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 圳 大 学本 科 毕 业 论 文(设计)题目: 股权分置改革研究院 别: 经济学院 专 业: 金融专业 学 号: XXXXXXX 姓 名: X X X 指导教师: X X X 辅导教师: 200 年 0 月 0 日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股权分置改革研究 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X X X日期: 200 年 月 日
2、编号(学号):深圳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题目: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研 究 学 院: 经济学院 专 业: 金融 班 级: 学 号: XXXXXXXX 学生姓名: X X X 指导教师 : X X X 下发 200 年 月 日 完成 200 年 月 日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须知1、认真学习理解深圳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和深圳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及要求 。2、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内容。3、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别人的工作内容。4、实验时,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材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制度。5、毕业
3、论文(设计)必须符合深圳大学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与要求 ,否则不能取得考核成绩。6、毕业论文(设计)成果、资料应于答辩结束后及时交给学院收存,学生不得擅自带离学校。经指导教师推荐可作为论文发表。7、妥善保存深圳大学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将任务书同毕业论文(设计)一并装订,交给指导教师。深圳大学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题目名称:股权分置改革研究一、 毕业论文要求:论文的内容应包括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股权分置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股权分置改革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股权分置改革前景。要求结构合理、逻辑性强、文字通顺。其他方面应严格按毕业论文要求执行。二、
4、 进度安排:1、选题、写作论文初稿: 2008 年 1 月 15 日2008 年 2 月 29 日。2、提交论文初稿: 3 月 1 日3 月 7 日。3、咨询指导老师: 3 月 14 日。4、导师指导论文修改: 3 月 15 日5 月 4 日。5、提交论文定稿: 5 月 5 日5 月 9 日。6、论文答辩时间: 5 月 17 日上午 8:10 到文科楼 2523 室签到。7、答辩地点: 文科楼(详细地址见文科楼 2523 室张贴的通知) 。深圳大学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三、 需收集的资料和指导性参考文献1.钟精腾 G 股之困股市动态分析 2005 年 47 期2.邱永红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若干法
5、律问题研究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5 年10 月 31 日3.姬长进 股改法律问题漫谈 股市动态分析 2005 年 9 月 6 日4.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 年 4月 29 日5、陈资灿:“论股权分置的本质、缺陷及其治理” , 财经科学2005-66、张建民,宁代兵,曹孟鸣:“完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方法论思考” , 经济学动态2005 年第 7 期7、仲大军:“中国证监会正在被股民利益集团俘获股权分置及中国股市的真正问题” ,,2005-8-19指导教师签名:X X X200 年 月 日审核者(学院领导或论文指导小组组长签名):X X X200 年 月
6、 日深圳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考核表(一)指导教师考核学院:经济学院 专业:金融论文(设计)题目: 股权分置改革研究姓名:X X X 学号:XXXXXXX指导教师姓名:X 职称:指导教师评语:这篇论文讨论了中国股票市场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股权分置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股权分置改革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股权分置改革前景等问题。论文将重点放在“问题”及“办法”上,值得称道。论文其他方面满足毕业论文要求。指导教师签名 200 年 月 日毕业论文(设计)的分工情况:【合作一个论文(设计)题目时填写】建议成绩:深圳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考核表(二)答辩小组考核学院
7、:经济学院 专业:金融论文(设计)题目:股权分置改革研究姓名: X 学号:答辩小组成员签名:答辩小组意见:论文分析了中国股票市场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股权分置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股权分置改革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股权分置改革前景等问题。论文将重点放在“问题”及“办法”上,虽然论文中的有些“办法”尚显稚嫩,但直面问题谈办法的取向还是值得称道。论文叙述清楚、简明扼要,并就论文的选题、结构与框架安排作了说明,重点问题专门作了介绍。能够正确回答一般问题,对复杂问题经提示后能够正确回答。符合本科论文答辩要求,准予通过论文答辩。组长(签名): 200 年 月 日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答辩
8、委员会给分为准):目 录摘要(关键词)1教师点评11、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12、权分置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研究23、股权分置改革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研究94、股权分置改革前景10注释11参考文献111股权分置改革研究经济学院金融系 学号:【摘要】股权分置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特有的制度性缺陷,在诸多方面制约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一历史遗留 问题成为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改革开放和 稳定发展的枷锁。但是这一问题的暴露和解决,将是我国 资本市场释放风险的一个机遇,也是资本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的一个有利因素。但是股 权分置作为我国独有的 历史遗留的制度性问题,并没有先例可循,如何解决好这一问
