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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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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理,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 第二节 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第三节 环境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四节 环境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五节 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 第六节 环境法的适用范围 第七节 环境法的地位 第八节 环境法律关系理论 第九节 可持续发展理论 第十节 环境权理论,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资源法,国外 : “环境法是一个由多种法律组成的复杂的混合体。它包括联邦的法律、州的法律以及地方的法律,还包括各种行政法规以及对这些法律进行解释及实施这些法律的各种司法判决。” “整个环境法是一个由联邦州之间的关系与冲突、行政法、行政程序、民法、刑法以及国家关于科学、技术

2、和能源的发展政策组成的复杂的混合体。” 美国学者W.芬德利等 ,“环境法这个术语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纲要的精神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预防、环境保护和消除公害等方面的法律条文。在这一类的法律中,有公法,也有私法。” 德国学者J福格尔等 “环境法是以防止和减轻对环境的负荷为目的的法的总称。” 日本学者大塚直,国内: 一般套用“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习惯模式以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的法理学用语,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给环境法下定义的。,“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3、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瑞林教授 “环境法是指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和”。蔡守秋教授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韩德培教授等,汪劲教授环境法学:从法的目的结合调整对象给环境法下定义,即环境法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在如下三个方面确立了环境法的内涵:第一,环境立法的目的是要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生活环境、自然环境与生态系统),而这一目的是通过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的方法

4、来实现的;第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人类在利用(含开发、保护行为)环境(含自然资源)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还包括人类在环境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自然物(生态系统)之间受自然规律约束的特殊关系;第三,环境法的范畴包括与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相关的全部法律规范,既有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也有其他法律部门中同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注意的是,在给环境法下定义时,一般不将对因灾害而导致的环境破坏所实施的法律控制也纳入环境法的内涵之中。这也是各国环境法学家通常的做法。,第二节 环境法的发展概况 一、国外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一)概述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可以将人类社会环境法

5、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第二个时期,第三个时期,古代环境法虽然历经几千年,但发展相当缓慢,所保留的资料很少,从总体上看,近代、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革命之后 环境法得到系统、全面的发展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 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主要是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现代化的产物,是现代环境文明和现代人与自然关系的体现和反映,(二)古代环境法的发展概况,大约在18世纪资产阶级产业革命以前,各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规定和命令零散出现,我们把这个时期的环境法叫做古代环境法。,汉谟拉比法典拓片,乌尔纳姆法典,(三)近代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近代环境法,大约在18世纪资产阶级产业革命以后到第

6、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各种单行的环境资源法规纷纷出现的时期,也是环境法缓慢发展的阶段。,(四)现代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45年)之后至今,是性质相似的环境资源法规形成行业性、部门性、专业性法规体系,并开始相互渗透、扩展形成更大、更综合的环境资源法规体系的时期,这个时期的环境法称为现代环境法。,现代环境法从20世纪60年代起得到迅速发展,70年代达到高潮,80年代进入调整、完善阶段;从80年代后期,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新的变化,环境法进入全面、深入发展的新阶段。,从80年代末至今,“斯德哥尔 摩时期”,“可持续发 展时期”,现代环境法可分为两个阶段

7、,是现代环境法全面、蓬勃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的时代特征和历史背景是“可持续发展”或“和平发展”,故叫做“可持续发展时期”的环境法或“和平发展时期”的环境法,是现代环境法逐步兴起、不平衡、多样化发展的阶段。从环境保护角度看,这个阶段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故叫做“斯德哥尔摩时期”的环境法,二、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中国环境法的发展概况,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环境法的发展概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环境资源法规,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也是一个环境资源大国,有关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律规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可以找到。 尽管中国环境法有着久远的历史,

8、但是,现代环境法主要是现代环境保护工作的产物。中国古代的环境法之所以没有发展成为现代环境法,主要是中国自19世纪以来长期处于经济、社会和科学不发达的状态,缺乏诸如发达的市场经济、科学技术、工业化、城市化等现代环境法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环境资源法规,其中第一和第二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缓慢发展和逐步兴起的时期,第三阶段是中国现代环境法蓬勃发展的时期。因此,真正现代意义的中国环境法是第三阶段的环境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目前,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环境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国环境法已呈现出理论化、道德化、综合化、民主化、经济化、科技化等可持续发展时期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通过

