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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6474871 上传时间:2019-04-13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6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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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单选: 20x1.5 分=30名词解释: 4x3 分=12简答题: 4x6 分=24论述题: 2x10 分=20案例分析: 1x14 分=14国际贸易公约:是指国家间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多边条约。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自发形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非强制性规则。通则 2010 相对于通则 2000 的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 EFCD 四组分为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2. 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 13 种变为 11 种;3. 通则 2010 删去了通则 2000 的 4 个术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

2、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4. 新增了 2 个术语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5.修订后的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6.在 FAS,FOB,CFR 和 CIF 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 String

3、Sales )的责任义务的划分。传统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CIFFOB 术语解释:“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货物装船后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CFR 术语解释: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CIF 术语解释: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时卖方即完成交货。FOB、CFR 、 CIF 的比较1、三种术语的主要相同之处(1)都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2)交货地点皆为装运港船上交货;(3)风险和费用划分皆以货物装上船为界;

4、 (4)都规定由卖方:提供货物及商业发票;将货物交至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办理出口手续;(5)都规定由买方:接收货物、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2、三种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1)办理运输的责任的规定不同,CIF 和 CFR 下由卖方办理运输, FOB 下由买方办理;(2)办理保险的责任不同,CIF 下由卖方办理保险,FOB 和 CFR 下由买方办理保险;(3)各术语的价格构成不同,CFR 价等于 FOB 价加上运费,CIF 价等于 CFR 价加上保险费。三种新的常用术语:FCA( Free Carrier)术语解释:“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

5、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FCA 的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向提交相关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 (基本责任)(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风险划分)(3)自担风险和自负费用取得官方出口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出口关税及其它相关费用。 (通关手续及费用)FCA 的买方义务(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相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 (运输及运费)(2)根据买卖方合同的规定及时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基本责任)

6、(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风险划分)(4)自担风险和自负费用,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进口手续。 (通关手续及费用)风险划分以货物交给承运人为界,一般情况下,在货交承运人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使卖方无法完成交货义务,只要货物被特定化,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前移。CPT(Carriage Paid To)术语的解释:“运费付至(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卖方义务(1)必须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通常运费,按

7、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运输)(2)自费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通关手续及费用)(3)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丢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 (风险划分)(4)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基本责任)买方义务(1)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卸货费。(2)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自费承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 (通关手续及费用)(3)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丢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风险划分)(4)在

8、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基本责任)风险划分,以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为界。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术语的解释:“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卖方义务(1)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 (运输、保险办理及费用)(2)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丢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

9、(风险划分)(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基本责任)买方义务(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丢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 (风险划分)(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据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基本责任)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FCA、 CPT、CIP 的比较1、FCA 、CPT 、CIP 的主要相同之处(1)都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2)交货地点皆为出口国的某一地点;(3)风险划分皆以货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为界;(4)都规定由卖方:提供货物及商业发票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并及时通知

10、买方办理出口手续;(5)都规定由买方:接收货物、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2、三种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1)办理运输的责任的规定不同,CPT 和 CIP 下由卖方办理运输,FCA 下由买方办理;(2)办理保险的责任不同,CIP 下由卖方办理保险,FCA 和 CPT 下由买方办理保险;(3)各术语的价格构成不同,CPT 价等于 FCA 价加上运费,CIP 价等于 CPT 价加上保险费。三种传统的常用术语与三种新的常用术语的比较相同之处:FCA 、CPT 、CIP 三种术语是在三种传统的常用贸易术语的基础上为了适应多种运输方式的需要而产生的,其与三种传统的常用贸易术语的相同之处表现在:(1)进出口手续的

11、办理;(2) 买卖双方在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上,FCA 与 FOB 相同,CPT 与CFR 相同,CIP 与 CIF 相同;选择适当的贸易术应考虑的因素:1体现平等互利、双方自愿原则 2考虑术语适用何种国际贸易惯例及何种版本 3考虑到己方运输条件 4考虑到发展我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 5考虑船货的衔接和货物的安全 6考虑运费 7考虑贸易术语的变形 8考虑国外装卸条件和港口惯例 9考虑支付方式 10考虑货源情况 11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程度 12考虑国际市场状况 13考虑到政府的干预程度 14考虑地理因素 15考虑外汇管制因素合同(Contract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所达成的设立

