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为了加强村级事务的公开化,程序化,制度化,合法化,推进村级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村级的各项重要工作在程序上,必须按照中共道区关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联席会议的有关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工作。二、村级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镇党委请示汇报,经镇党委同意后方可操作。三、村级需要请示汇报的重大事项有:1、村年度工作计划级总结。2、村级一般干部的职务变动。3、村屯的重要规划。4、村土地、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变卖和租赁。5、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以及集资,发包合同的形成。6、匪情、火情、意外死亡及危害社会稳定的问题。7、村一万元以上支出及其它“一事一议” 的重大事情。四、不需要向镇党委请示汇报的一般事项,也必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程序进行,防止个人说了算。五、执行本规定的直接负责人是村书记、主任。出现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