9、上述努力,我国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荒唐的大跃进:,咒麻雀郭沫若麻雀麻雀气太官,天垮下来你不管。 麻雀麻雀气太阔,吃起米来如风刮。 麻雀麻雀气太暮,光是偷懒没事做。 麻雀麻雀气太傲,既怕红来又怕闹。 麻雀麻雀气太娇,虽有翅膀飞不高。 你真是混蛋鸟,五气俱全到处跳。 犯下罪恶几千年,今天和你总清算。 毒打轰掏齐进攻,最后方使烈火烘。 连同武器齐烧空,四害俱无天下同。,在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时,我们对待世界性的环境问题差不多是采取事不关己、幸灾乐祸的态度;那时候,我们相信不存在什么世界性环境危机和生态危机,只有资本主义制度的危机;公害是资本主义罪恶制度的产物,社会主义

10、制度是不可能产生污染的;“我们参会的目的只能是政治斗争,回国以后上报的会议总结里,说得全都是政治斗争的事情,对于会议的中心议题环境与发展,几乎只字未提。”曲格平 (只有一个地球中文版序),我国环境资源立法大事记,1972年,中国派出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会议)。 197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决定。 1978年,宪法增补第11条“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79年,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 1982年,中国派出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特别会议(内罗毕会议)。 1983年,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三

11、项建设三同步三统一”的方针。 1989年,修订后颁布的环境保护法。 1992年,中国派出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会议)。 1993年,全国人大成立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1994年、1995年,先后中国先后发布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和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1990年以后,形成环境资源立法高潮,新世纪以来,许多法律重新修订。,第三节 环境法的渊源与体系,一、环境法的渊源 (一)环境法的一般渊源1环境法的国内法渊源 (1)宪法 (2)法律 (3)实施令 (4)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 (5)普通法 (6)区域或地方法,法的渊源、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 法同其他事物一样,

12、有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二者不可或缺。 法的渊源在中国也称为法的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任何法都有一定的表现形态,例如以成文法形式表现或以判例法形式表现,以法律形式表现或以行政法规形式表现。立法者或执政者的重要职责之一,便在于使所制定或认可的法,获得适当的、科学的形式。执法、司法和守法者要明了不同的法的形式或渊源与自己和自己经办的各方面事项的关系。 法的内容,一指法的阶级本质,一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规定了什么内容。法的形式则指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2.环境法的国际法渊源 (1)条约 (2)习惯 (3)环境法的其他国际法渊源:包括在国家法律制度中被世界普遍接受的一般原则;国内

13、法院或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出版物);被称为软法(soft law)的环境保护国际行动计划或者原则宣言,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等。,(二)我国环境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2.综合性环境基本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4.其他法律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5.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6.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7.地方性环境法规或规章8.立法解释9.司法解释10.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二、环境法的体系,(一)环境法体系的概念所谓环境法律体系(statutory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law),是指由一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环

14、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协调一致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法律体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二)环境法体系的构建1、综合性环境基本法2、环境污染防治法3、自然资源法4、生态保护建设法5、环境行政法6、环境侵害救济法7、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三)我国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 、体系架构上 宏观体系架构上,一部真正的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尚未出台 微观体系架构上,有些法还存在空缺。如

15、湿地保护法热污染防治法等 、法律内容上 指导思想有待于更新可持续发展 法律内容上失衡重污染防治轻资源保护 制度上的缺失,如环境保护法中无许可证制度,对排污收费制度规定也不合理。 法律责任的不合理。如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不配套,破坏草原的行为无刑事责任的规定。,(四)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1、完善体系架构2、修改完善其内容,案例,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某市人大常委会据此制定的有关引水渠环境保护条例也规定:引水渠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禁止在引水渠两侧各水平外延100米以内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除水

16、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然而,某市为了实施修建输电线工程的计划,需要在引水渠一级保护区100米内新建数十座高压线铁塔。对此许多公众依法提出了反对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高压线铁塔”是否属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禁止在引水渠两侧各水平外延100米以内地区新建的项目。 对此,某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授权作出了这样的解释:该条例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是指用于生产、经营、生活、工作、居住等对引水渠的水质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对水质不产生污染或污染威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问:某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解释正确吗?,在与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方面,地方性环境法规或规章总的来说是一种从属关