12、、变更、终止他们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指定的货物所有权,由卖方有偿地转让给买方而达成的协议。是买卖合同中的一种,它买卖的标的是货物而不是任何其他东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交易磋商的程序依次有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接受。询盘(Inquiry), 又称询价,是指买方为了购进货物或卖方为了销售货物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多由

13、买方发起,内容包括价格、其他交易条件或要求对方做出发盘。询盘是交易的起点,但其对双方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发盘(Offer),又称报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种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构成一项有效的实盘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发盘要有特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指定多个(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完整、明确、无 保留)(3) 必须表明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发盘可撤销的情况: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 发盘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发盘人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受盘人有理

14、由相信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发盘失效:过期,拒绝,还盘,发盘人作了有效的撤销虚盘的特点:(1)内容不明确肯定(2)主要交易条件不完整(3)有保留条件发盘的有效期限(1)如果说发盘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受盘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才有效。一般规定具体的有效期限,发盘人采用以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为准的规定。(2)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有效期限时应理解为受盘人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内接受有效。为避免纠纷,一般不宜采用此种做法。(3)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还盘(Counter-Offer),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15、还盘不是一笔交易达成协议所必须经过的步骤,有些交易有时不经过还盘即可达成协议,有些交易则要经过往返多次还盘才能达成协议。对还盘进行再还盘成为“反发盘” 。还盘的内容不仅限于商品价格,还可就交易的其他条件提出修改意见。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承诺” ,是买方或卖方无条件地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种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构成有效接受的三个条件: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做出并送达发盘人,受盘人表示接受要以口头、书面或行动的声明形式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 接受应注意的问题:1.接受必须是无

16、条件的:所谓无条件是指受盘人对一项实盘无保留的同意,即接受的内容必须同对方的实盘的各项条件严格一致。2.接受必须在一项发盘的有效期限内表示:假使一项实盘规定了明确的具体的有效期限,受盘人只有在此期限内表示接受才有效。假使一项实盘未规定具体的有效期限,根据国际贸易习惯,也应在“合理时间”内表示接受才有效。 3.接受必须由合法的受盘人表示4.接受必须用一定方式表示出来提单(Bill of lading)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应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B/L):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

17、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运提单的性质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的种类按装船与否:装船提单(on board B/L, shipped B/L):提单以文字注明货物已装上船,并载有装船日期,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章。国际贸易中一般要求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在货物待装运期间签发的提单。发货人可在货物装船后掉换成装船提单或由承运人/代理人在其上批注货物已于时间装上船并签章,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按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

18、注清洁提单(clean B/L):货物在装船时 “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文字或批注的提单。按通常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承运人在提单上带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文字或批注的提单。按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记名提单(straight B/L):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限定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背书转让和流通。不记名提单(bear B/L):“空白提单” ,提单收货人栏注明 “交持单人” 。持有提单即可提货,而承运人凭单交货。不需背书即可转让,风险较大。指示提单(order B/L)

19、: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填 “凭指示 to order”/ “凭指示 to order of ”。可经背书后转让。空白背书:背书人(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提单受让人)名称;记名背书:背书人除在提单背面签名外还列明被背书人名称。如需再转让,必须再行背书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采用“凭指定”空白背书的提单。按运输方式直达提单(direct B/L):轮船中途不经换船而直驶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在运输途中有转船的提单,在提单上有标注。联运提单(through B/L):经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运时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的提单。转船提单和

20、联运提单签发提单的承运人一般只承担其负责运输的那段航程内的货损责任。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和义务的详细提单;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提单背面无条款,只列出提单正面的必须记载事项。一般都注明受船公司规定或租船合同的约束。这种提单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独立的文件,因此银行不愿意接受。按船舶营运方式班轮提单(liner B/L):是指由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作为承运人并由其签发的提单。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银行议付时通常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其他提单:预借提单(Ad

21、vanced B/L):是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之前,托运人为了及时结汇,向承运人预先借用“已装船提单” 。预借提单是一种违法的做法。倒签提单(anti-dated B/L):当装船或提单签发日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为使签发日符合信用证规定,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而签发的使二者日期一致、以方便信用证受益人结汇的提货凭证。买方等利益人通过查航海日志可查出实际装运情况。倒签提单也是一种违法的做法。舱面提单(on deck B/L):对装在甲板上货物签发的加“on deck”的提单。由于舱面货风险很大,而根据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的规定,承运人对于甲板货物的损坏或灭失不负责任。因此,买方和银行一般

