体(专门)的科学方法4 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第二章 法的起源第一节 社会社会调整一社会调整的概念1 社会是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 产物,是人 们相互
5、联系的基础。2 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结成的生产关系最为重要。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总和构成一个社会的 经济基础,再此基础上产生政治,思想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3 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人的本 质,人与 动物的区别在于人具有社会性。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4 社会 调整又称社会控制,指的是确定个人和集体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将这些行为纳入一定的范围,目的,秩序中的活动。二社会调整的分类1. 内在和外在的社会调整依据人们服从它的原因2. 肯定性和否定性的社会调整依据人们行为压力的方法3. 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依据是否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实施4. 自己解决的和由第三方解决的社会调整5.
6、 个别性和规范性的社会调整(1) 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件所确定的行为方式进行的一次性调整称为个别性调整。只 对个别人个别事有效,没有普通的整体的规范作用,是一种简单的社会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易受主 观意志支配, 带有偶然性和不容易形成稳定的秩序,但它充分考 虑到具体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创造性。(2) 借助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规则进行的调整,凡规则涉及的人员情况都应按规则规定的模式来调整,能够提出一个行为模式,在确定条件下一切人员事件都要遵守,它能形成 稳定的秩序,具有普遍性,可反复适用,不能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提出方案,易死板。三社会调整系统道德,习惯,政策,宗教,法律 规范调整构成社会调整系统,在次系统
7、中,不同的规范性调整又成为其中相对独立的子系统,这些子系 统从不同侧面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它们相互制 约,相互 联系,共同起到控制社会的作用,其中法律规范调整产生较晚,但是个别和规范结合的最好方式,同 时表明社会调整方式的不断进步第二节 原始社会解体 国家产生一原始社会特点1 生产力极端低下2 无私有财产,剥削,国家,法3 社会组织形式简单社会规范即氏族习惯,人们在 长期的共同劳动和生活中逐渐的自然的形成并世代相传的各种习惯,包括原始道德,习俗,传统,从而无权利义务之分二原始社会解体和国家产生1 随着生 产 力改进和社会分工 发展, 产生了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2 国家之所以能成为居于社会之上的力
8、量,是因为具有两种职能维持秩序和阶级统治缓和阶级矛盾和管理社会公共事 务,从表面上看顾及社会整体利益三国家形成的标志1 国家按地域划分居民,而原始社会凭血 缘2 公共 权力的 设置,即由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机关的建立3 为供养国家机关及其人员 而征收捐税第三节 法产 生的历史必然性(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1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2 法和国家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在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3 经济 根源 私有制经济 加剧阶级分化,破坏了原始社会社会经济关系的规范习惯,而代之以反映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法律规范4 社会组织根源随着氏族组织解体和国家产生,奴隶主阶级通过掌握的国家政 权,以国家 强制机构为后盾把本阶级意志神
9、圣化,并且 强加给全社会。处于不同阶级地位的人都服从 统治阶级意志,遵守统治阶级制定的被神圣化了的行为规则。于是人类历史出现法这种社会现象,以保 证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仍能有秩序的存在和发展5 法在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是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调整方式发展的结果。随着生产力发展和人的 认识能力的提高,人们的行为开始有了相对独立的自主性。一定的行为自由成为社会生产发展的内在推动力,社会 调整方式获得发展。法的产生将社会生活所需的行 为自由和与之相对应的人们的社会责任确定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使这两种现 象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从而形成自由与秩序的统一。随着
10、阶级社会进一步发 展,法又 发展为国家进行的广泛的例法,国家有预见 性的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对社会进行更自觉的规范性调整, 这种发展有规律。第四节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1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前者以共同生存为目的,公有制社会关系后者是阶级社会反映统治阶级 意志,有阶级的社会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利益2体现意志和利益不同全体氏族; 统治阶级3形成方式不同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自 发的逐渐形成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动规 范4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社会自身力量(舆论);氏族首 领的个人威望和威信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国家强制力5生效范围不同血缘关系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 围内国家范围内第三章 法的概