17、系。当适用国家环境法律与适用地方性环境法规或规章发生矛盾时,依照法理只要地方法不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就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法。,36,三、 环境基本法概述,(一) 环境基本法的概念(二) 环境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三) 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评述,(一) 环境基本法的概念,环境基本法也称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指在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内,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对应处于最高位阶的、包含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内的综合性环境保护法律。 在国家某一部门法律体系内出现以基本法为首、以单项法律为补充的立法现象,是“二战”结束以后各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针对社会问题的广泛化

18、、多样化和复杂化,对它们的解决或处理需要多方位、多层次、采取综合对策调整而出现的新的立法形式。,37,(二) 环境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1.环境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处于高位阶。 虽然各国(地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在立法时机上滞后于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但是各国(地区)在制定环境基本法之后都会通过各种形式强调环境基本法在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指导地位。因此有“环境宪法”之称。,38,(二) 环境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2.环境基本法确立了国家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基本准则 由于在环境基本法制定之前,各国现实上已经制定了大量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以环境基本法立法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以

19、及法律规范等的内容上的合理定位,是处理和解决好环境基本法与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互关系以及在实施中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39,(三) 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评述,由于环境保护法主要确立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因此在中国的环境立法和实践中均将环境保护法称为中国的环境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共分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六章,计47条。,40,(三) 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评述,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环境保护法是基于中国实行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 其次,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现行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审

20、议的形式通过的。 再次,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在我国现实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对立的一面,国家经济行政立法有关环境条款的相对不足,造成政府在依法进行具体的发展规划和宏观决策时难以统合考虑环境与发展的关系。 最后,环境保护法的主要条文业已被后来制定(修改制定)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重申或者修改。,41,(三) 中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评述,应当分别从法律效力、政府环境责任、法律内容等三个方面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 首先,在法律效力的修改定位方面,应当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将环境保护法作为国家基本法予以修改制定。 其次,在政府环境责任的修改定位方面,应当强调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环

21、境责任。 再次,在法律内容的修改定位方面,应当体现国家有关环境行政的目标、原则和环境政策,以及确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42,第四节 环境法的本质和特征,一、环境法的本质 1.环境法是社会法 2.环境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 3.环境法是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 4.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问题:环境法到底是公法?私法?还是第三类法?,二、环境资源法的特征,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它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它是在以往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土地法、能源法、灾害防治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综合,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

22、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它主要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它所保护的环境,是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的物质基础,公益性,环,境,法,45,三、 环境法的趋同化,(一) 各国国内环境立法的趋同(二) 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的国际环境法基础,46,(一) 各国国内环境立法的趋同,1. 环境立法在法的调整范围上趋于一致2. 环境立法的保护目标趋于一致3. 环境法的法典化运动,47,(二) 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的国际环境法基础,1. 国际环境法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全球一体化环境立法的基础2. 国际环境立法实践提供了可参照的模式,讨论: 环境法的阶级性与公益性 环境法的意志性

23、与规律性 环境法的民族性(本土化)与国际性(全球化),第五节 环境法的目的和作用,一、环境法的目的 所谓环境法的目的,是立法者在考虑制定环境法律之前所要明确确立的、基本的立法意图,是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思想和理论的结晶。,(一)不同的国家对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有不同的表述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的立法目的 (“宣示国家政策,促进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充分和谐;努力提倡防止或较少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并宣布了六项国家环境目标),德国环境法典(总则草案,1993年)的目的规定(为了环境的持久安全,法律保护目标是:一,生物圈的生存

24、能力和效率,以及二,其他自然资源的可利用能力。环境保护的措施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健全。”),日本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公害对策基本法1条第1款:“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第2款:“关于前款所规定的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是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环境基本法第1条:“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者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构成环境保护政策的根本事项,综合而有计划地推进环境保护政策,在确保现在和未来的国民享有健康的文化生活的同时,为造福人

25、类做出贡献.”),(二)我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 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小结,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6、 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元论 二元论,二、环境法的作用,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 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 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 是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和法律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

27、境管理、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好教材。 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第六节 环境法的适用范围,适地范围适时范围适事范围适人范围,一、适地范围,适地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的什么范围内有效,也称空间适用范围。 不同级别和不同调控对象的环境法律对其适地范围有不同的规定。 适地范围主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地域关系。,一、适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

