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承运人可免责。吸取的教训: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滞期费由谁支付1)滞期费的产生和相关概念回顾;2)一般支付原则:装货港滞期,卖方负责;卸货港滞期,买方负责;依据实际价格术语判断,如FILO,FIOST;CIF默认是卖方负责卸货的谁造成的滞期谁负最终责任
2、启示:CIF、CFR等卖方负责卸货情况,卖方可通过留置权条款掌握主动权;或签约时争取不负责卸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案1)目的港及时提货,是买卖合同赋予卖方的基本义务;2)未及时提货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方违约造成损失,另一方应设法防止损失扩大;船到港次日起60天无人提取,可申请拍卖或提前拍卖;无人提货、延迟提货、拒绝提货,船长可将货卸在仓库等适当场所,相关费用、风险收货人自担;不得未经发货人同意擅自回运托运人及时给与承运人指示3)三方过失分析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1)印度洋遇上风暴(不可抗力)承运人可免责承运人负有举证责任(航海日志、气象部门记录、同航线船舶的佐证)不举证,不免责承运人欲免责,需搜集好证据2)延迟交付:我国海商法规定:49:约定的或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50:除免责情形外,由于承运人过失造成延迟交付的托运人需做好调查,证明承运人有过失,防止浑水摸鱼三 大 规 则 主 要 条 款 的 比 较、-、 、-、 、 、2.5、1、2、1、2、3、 MAX(835SDR/、2.5SDR/kg)MAX(67SDR/、2SDR/kg)、10、 、/、17、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