9、题 将只能靠自己去探索和实践。本文将重点通过股改的上市公司出现的问题以及股改后股市状况进行总结,分析当中已 经 出现的、或者可能出 现的问题,并探讨相应解决方法。从股改中所出 现的问题和股改后现实 股市状况来看股权分置改革后续过程依然艰难,如何使股改能 “平稳过渡”以及妥善解决股改中出现的新问题就要做到:坚持稳定股市的政策;积极开拓资金入市的新渠道和新机制;加快发展公司债券;适当调整交易机制;适时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积极出台股权激励机制;其中加强法制法规的建设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将成为关键点。【关键词】股权分置 股改 流通股 非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从 2005 年 4 月份至今,股改过的股票市值已经
10、超过 60,而股改将有望在今年年底最终完成。股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是阻碍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绊脚石,而如今对这一问题的着手解决将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喜讯,但股改的同时却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股改中为人所关注的焦点,为此本文将重点从股改中特殊企业股改问题、股改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股改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总结研究可行的解决方案。1、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我国股票市场上特有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份分而置之的现象,并不是伴随资本市场的诞生就先天具有的。在资本市场也就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我国政府根本没有意识到有股权分置这个问题,简而言之就是在一开始并没有流通股和
11、非流通股的存在。真正出现股权分置现象是在我国资本市场初步发展后,我国政府考虑到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以及防止国有上市企业私有化,保证国有资产的控股地位,不被二级市场的流通所稀释或侵蚀,在这种情况下才出台政策规定占股市份额约三分之二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 ) ,只允许占股票市场总量三分之一的社会公众股上市流通(称为“流通股” ) 。这一特殊的制度安排在资本市场成立和发展之初,确实起到了筹集巨额资金、扩大生产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等作用。但是,股票市场在成立之初,就把功能定位于为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融资服务,减少其对金融中介间接借款的依赖之上,而不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提
12、高投资效率及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渠道。我国证Comment A1: 页:21、陈峥嵘, 每日经济新闻2005年 5月 31日Comment A2: 页:22、何如著:股权分置改革操作实务与后股权分置时代第 1篇第 6章第 3节,华夏出版社,2006 年 1月第1版。2券市场在设立之初,众多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集资是股权分置的根源,而当时政府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声音不断出现,股权分置问题就成为多方焦点,普遍认为股权分置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候,事实上也正是如此。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需按承诺加大
13、对外开放的力度,最终资本市场也需要开放,届时无论中国资金还是外国资金都可以自由进出,而中国股权分置问题的存在是不可能适应这种要求的。股权分置问题不解决,中国的资本市场已经无从发展,诸如:股票期货期权的避险工具、国内资金出外投资、国外资金来中国投资都没法进行。资本市场不能发挥作用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就是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因此股改势在必行,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 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
14、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 年 6月 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 10月 22日宣布暂停。 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议程。2004年 1月 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 ,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12005年 4月底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通知的出台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铺开。由于没有先例可循,股改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后续也依然艰难,然而“开弓没有回头箭” ,政府部门以及各个上市企业要做的就是
15、“摸着石头过河” 。2、股权分置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研究2、1 特殊上市企业的股改如何操作问题2、1、1 含外资股份的公司上市公司 21、 含 B股的公司截止至 2005年 12月 31日,沪深两市中含 B股的公司有 109家,其中纯 B股公司 24家,兼有 A股公司 85家。2、 含 H股的公司沪深两市中含 H股的公司,即“A+H”公司有 32家。他们多数是股本较大的蓝筹股,有些是先发行 H股,再发行 A股,如东方航空,江西铜业,中国石化等;有些是先发行 A股,再发行 H股,如中兴通讯等。建议对“A+B”公司的 B股股东和“A+H”公司的 H股股东不作补偿。原因在于股改之所以要支付对
16、价,是由于非流通股可流通后使某类股份扩容,影响其估值。所以,扩容谁,就补偿谁,即扩容了 A股,A 股股东就有补偿;扩容了 B股,B 股股东就有补偿。而谁没扩容,谁就没有补偿。兼有 A股的 B股公司,非流通股可流通后只使 A股扩容,如果有关方案不影响 B股权益,就不必对 B股股东作出补偿。对于 H股,由于非流通股只是转换成 A股,H 股的流通量不会增加,不损害 H股股东利益,当初 H股的发行定价不高,目前市盈率水平也比较低,H 股市场的估值水平实际上以价值投资为基础,国际投资者并没有以 A股价格作为参照,赖以决定当初发行以及现在买卖的一些关键指标的计算都是以所有股份为基础的,所以,法人股流通对
17、H股的价值没有太大影响。在实际操作中,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支付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所有费用,因此 B股、Comment A3: 页:33、何如著:股权分置改革操作实务与后股权分置时代第 1篇第 6章第 3节,华夏出版社,2006 年 1月第1版。Comment A4: 页:33、何如著:股权分置改革操作实务与后股权分置时代第 1篇第 6章第 3节,华夏出版社,2006 年 1月第1版。3H股股东的利益根本不可能遭受损失。含 B股、H 股的公司可以多考虑采用权证的方式。若相关的 A股不大幅度送股,就不会过分影响 B股、H 股的股价。含 H股公司的股改可以采用少对价、多承诺方式,这样可以使各类股东的利