11、念和本质第一节 法的概念、外部特征一法的辞源词意法,刑也。法是一种普通社会主义,思想公望,抽象。法律是指具体规范条例,具体的。法又称自然法(正义,应然法)法律称国家法( 实在,现实,突然法)二法的概念所谓法的基本特征就是法的本质的外部表现 (1)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人类为了更好的组织社会生活,必然会有各种行为规范。它们大体可以分为两 类:技术规范, 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 间的社会关系,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治(政策)规范、习惯(礼仪、社会团体以及各种文化传统)规范。在这两大类规范之间 存在很大联系,技 术规范向社会规范过渡分为三种形式:纯粹的技术规范,如
12、生产流程等自然规律,但不具社会性,无法影响社会和他人,不具阶级性;社会技 术规范在操作过程中直接影响他人,如开 车;法律技术规范,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一部分社会技术规范,通常是社会技术规范中最重要的一部分,由法律严格监督来保障其实行,如食品 卫生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作用。指引人们的行为;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或他人的);警戒、制裁违法行 为的依据。一种高度发达的行为规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表现形式,法律规范有严格的逻辑结 构、法定的 创制方式、固定的表现形式、高度的概括性,从而使其成为高效率的社会关系调整器。(2)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
13、规范系统,具有普遍约束力。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立法的两种形式,制定指国家机关在其权力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一般指成文法创制过程;认可指国家承认社会上已有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应,曾获认 可的部分规则:认可执政党政策,国家政权,统治阶级道德规范,民族风俗习惯,商业习惯,判例,法学理论。(3)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系统。国家强制力主要包括军队 、法庭、监狱、警察等暴力组织,这些力量构成了对 法的实施的保障力,国家强制力表现在对敌对被统治阶级的镇压和对阶级内部的违法行为的两个方面,它并不会出 现在法的实施的所有过程中。因此它常常 备而不用,无所不在,无所在。(4) 法
14、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 有利的社会关系与秩序。法和权利、义务不可分,权利是人们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行为自由;义务是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应付的责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手段。第二节 法的社会阶级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 法是一种意识形态。属于思想范畴。是人的意志,不是社会关系,是立法者为实现某种目的而规定的行为规则,所以法是社会活 动的主观现象,是一定意志的体现。2 法体现的不是全社会意志而是 统治阶级意志。3 法反映 统治阶级整体意志,而非其中个 别人、个别集团的任性,但统治阶级 整体意志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过统治阶级 内部
15、和外部的斗争。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如果意 见违背整体意志,那么它们或多或少会被更 换。 二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 的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不都是法,还有其他形式,统治阶级要使自己意志成为公共行为准则,必须 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意志奉为法律,国家意志不全是以法的形式表现,如国家政策,通过任命、发表声明、颁布命令等表现方式。第三节 法的物质制约性一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容1 社会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人们为了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取得方式, 这是一切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因为物质生产 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条件,它决定社会政治面貌、文化、法律等2 自然地理环境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据的各种自然条
16、件的总和,包括地理位置、国土面积、地形地貌、土壤气候、自然资源等3 人口状况指人口数量、质量、增 长速度、聚居密度4 国家或民族的历史传统作为一种既定的历史的客观存在影响统治阶级意志的形成二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容与利益1 利益是主体和客体之间 的一种关系,是社会 发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展过程中作用于人而产生的某种需要和实现这种需要的措施。需要是利益的基础,人 们根据需要决定自己的利益2 人 们的需要使人 们结成一定的利益关系,利益还必须有与人的需求相结合的实现措施,只有某种需要而无实现这种需要的措施就构不成利益3 利益可以是主客体之间 的积极关系,也可以是消极关系,积极关系指