28、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二、适时范围,适时范围,是指环境法规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又称环境法的溯及力)等与时间有关的问题。 它调整人与自然的时间关系。,二、适时范围,环境法规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法规不对生效日期作明确规定,习惯上从法规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二是法规规定具体生效日期,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或规定在法规颁布后的某个日期生效。,二、适时范围,环境法规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旧的相应法律不

29、需要新法宣布其失效而自行失效。 二是在新法颁布时宣布凡与新法相抵触的法律或旧的法律失效。 三是经修订的法规在颁布时宣布相应的旧法规失效。,二、适时范围,关于环境法的溯及力,世界各国有从旧、从新、从轻、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等不同形式。 但较多的是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只有在新法规定处罚更轻时例外。 但也有的环境法规溯及既往。,三、适事范围,适事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三、适事范围,从总体而言,环境法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治理、管理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事项。 就某一具体环境法规而言,则有不同的适事范围。 另外,环境法律往往

30、在确定适地范围的前提下确定适事范围。,四、适人范围,适人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人有效。 环境法律往往在确定适地范围或适事范围的前提下确定适人范围。,四、适人范围,我国环境法中,人一般指单位和个人,一般不使用法人概念,因为环境法既对法人单位有效,也对非法人单位有效。 一般而言,全国性的环境法律适用于全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环境法规适用于所辖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四、适人范围,单位和个人,包括在相应适地范围内或适事范围内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中国单位、外国单位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等。 单位,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国家机关等。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因严重污染、破坏我国环

31、境,而必须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七节 环境法的地位,一、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含义 1、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是从法学上对具有共同宗旨、性质相似、相互联系的某类法律规范或法律法规的理论概括和综合。 2、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环境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3、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最集中、扼要地体现了环境法的根本特征。,二、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 有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 已具备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体系、规模和地位; 其他理由。,案例一,某市电化厂(甲)是生产树脂(聚氯乙烯)

32、的厂家。1976年建厂以来曾多次发生氯气泄漏事故而受到该市环保局多次批评或严重警告、罚款等处理。但是却一直未能杜绝氯气事故的发生。1992年1月1日上午该厂又 一次发生氯气泄漏,使与之毗邻的某钢铁厂(乙)正在上班的56名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毒害。其中有2名职工因受害严重而住院治疗。 为此,市环保局作出处罚决定:对甲处以1.5万元罚款,并责令赔偿乙直接经济损失1.28万元。甲不服,直接向其所在地的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也以请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为由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乙的诉讼请求?,案例二,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

33、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

34、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第八节 环境法律关系理论,

35、一、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法律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境社会关系。这个定义包含以下二层意思: (一)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环境社会关系; (二)环境法律关系只能是环境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环境社会关系。,二、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二)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2、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是环境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3、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三、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

36、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环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指环境保护法律赋予主体某种权能、利益和自由,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指环境保护法规定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二)环境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1、环境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环境管理主体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环境管理规范制定权;环境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物权;环境司法权。(2)环境管理主体的义务,又称之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2、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1)受控

37、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环境管理权;环境使用权;保障权;受益权;救济权。(2)受控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的义务;服从国家环境管理的义务;服从制裁的义务。,(三)环境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环境有关,即都离不开环境。 权利义务既是把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联结起来的纽带,又是把环境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人与环境联贯起来的纽带。 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四、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 反映环境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

38、体是: 1、物: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也就是说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2、行为:是指参加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所指向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行为,包括各种与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有关的具体行为,以及制定政策、法律和规章等抽象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作为环境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具有强烈的生态性。 2、环境行为是环境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最经常客体。,第九节 可持续发展理论,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和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源远流长。王曦的国际环境法中提到: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

39、夏禹时代,就有“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gu,捕鱼的网),以成鱼鳖之长”的法令。 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宣言原则1: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的责任。 1980年3月5日,联合国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活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持续发展。同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共同审定通过了世界自然保护大纲,其副标题是“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生物资源保护”,这是可持续发展概念首次出现在国际文件中。,1

40、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长篇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可持续发展思想通过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说明等重要文件,进一步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会议形成了可持续发展宣言。,二、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与传统发展思想是相对立的,是在对传统发展思想进行深刻反思基础上的一个彻底的否定。1、可持续发展的最广泛的定义和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我们共同的未来)”、“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

41、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里约宣言)。”,2、可持续发展的涵义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点是:(1)强调人类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是和坚持与自然相和谐方式的统一;(2)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相平等,不能允许当代人片面地、自私地为了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毫不留情地剥夺了后代人本应合理享有的同等的发展与消费的机会。,3、可持续发展还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可持续发展特别强调的是发展,把消除贫穷作为一项不可缺少的条件。(2)可持续发展认为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