18、益都能得到保证。2、1、2 含有外资法人股的纯 A股公司 3对于纯 A股上市公司,单含有外资法人股的公司分两种。一种使外资法人股东为发起人股东,对于这类股东,应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取得在 A股市场流通的权利;一种是外资法人股东系以高价向发起人股东购买的情况,以重庆啤酒为例,其第二大股东 S&N ASIA PACIEFIC LIMITED 以 10元/股的价格从重庆啤酒集团购买股权,而股改前市价仅 8元多,外资股东没有流通的愿望,当然不愿意支付对价。建议:对于这类公司,原来高价出售股权的股东(其现在仍为公司的股东)可以与外资股东共同协商,双方共同支付对价,或者可以采取两类非流通股东支付不同对
19、价的方式。2、1、3 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存在难度的上市公司 41) 中国石化、中国石油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国石化持有上海石化等公司非流通股股份,为对价的支付方,如果要上海石化支付对价,意味着中国石化的股东最终支付了这部分对价,但中国石化的股东有香港的 H股股东,这就使得上海石化的对价支付存在困难。建议:由中石化集团以现金方式支付上述对价。由于中石化集团持有中国石化绝大部分股权,由其支付对价以避免 H股股东利益受损是非常适宜的。或者由中国石化收购上述公司,使上述公司退市。中石化一直以来都希望整合国内的上市公司以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通过收购上述公司的方式,即解决了公司经营中应解决的问题,同时通
20、过合理的收购价格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同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0857.HK)控股的 3家 A股上市公司吉林化工(000618.SZ) 、辽河油田(000817.SZ)和锦州石化(000763.SZ)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也只能采取上述方式。2) 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低的公司目前市场舆论逐渐将非流通股股东每 10股支付 3股对价作为心里预期。这种心里预期对非流通股持股比例在 30%以下的公司来说,则意味着非流通股股东存在失去控股权风险。一旦对流通股股东实施大比例送股,就意味着大股东的持有比例变得很小。如万科 A、伊利股份、中集集团、深发展这些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均不超过20。对他们
21、来说,一旦减持,就由可能遭到恶意收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的农产品采用了大股东承诺流通股可定价回售的创新方式。农产品由于非流通股股东整体持股比例较低,而且公司股价复牌前已经跌破净资产,因此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任何对价,只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赋予流通股股东一年后溢价 26.87%出售持有股票得权利。由于第一大股东不愿意失去控股权,因此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的上市公司在股改过程中,公司大股东不能采取送股方式,只能采用其他对价支付方式,如送现金。此外,还可以采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行认沽权证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如万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 A股股东,每持有
22、 10股公司流通 A股股票将获得华润股份免费派送 8份、存续期为 9个月、行权价格为 3.73元/份的百慕大式认沽权证。3)股东多且难以联系得公司在第二批试点公司中,宏盛科技、东方明珠的法人股东分别多达 150家和 379家,不Comment A5: 页:43、何如著:股权分置改革操作实务与后股权分置时代第 1篇第 6章第 3节,华夏出版社,2006 年 1月第1版。4少股东失去联系,物华股份也表示公司一直未能与非流通股股东长春物资公司取得联系。宏盛科技和东方明珠采用的做法是大股东代为支付对价,募集法人股股东即不参与支付也不获得对价。宏盛科技表示,以大股东为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以持股 45.2
23、9%的比例承担了 75%的对价。虽然物华股份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技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将积极继续与该公司联系并签订相关协议,如未能取得联系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该公司无法支付相关对价由大股东代为支付。但是从法律上讲,在长春物资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代为表达改革意向存在不妥,有引发诉讼之忧。虽然,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形成改革动议,但是并未对如何使“失踪”的非流通股执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出有效的办法。建议:对于联系不到的股东所持股份较少且大股东支付对价能力较强的情况下,由大股东代为支付对价。如果大股东支付对价能力不强,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在参与表决的三分之二非流通股股东
24、通过对价方案的情况下,对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强制执行。4)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权存在权利“瑕疵”的上市公司目前,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相当多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被司法机关或金融机构冻结、质押的问题。简而言之,我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权利瑕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非流通股份被质押。非流通股股东由于向银行贷款等原因,将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质押给了银行、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流通股股东不能自由处置上述被质押的股份。非流通股份被司法冻结。非流通股股东由于债权债务纠纷等原因,其所持有非流通股份被法院、公安或检查等司法机关冻结。非流通股份被质押,又被司法冻结。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质押给了银行等单位或者个
25、人后,有关司法机关又将上述非流通股份进行了冻结。第二批试点公司中又 5家公司大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或者冻结的情况。其中,人福科技前四大股东持有的占总股本 42.52%的非流通股份已全部质押;中莩实业第一大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 6850.58万股中 3500万股已质押;物华股份第二大股东深圳市红旗渠实业发展公司所持 2700万股被质押;第三大股东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所持2646万股中 1615万股被冻结第五大股东深圳市晋鑫源计算机技术公司所持 324万股被质押;亨通光电第一大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6793.27万股中 4600万股质押。建议:(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前解除