17、某种关系能使主体 获得好处、得到满足4 利益属于客观范畴、客 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应当把客观利益和人 们的主观利益区别开来三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统 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人们的需要,从而决定人 们利益,而这些需要和利益在人 们意识中获得反映形成一定目的和意志,再被统治 阶级上升为法律,所以利益是从客观上把人的物质生活条件与人的主观意志联系起来的重要因素四法的本质的层次性1 法的第一级本质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 第二级本质是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人 们的行为自由一旦被与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社会意识所确认,就形成了一种社会责
18、任,与社会责任相适应的是社会义务,社会权利是为当 时的社会意识所确认的行为自由,因此,人们制定法律是在当时是生产力所允许和人类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所认可确认的行为自由基础上的。 资本主义社会称一般社会权利为人权,人权既有人的行 为自由,又有当时占主流的观念、价值判断,所以,人权不是超阶级、超时代的,随着社会发展、人的素质的提高,人的行为自由一直在扩大。人权 范围比法律大得多,人权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与统治阶级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才能上升为法律,如食品卫生法3 第三 级本质 :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客 观需要。行为自由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权利都是在一定物质条件下产生的,是从事某种形 态的社会生产所
19、必需的,因此,法这种社会的主观现象又有着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础,它的最 终来源是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 这才是法最深层的本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是统治阶级上升来的。第二三层本质属于社会学研究领域第四节 法的内容形式及分类一法的内容1 从直接意义上看,法由法律 规范构成,所以其直接内容是法律规范。法作为 一个整体,由一个个法律规范构成,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 细胞,它是抽象概念,不等于法律条文2 从法的社会意识性质角度,法的内容分为意志和知识内容。前者指法是统治 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法的主导方面的内容,决定法的性 质,基本包括三方面:(1)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法律规范,反映 统治
20、阶级整体意志,首先规定合法的 权利义务,其次舍弃统治阶级内部不符合其整体利益和意志的要求(2)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任务: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保护被统治阶级遵守法律的行为。对其作必要的妥 协,以 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秩序(3)调整统 治阶级和同盟者关系的法律规范,当某个阶级不能 够独自掌握政权的时候,就需要与其他阶级联合掌 权,在 阶级联盟情况下,统治阶级是构成掌握国家政 权的阶级联盟,法体现阶级联盟的共同意志, 这种共同意志不是阶级意志的简单相加,它是根据各个 阶级在联盟中的地位和阶级力量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意志, 这种意志也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地位,而 这种关系一定会在
21、法中反映出来。和法的意志内容并列的是法的知识内容,它表明法是一种社会意识,一种文化形 态,它凝结着人们调整社会关系和管理社会事务的经验、知识和智慧,特点:(1)没有阶级性,服务于任何阶级,它是一种技术性内容,如禁止近亲结婚(2)它是意志内容的一部分载体,部分意志内容的表 现形势3 法的内容,还可分为社会政治内容和专门法律内容。前者是法的内容中直接反映社会经济基础和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一般的社会 规范都有,不是法所特有的;后者为法所独有,法律 调整所单独具备的内容,而不是社会关系调 整所具备的内容, 专门法律内容本身指法作为一种社会关系调整器,在调整文化方面的内容,主要指法律调整特有的一个系统、
22、范畴、关系和原则。法律技术内容指法律调整所采用的具体性措施和规则,如制定和 实施法律的方法二法的形式法的直接内容即法律 规范的结构形式、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1 结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结构:(1)从一个法律规范的角度理解,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逻辑要素构成(如果那么否则)(2)从法律规范体系角度,法的体系可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制度又由法律规范构成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2 表 现形式又叫法的渊源,它指国家 创制法的形式和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法的外在表 现形式构成的体系叫做立法体系,立法体系由法律文件构成,法律文件由法律条文构成,因此它是法律