42、,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3)可持续发展认为,每个人都享有正当的环境权利,即享有在发展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享有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权利。(4)可持续发展呼吁人们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5)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快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研制和普及,并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6)可持续发展还非常强调人类必须改变对自然界功利主义的传统态度,树立起一种全新的现代文化观念。,三、可持续发展的特征,持续性 公平性 协调性 全球性 科技关联性,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1.将环境保护纳入综合决策,转变传统增长模式; 2.变革社会观念,发展适度消费的新大众消费模式; 3.开发同环境友善的技术,实现清洁生产

43、,发展同自然相容的产业体系; 4.发展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 5.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新文明。,第十节 环境权理论,一、环境权概述 (一)环境权的提出环境权的观念和运动主要发端于美、日、欧等工业发达国家。1960年,联邦德国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控告,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健康环境的规定。 1962年,蕾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一书中,“如果说民权法案没有提到一个公民有权保证免受私人或公共机关散播致死毒药的危险的话,那确实只是因为我们的先辈由于受限于他们的智慧和预见能力而无法想象到这类问题。” 1969年,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 “公共财产

44、论”和“环境公共信托论”。,1970年,4月22日美国首次地球日纪念活动以出乎意料的规模和持续时间席卷全国; 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举行13个国家参加的“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东京宣言,第5项“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利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人人有在尊严和幸福的优良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在亚洲,日本环境共有的思想发展更为久远。20世纪80年代,原挪威首相布兰特夫

45、人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多次提到环境权。,(二)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环境权是一种环境法律权利 2、环境权的主体和客体广泛 3、环境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 4、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三)环境权的特征,1、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是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 2、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 3、环境权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 4、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

46、的新型法律权利,二、环境权的类型,(一)个人环境权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按环境要素、环境功能或环境资源可分为 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 亲水权(达滨权)、景观权(风景权)、眺望权(观瞻权)、环境美学权、公园利用权、享用自然权; 宁静权(静稳权、安宁权)、日照权(采光权)、通风权。,紫金山观景台诉讼,案情 2001年,南京市中山陵园管理局在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耗资3000万元兴建 “南京紫金山观景台”。10月东南大学法律系两名教师施建辉、顾大松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他们认为,根据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总体规划、南京市中山

47、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不得修建影响山体轮廓线的建筑,南京市规划局对观景台的规划许可是违法行政,同时,他们购买年票,对方有义务提供优美的环境,观景台的建设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 审判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裁定,认为此事不是辖区内“重大事件”,建议到区级法院立案。 案件追踪 2002年,经过连续两次的人工爆破, 紫金山观景台消失在浓浓的“尘云”中而恢复被破坏的植被、重建原有建筑白云亭,共耗资200多万元。,西湖诉讼案,案情 2003年,杭州市民金奎喜向浙江省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杭州市规划局为浙江省老年大学项目颁发的项目许可证,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

48、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他认为,按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24条“任何单位都不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的规定,杭州市规划局不应该为浙江老年大学颁发规划许可证。 审判 2003年,西湖区人民法院以“起诉人不具有起诉的资格”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有原告身份必须是他所诉的这个具体行政行为跟他有利害关系,也就是他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人。法院认为,金奎喜与在建的浙江老年大学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因此不能立案。金奎喜不服西湖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同样

49、的理由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裁定。,意义,确认自然人享有在适宜环境种生存、发展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是自然人依法利用环境要素或环境资源、享受适宜的生活环境条件的法律保障; 是防治个人生活环境被污染、破坏而使身心健康和财产遭受损害,或在受到损害时依法请求救济的法律武器; 赋予公众参加环境保护活动、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平等资格,是实行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 个人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二)单位环境权,单位环境权,是指单位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指包括法人组织(如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和非法人组织。,享受适宜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基本环境资源,依法享受适宜的环境条件,例如单位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基本环境资源的权利(开发利用权),依法向环境排放基本生产生活废物的权利(排污权);依法享有适宜生产、劳动、经营环境的权利。 保护适宜环境,依法保持、维护、保护、保育、改善、治理适宜环境,例如单位有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义务,有保护和保养环境的义务,有节约和综合利用环境资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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