26、质押、冻结。如果非流通股份仅存在被质押的权利瑕疵,由非流通股股东与银行等质权人协商,并取得质权人的承诺函,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前解除对非流通股股东用来支付对价部分的股份的质押,其他部分股份仍予以质押。(2)控股股东自身股权未被质押且具有代为支付对价的能力。如果由于部分非流通股小股东不能取得质权人、司法机关和相关债权人的承诺函,为了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则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由其代为支付对价。(3)控股股东自身股权也存在权利瑕疵或者不愿意代为支付对价。在上市公司能够实施公积金转赠股本方案及进行现金分红或非流通股股东存在现金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则可以采取资本公积金
27、转正对价支付及支付现金等方式支付对价。(5) 中集集团类型的公司中集集团既有 A股,又有 B股,目前非流通股股东仅一家,为外资法人股,其持股比例仅 16.23%。对于这类公司,因其未流通股为外资法人股,按照规定可以最终转化为 B股实现流通。2、1、4 存在募集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的上市公司 5Comment A6: 页:53、何如著:股权分置改革操作实务与后股权分置时代第 1篇第 6章第 3节,华夏出版社,2006 年 1月第1版。Comment A7: 页:57、邱永红,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 ,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 58家。对于这种公司,解决方案由两种:第一种是公募法人
28、即不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如东方明珠、申能股份和宏盛科技等 3家公司,通过充分沟通后,这 3家公司的公募法人股都即不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第二种是募集法人股应该承诺分步减持。如申能股份。2)存在内部职工股的上市公司华发股份和鲁西化工股改方案涉及内部职工股,但因内部职工股的性质不一,出现了分类对价支付方式。鲁西化工内部职工股发行满三年后可上市流通,鲁西化工非流通股股东将这部分内部职工股视同为流通股支付一样的对价。而华发股份内部职工股分两类,一类是发行满三年可上市流通,另一类是暂不上市流通,因此华发股份制定了分类对价支付方式,第一类可获对价,但对价比流通股股东少得多,在向流通股股东 10送 3
29、的同时,也向上市流通的内部职工股每 10股支付 0.7股对价。第二类不获得对价,也不支付对价。目前两市类似华发股份的上市公司还有很多,华发股份的方案将成为这些公司解决股权分置起到投石问路得作用。2、1、5 亏损类、面临退市风险得上市公司 6股权分置改革将发挥淘汰功能,促使市场进一步走向“价值投资” 。亏损类公司盈利能力差,非流通股股东能够给出的对价相对有限,现有流通股股东多为长期“套牢”的小股东,给予再多对价,也缓解不了他们的痛苦,因此,再表决时,此类流通股股东极有可能一律否决。亏损、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的解决方案主要由两种,即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重组同时实施,或直接退市。其中股权分置改革于公
30、司重组同时实施的方案具体可以为:重组方进行资产置换的同时一并解决股权分置问题。(1)重组方收购控股股东股权,获得控股地位;(2)重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资产置换,剥离劣质资产,置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优良资产;(3)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缩股或采取其他对价支付方式;(4)重组方所获得的股权在按照规定经过一定的锁定期后,获得上市流通权;(5) 国家对实施重组上市公司提供特别优惠,比如对其重组行为予以各种政策和财务上的优惠等;重组方案必须通过分类表决。2、1、6 特殊上市企业五类情况总结这五类特殊企业可以总结为:股东情况特殊、股权情况特殊、股权性质特殊这三大类,对于这五类企业来说经过各个公司的实践以及创新,
31、这些企业的股改方案也相继通过,证明特殊企业也能顺利地进行股改,而上交所和深交所也不断发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指导规范各类企业的改革方案的设置。通过不断实践,与这些企业情况相似的上市公司在往后的股改中将有先例可寻,为股改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2、2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法律问题2、2、1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 7 股权分置是指由于早期的制度设计,只有占股票市场总量三分之一的社会公众股(流Comment A8: 页:67、邱永红,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 ,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 A9: 页:6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 4月 29
32、日6通股)可以上市交易,另外三分之二的国有股和法人股(非流通股)暂不上市交易。所谓股权分置改革,则是指通过一系列制度性的安排和变更,改变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交易,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的状况,使暂不上市交易的股份(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 目前,一些学者或律师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没有法律依据。例如,上海同济大学法律系刘春彦副教授认为,全国人大应制定股权分置改革特别法,以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又如,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赖建平律师认为,股权分置改革现行做法违反宪法与法律。 股权分置问题的存在是在诸多历史条件的影响下形成的,从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对国有股流通问
33、题既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总体上采取的是搁置的办法。国有股和法人股(非流通股)暂不上市交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每一个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因此,当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不需要对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只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在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等机构出台的有关制度和法规、规章框架范围内自主决定改革方案并予以实施即可。2、2、2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原非流通股的转让、交易问题 8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是否可以自由地通过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已取得流通权的股份,已经成为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已取得