23、规范内容的外在形式3 通 过法律关系 实现,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参加者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所建立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是社会关系的原始的关系(子女可无血缘关系如收养)三法的分类1 按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和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可把法分成不同历史类 型: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法2 按法的 历 史传统和外部特征不同,可把法分成不同法系(西方法学家的一种分法),历史上存在五大法系:中国、印度、伊斯兰、大陆/罗马、海洋 /英美法系3 按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 调整的方法的不同,可把法分成部门法4 按法的 创 制方式和表现 形式不同,可把法分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5
24、 按法 调整的内容是国内还是国外关系,可把法分为国内法、国际法6 按法律 规 定的内容是实 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把法分成实体法和程序法,前者有民法、刑法、婚姻法、经济法;后者有刑事诉讼 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7 按法的效力范围,可把法分成一般法,特殊法(普通法,特别法)。后者优于前者8 外国:(1)公法 私法:前者是运用国家权力的法律;后者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合同法、民法、婚姻法(英美法系没有)(2 )固有法继受法:源于殖民地和宗主国的关系(已过失)(3)普通法衡平法:一般判例组成的法称为普通法,当一般判例解决不了案件,判决由衡平法院如英国的皇家大法院做出,据公平原则判案,这个公平原则
25、产生的新案例称为衡平法问题:(1)法律中存在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的,它是否也体现阶级性?有些已制定法律没有反映统治阶级利益,甚至不利于统治阶级 ,怎么 认识?(2)黄世仁向杨白劳讨债是否合理?(3)怎样理解法只反映统治阶级意志?(4)怎样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法怎样将意志国家社会相结合?总结:(1)两种情况:统治阶级内部一小撮与其整体意志相违背的分子掌权,如希特勒; 统治阶级对自身利益认识不足,如知识产权 (2)法律中有利于被统治阶级的规定不等于法律反映被统治阶级利益,因为立法时统治阶级只考虑自身利益(3)被统治阶级可以争取自身利益,但即使得以成功也只是被统治阶级要求转化为统治阶级要求,矛盾激化 时
26、表面让步,实质仍从统治阶级利益考 虑(4)合理半是指殖民地半封建地主阶级的理;不合理是指农民的理第四章 法的职能和价值第一节 法的职能作用(法的本质的外在外部表现)一概念分类1 法的职能(功能机能)指法发挥作用的活动或活动方向,是法的本质的外部表 现。法的作用指法 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如包括法律调整的影响和法的思想影响。法的职能是对作用的表 现,是体 现法的作用的活动或活动的方向,二者可通用。根据法对社会生活影响的性质划分:法的专门法律职能作用;法的社会政治职能作用二法的专门职能和作用法本身的 职能和作用1从法作为手段的角度表现出来的 职能和作用2 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
27、行为规则对人们的意识行为发生影响,从而 对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的作用,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根据。 (1)指引: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来指引人们的行为,三方式授予人们一定权利;规定一定义务,要求人们必须做什么;通过禁止性规定不允许人们做什么,使人们承担不行为的义务 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2)评价:法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则,是带有是非的信息载体,衡量人 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这种评价是国家的价值判断,是客观的普遍存在的价值判断,既可评价他人行 为,也可 评价本人行为,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 的价值观念,从而达到影响人们行为的效果(3)教育(思想影响):通过法的实
28、施对一般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4)预测:根据法律规范可以预测主体即将作出的行为,人 们既可以事先预测某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可以 预测国家对这种法律后果的态度(5)强制:对违法行为有制裁作用,这种强制作用主要 针对违法行为, 对守法公民不存在3 法本身的职能(1) 调整职能:法能够确认建立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保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正常存在,确 认一定社会关系指确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 统治者和同盟者的阶级关系,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一定社会关系指根据统治阶级需要建立一定国家机关系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制度,并使这些制度系统化、合法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
29、法理学化;发展一定社会关系指为社会发展提出方向, 规定一种概括的的行为规则,使社会关系在 这种规则范围内有组织、有目标的发展,直到建立正常的法律秩序。静止调整确认建立一定的社会关系,包括授权性和禁止性两种方式;动态调整反映发展一定社会关系,通过法的 实施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其方式是主动的履行积 极的义务(2) 保护职能:法保护已经建立的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不受侵犯,排除同这种主流社会制度不相容的社会关系,恢复或弥补被侵害的 权利以及(主要方式)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三法的社会政治职能作用1 法维护一定阶级统治职能和执行一定社会公共事务职能,与国家职能相吻合2 政治方面的职能作用主要是 阶级统治职能,