34、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随着时间的推移分别处于以下几种状况: 1)处于法定限售期。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应当做出分步上市流通承诺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一)试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试点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承诺,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 9
35、 由此可见,所有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全部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期限届满后十二个月内,超过百分之五部分的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或转让,在二十四个月内超过百分之十部分的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或转让。 2)处于额外承诺限售期。 除了上述法定限售外,很多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还做出了额外承诺。例如,华发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除满足中国证监会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的条件外补充承诺: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挂牌出售所持有的股份: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
36、交易日起满 36个月;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当且仅当出现连续 5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均价达到或超过截止 2005年 6月 18日前 30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的收盘均价6.41元上浮 50%即 9.62元后” 。 3)处于可流通期。 在上述法定限售期和额外承诺限售期(如有)之后,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可以自由上市流通。 Comment A10: 页:7邱永红,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 A11: 页:79、邱永红,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 A12: 页:7邱永红,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37、研究下 ,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 A13: 页:7Comment A14: 页:7Comment A15: 页:7邱永红,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 A16: 页:79、邱永红,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下 ,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已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份处于法定限售期的,不得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也不为其办理协议转让。 (2)根据原非流通股股东的额外承诺,已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份处于额外承诺限售期的,不得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也
38、不为其办理协议转让。 (3)建议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协调,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股权分置改革中和改革后的股权司法执行等问题做出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之一为:已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份处于法定限售期和/或额外承诺限售期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冻结,但不得强制过户。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如果人民法院要求对上述股份予以强制过户,因为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和原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不能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予以办理。 (4)已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份处于法定限售期和/或额外承诺限售期,因离婚、继承等原因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由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按现行相关规则
39、办理。 (5)已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份处于可流通期的,可上市交易。其股东要求办理协议转让的,转让金额达到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由协议双方按大宗交易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转让金额未达到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应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不得进行协议转让。2、2、3 与保荐机构有关的问题 101)保荐机构回避表决问题 目前,保荐机构(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相互持股的现象比较多。在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保荐机构实际上与该上市公司存在着关联关系。如果允许其参加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可能会影响其他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参照深圳