30、指国家活动在法律上的表现,反映法存在的主要价 值3 经济方面的职能作用:确立维护有利统治阶级的经济制度;保护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制度),调整解决各种 财产纠纷, 维护一定经济秩序;促进或阻碍生产力发展4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职能作用: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 证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它具有一般社会意 义,不是某一阶级或社会的法所特有的,主要表现和活动是建设管理各种基础设施、发展生产 、保 护环境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利用保护自然资 源、 发展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法和国家是社会的正式代表。5 二者的关系: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法的本质自身矛盾的表现,法的同一本质
31、 的反映;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为统治阶级服务;阶级统 治职能以执行公共职能为基础,公共职能的 执行为统治阶级服务,以阶级统治为目的;二者的统一具有一定条件,即统治阶级利益要求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要求相一致,在社会矛盾尖锐化,统治阶级利益不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要求时,二者产生矛盾,统治阶级牺牲社会公共利益,而服从阶级利益、意志需要;统治职能第一性,公共职能第二性(有限度)6 如何全面认识法的职能作用?反对两种倾向:否定和轻视法的作用;片面夸大法的作用,法“万能”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受客观规律制约和限制;法受本身属性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法律 调整只对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
32、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不管它是否危害统治阶级利益;法还受到主体对法的利用程度的局限;一个社会的法律性应当有限度,法律太 严密会使社会积极性受到制约,社会缺少活力,这种现象称作超组织性,法律规定太少造成无 组织性, 这两种现象都是畸形发展。社会调 整依*全部完整的社会调整系统。第二节 法的价值一概念特征1 价 值是客体能 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性能。客体对于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任何客体当它与主体处于一定的联系中为主体所意识到时,它就能表 现出某种价值(哲学范畴)2 价值大小既决定于价值载体(即事物本身的性能),又决定于主体需要,主体需要的变化是一事物价值变化的客观基础3 价值反映主客体间的积极关系(即
33、客体能够使主体获得各方面的真正好处),客体 对于主体消极方面的意义不是真正的价值4 法的价值指法这种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性能,而且是客体对满足主体需要的 积极意义。 这里的主体指公民、法人、阶级、国家及或其他社会组织。一种法律规范或制度有无价 值及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规范或制度本身的性质,又取决于主体对于这种规范或制度的需要5 法的价 值 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主体的主观认识为转移。法的价值和主体需要都是客 观存在的,而主体对法的价值的评价是主观的,根据人 们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而有所不同。 特征之一:客观性6 法对于同一主体在不同条件下和对于不同主体都具有不同价值,不同主体所 处于的历史阶段和社
34、会地位不同,对法的需要不同。特征之二:主体性7 法的价 值 随主体需要和利益的 变化而变化。利益指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主体的客 观需要及满足这种客观需要的措施,而价值侧 重于客,体一定是 积极的。特征之三:变异性8 主体需要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法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也是如此,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家庭等各个方面和层次。特征之四:多层次(多维)性二法的价值的分类1 工具性价值:法是中介其他价值的工具、手段,具有工具性、服务性,是社会关系调整器确认性价值:法是确认保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首要的确认性价值是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对阶级统 治的确认,是 对各个阶级在社会当
35、中地位的确认,是 对已经存在的社会现实的确认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分配性价值:法是分配社会财富的有利工具。国家可通过建立各种经济法律制度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法既可表现为分配财富的性 质,也可表 现为其数量衡量性价值:(1)法通过规定一定价值的等级可以成为衡量不同价值的标准,法可以把一定价 值规定在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可以 对不同行为给予不同等级的惩罚,或对合法利益 给予不同等级的保护(2)法是衡量是非、合法与非法的标准保护性价值:法是保护其确认和分配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财富的工具,对违法犯罪行 为给予惩罚, 对被侵害的权利给予恢复和补救2 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法自身固有的满