40、、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规定,要求保荐机构在参加与之有关联的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时,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进行回避。在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传化股份的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持有传化股份 20.2万股流通股,在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东方证券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我们认为,东方证券虽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但实际上还是参加了投票,此种做法似为不妥。 2)保荐机构为稳定所保荐公司的股价而购买流通股问题 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有些保荐机构提出,是否可由其购买其所保荐公司的流通股,以避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上市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我们认为,证券法等相
41、关法律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上述提议是可行的,但必须对保荐机构购买流通股的行为加强监管。为此,建议: (1)为避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上市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维护投资者利益,允许保荐机构购买其所保荐公司的流通股。 (2)购买的时间限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后。为防止进行内幕交易,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通过之前六个月内,禁止保荐机构购买其所保荐公司的流通股。同时,保荐机构购买流通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出售所购买得股份。 (3)其他事项建议参照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2、2、4 股权激励问题 11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展开,越来越
42、多的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将会采取实施股权激励,但股权激励政策缺乏正确指引来规范,因此,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8研究和探讨。建议:(1)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需要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 ,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义、规模、期限、费用、价格确定、股票来源、实施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以改变目前股权分置改革中股权激励无法可依、比较混乱的局面。 (2)作为国有上市公司的中化国际和中信证券,方案中均涉及将国有股份作为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且该部分股票并不属于为解决股权分置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部分。因此,建议类似中化国际和中信证券的国有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应将股权
43、激励计划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起上报国资委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3)因用来激励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流通权后有一年的法定锁定期,有的还有额外承诺锁定期。在上述锁定期限内,用来激励的非流通股股不能上市交易和转让。因此建议上市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将管理层行权的时间设定在法定锁定期和额外承诺锁定期之后。2、2、5 如何确实非流通股股东信守承诺问题对未来股份减持价、持股期、回购价等等作出承诺已成为很多公司的股改必备内容。深圳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就承诺在实施之日起的第 12 各月的最后 5 各交易日内,所有流通股股东以 4.25 元/股的价格持有的农产品公司流通股票出
44、售给深圳国资委。此承诺一出,立即受到很多股东的欢迎,股价大幅上升 20多。但该承诺是否能得到确实履行也被人质疑。建议:现行法律的违约赔偿制度应成为基本的责任方式。但是,不排除少数股东在未来发生经营情况恶化,追究其违约责任时已不具备能力的情形。因此,在其自身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引入第三方保证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法。银行保函的使用是其中一种。2、2、6 机构投资者是否能够参与表决问题在当前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QFII 等机构投资者在参与表决尤其是分类表决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机构投资者是否能参与表决呢?答案是肯定的。从民法法理学的角度而言,如果法律已经明确授权某位民事主体有权代表他人
45、从事某项民事行为或行使某项民事权利,则无须再取得被代表人的授权。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由此,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资产的受托人,以自己
46、名义,亲自处理信托事务,是法律授予的权利,也是法定的职责,而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是处理信托事务的具体方式。所以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是可以参与表决的。2、2、7 股改中的法律问题总结一个资本市场是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对该市场的法律监管是否完善。法律环境已经成为资本市场发展外部环境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对于资本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相对薄弱,由此造成资本市场混乱,没有真正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体系是伴随着资本市场的成长而不断完善的,只有不断修改法律适应新的环境,才能促进市场发展,像近期发布新的公司法 、 证券法就说明了这一点。股改作为资本市场的一次改革,目的是要使我国的资本市场能健康发展,发挥市场作用,但这次股改是中国资本市场所独有的,许多问题并没有为人所重视,由此Comment A17: 页:9姬长进, 构建全流通时代反收购法律体系 , 股市动态分析2005 年第40期,第 20页Comment A18: 页:911、姬长进, 构建全流通时代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