36、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它是 实现法的工具性价值的前提和基础。 (1)法能将权利和 义务达到一定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化解冲突,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在一定范围内共处 ,法能保障一定物 质条件所决定的人的行为自由,同 时, 规定权利的范围和界限,把权利义务个人自由 责任相统一(2)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给人 们规定明确具体、肯定的行为方式,把个别性和规 范性调整相结合,它是一种较先进和科学的调整方式,是一种 统治阶级政策较成熟的经验,这种稳定性是相 对的,随社会实际生活变化而变化(3)法可使国家强制合理化、公开化、经常化:使国家强制力表 现为公开的暴力机构体系,使国家权力的运用 经常化;使
37、国家强制力的运用合理(统治阶级的理)化,防止 滥用国家权力和出现破坏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行为三法所中介的价值1 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 现实及其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其外在表现是具体的社会制度(文化、家庭等制度),它独立于法之外而客观存在,故有独立的价值2 一定社会的价值观念,主要指自由、正义、公平、平等、秩序,也是独立于法而存在的第三节 法与利益正义自由秩序一法与利益1 利益客观存在,对法起决定性作用2 经济发 展要求是通 过社会不同 阶级、 阶层的利益要求转化为法律形式的;阶级利益的产生与分化导致法的产生,而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决定法的本 质,同时,统治阶级利益的发展变 化又决定法的发展变
38、化,所以一个阶级只有意识到自己 实际存在的利益和需要,才有可能形成自己的目的和意志,也才可能将自己的目的和意志上升为法3 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发展有能 动的反作用(1) 法可促 进 利益的形成与 发展。立法者通 过立法设定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关系参加者 设定行为模式,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统治阶级需要和利益(2) 法可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与发展。主要阻碍被统治阶级和非法利益的形成与发展(3) 法是 协调 和实现统治阶级 利益的有效手段。主要体现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制定 过程是统治阶级认识、了解、协调各种利益以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过程。实施过程是执 行法律原则和规范,使各种利益的法律形式转变为现实生活
39、中的实际社会关系二法与自由1 自由在政治和法律上的概念社会关系中受到保障或得到统治阶级认可的,主体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1)自由是人 们的客观物质条件与人的意志的统一,在一定经济 条件下所产生的一定的人的行为自由,对必然的认识 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2)自由表示一种社会关系,既表示社会是一个完整体系,又表示在社会中有相对独立的主体, 这两方面构成社会内在矛盾。社会成员独立性受社会整体性约束,而社会生活完整性又通 过社会成员独立性来得到保证(保障)对自由的认识要做阶级的历史的分析,世界上没有抽象的绝对的自由,只有具体的相对的自由,在阶级 社会对自由的要求都反映一定阶级的历史的内容2 法与
40、自由的关系(1)法是确认、保 护、 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统治阶级的自由和限制、排 挤被统治阶级自由的手段(2)法可将自由转化为权力(法律上的权力),任何对这种自由或 权力的侵犯,就是 对国家权威的侵犯,就要受到制裁( 3)法为自由提供保护机制,法在把自由确认为权 力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力的界限,使人 们的行为自由可能在法律的范围内互相协调,这 种保护具有普遍意义,不仅对对统治阶级,而且对被 统治阶级合法行为给予保护,从而形成一定秩序 既保护又限制自由三法与正义公平1 正义概念人们的一种伦理观念;体现一定生产方式和人们理想的观念形态(1) 从内容看,人们行为的内容只要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力
41、发展相适应就被认为是正义的;反之,非正义(2) 判断人们思想行为和社会制度正义性的观念是建立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所以,社会不存在抽象的超社会(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公正和正义,而只有具体的现实的公正和正 义,不同 阶级有不同的公正、正义标准。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3) 公平正义的要求不能超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随社会条件 变化而变化2 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1) 法的创制问题法律规范内容应当反映统治阶级要求的正义(分配/实质 性正义),法的价 值在物质精神分配方面体现统治阶级正义观(2) 法的实施问题法在施用过程中是否反映统治阶级所要求的正义和公正(形式/程序
42、/ 矫正性正义),法是实现统治阶级正义观 的手段,法的价 值正是在于实现统治阶级心目中的正义公正思考题:1 如何理解法的职能作用运用法的本 质和职能,分析法律至上是否正确2 法的价值利益真理是什么关系3 联 系实际 理解什么是正 义公平公正,在 现实生活中,除了法律上的正义公正,是否还有其他的公正公平4 怎样理解法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价值判断5 对录 象片的 观感,怎样认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运作及其本质第五章 法制 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第一节 法制的概念构成1 概念法制是指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这 个意义上法制的特点:(1)法制是与国家的存在相一致,即只要
43、有国家就有法律制度,因此,这个意义上的法制与民主制度没有必然的联系(2)法制的内容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法为核心的法律上层建筑的全部内容,从 这个意义上使用法制就和法制史也和党及国家在重要文件中的法制一致了,并且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相区别2 构成三要素(1)现行法律规范系统:它通过两个层次表现出来,法律规范的 总和,法律文件的总和,它是一个国家法制的重要内容(2)法律实践:它是法在社会中的运动过程,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国家机关如何执法、司法,普通人民如何守法、用法(3)法律意识:占主导地位的和不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既包括社会上一般的人对法律的理解,也包括法学理论和系统对法律的理解,法律意 识受到民
44、族文化传统很大的影响,是形成法律 规范的条件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1 概念 对法律制度的一种分 类。根据法所 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不同和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对法和法律制度所做的基本分类。分 类标准:建立在同样的经济基础上,反映相同 阶级意志的,属于同一历史类型,这是马克思主 义对法和法制从本质上进行分类(分类的法不是抽象得的法,而是在历史上存在过的具体的法),按照社会 历史的发展顺序和法律的本质差别的特征进行分类,可以把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按照社会形态的历史进程划分成四种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其中前三类法可以 归为私有制社会下剥削阶级的法,社会主义法是法的 历史发展当中
45、最后一种类型的法2 更替 规律 法的历史 类型的更替有其规律,它与社会类型的更替并不一定一致。首先,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其次,法的历史 类型的更替是与社会形态的转化相一致的,从较低 层次的社会形态向更高层次的社会形态相转化;第三,法的 历史类型的更替是法的根本性质的转变,它是通 过人的有意识的变革来实现的。社会主义法取代 资本主义法到目前为止都是通过武装斗争,不是自然 过程,而是革命过程3 不同 历史 类型的法律制度之 间的历史联系性。由于本质的不同,在性质上有根本不同,但有很多历史的联系性。剥削阶级法之 间由于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所以在法
46、的 阶级性方面和社会性方面有很多联系。社会主义 法和剥削阶级法之间尽管有本质的差别,也还是有一定的 历史联系性,因此,社会主义法可以从以前的法中吸取合理的科学的内容。防止两方面倾向:只 强调本质上的差别而不注意历史联系性;只强调而不强调本质上的差别4 法律移植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插入,输入国是法律制度的母国,具有典型性。法律移植是当代各个国家法律制度发展的一条捷径,是各个国家相互学习、借鉴的一种现象。列强向殖民地 输出法律, 较落后国家向先进国家学习法律(日本借鉴德国大陆法系)。法律移植途径主要有两种:法的直接移植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被其他国家不作任何改变而整
47、体引进,日本引进唐朝法系(大中华 法系),土耳其、突尼斯、摩洛哥全面引进法国法典,但成功的少,失败的多;法的间接移植是对被移植法律进行加工、选择、取舍,然后再引进,这是主要方式,有一定科学性5 法制现代化指某一国家或民族的法律制度在发展中以某些崭新的特征为显著标志的重大转变过程。一般来说,法的发展过程就是法的现代化过程,法制现代化主要内容有三方面:(1)法律规范体系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笔记系列-法理学的现代化,建立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法律都要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 诉讼法、 劳动法、婚姻法)(2)法律调整方式的 现代化,立法更注重民主化、科学化,注重完善立法技术化,法的实施专门
48、化、精细化,更趋于合理、公正,法律 调整在社会调整系统中占据核心地位(3)法律观念现代化,实行依法行政,提高法律权威性,进行依法治国的理念教育和发展法律学术研究及法学教育第三节 奴隶制法 封建法一各国奴隶制法的概况1 最早奴隶制国家东方古埃及埃美尔巴比伦中国印度亚逊(1) 古巴比伦:BC16 ,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将汉谟拉比法典刻于石柱,它是大量 习惯法的记载, 发现最早,保存最完整(2) 古印度:政治上不统一故法律分散具有代表性的是 BC2AD2 形成摩奴法典内容主要是佛教礼仪习俗和等级划分(3) 古中国: 产生于 BC2100 年相传“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吕刑” ,没保存下来,只在一些文
49、献有反映(礼:行政法,规定人们行 为等级)(4) 古希腊:由两个城邦国家组成最著名的是希腊、斯巴达,BC6,德拉古制定法典;BC594, 执政官梭伦梭伦例法(5) 古 罗马:世界各国奴隶制法发展最高峰,最完善。从 BC6 到 AD6,古罗马国家各个时期制定的法律总称为罗马法,大概分四个 阶段BC6 BC3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形成 十二铜表法但主要内容失传;BC3BC27 年市民法向万民法发展,前者调整罗马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后者非 罗马公民(外国自由民、奴隶主)取得自由民身份;BC27 年AD3 法学家活动的阶段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立法和法学研究都很发达,出现了很多法学家,他们的著作受到社会尊重,罗马帝国 认可其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也以这些著作为准;AF3AD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