22、不愿意接受舱面提单。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的指定地点。多式联运单据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实际业务中,多式联运单据常被联合运输提单所代替。海运单就是承运人直接签发给托运人或其代理的表明已收到货物的单证。 海运单不是提货凭证,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仅凭能证明其身份得有效证件即可,而无须持有海运单。不能通过凭证进行转让,并且不能凭以在目的地提货。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1、提单是货物收据、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物权凭证

23、,海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这两种性质,它不是物权凭证。 2、提单可以是指示抬头形式,可以背书流通转让:海运单是一种非流动性单据,海运单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 3、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和承运人凭提单提货和交货,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明显偏袒船方利益。汉堡规则全称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汉堡规则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将海牙规则所确定

24、的“钩至钩”原则改为“ 接到交” 原则,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2.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海牙规则规定了 17 项免责条款,凡是承运人无法控制或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使货物受损,承运人都可以免责。 汉堡规则实行“过失责任制”,该规则第 5 条规定: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员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即无过失,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损失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或灭失的赔偿责任,以每件货物或每一装运单位不超过 835 个计算单位(

2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不超过 2.5 个计算单位(特别提款权)为限,以两者中高者为准。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比较(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二)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不同;(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六)诉讼时效不同;(七)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保险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2.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 3.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

26、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即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目的。4.代位求偿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相关权利,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5.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指被保险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风险6.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又称海难,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是指自

27、然界产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洪水、地震、海啸、流冰、火山爆发等。意外事故(accident) ,是指装载有货物的船舶在海上运行中,遇到难以预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装载于船舶上的货物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的各种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外来风险包括两种类型:一般外来风险,即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它包括短量、破碎、雨淋、偷窃、受潮、受热、串味、沾污、渗漏、锈损和钩损等。特殊的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如战争、罢工、交货

28、不到和拒收等。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是指整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已失去原来的形体和效用,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被保险货物在遭受到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可按其投保金额获得保险公司全部损失赔偿。实际全损有四种表现形式:保险标的完全灭失;保险标的被严重损害,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和价值;保险标的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仍无音讯。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

29、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判断货物的推定全损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标准:1.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a 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自由使用,不大可能在合理时间内重新获得该保险货物的情况;b 一时还未达到完全灭失的损失程度,但将无法避免实际全损)2.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也即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部分损失又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30、 ,是指在海运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涉及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等各方利益,必须慎重核定。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威胁到船货双方的风险真实存在:2.船方有意识的行为;3.共同海损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4.行为要有效;5.不包括简介损失。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除了共同海损就是单独海损,即船舶与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的程度,且损失应该由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承担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

31、区别是:1.损失的构成不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损失,又包括相关费用损失。单独海损一般指货物损失。2.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其中没有人为因素;共同海损则是采取人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3.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共同分摊。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主要分为两大类:基本险与附加险。基本险也称主险,可以单独投保,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的承保责任范围是: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

32、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

33、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的承保责任范围是: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all risks)的承保责任范围是: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各种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

34、是,一切险并非对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都负责,对于一些不可避免的、必然发生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如货物的内在缺陷和自然损耗所致的损失,以及运输延迟、战争、罢工等所致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种类1、协会货物(A)险条款 ICC (A);对应一切险2、协会货物(B)险条款 ICC (B);对应水渍险3、协会货物(C)险条款 ICC (C);对应平安险平安险与 ICC(C)的比较 1.平安险承保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ICC(C)险中对自然灾害和一般性的意外事故均未列入责任范围。2.平安险负责承保装卸时所造成的一件或数件或整件货物落海而致

35、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ICC(C)险不承保货物装卸(避难港除外)时所造成的损失。 3.在 ICC(C )险的除外责任中规定:被保险人及其他一切人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都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如要获得此保障,需加保新附加险“恶意损害条款”。而平安险的除外责任中规定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说明我国条款仅限于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而对其他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是负责赔偿的。 水渍险与 ICC(B)的比较1.在 ICC(B )险承保范围中规定“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说明它对装卸时落海或

36、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损负责赔偿,对部分损失是不予负责的。 水渍险对全损或部分损失都负赔偿责任,但对货物跌落岸上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2.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认定上两者不尽一致。自然灾害上,水渍险仅承保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造成的损失;ICC(B )险除了承保地震、闪电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外,还对火山爆发、浪击落水和江、河、湖、海水浸染货物等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又不包括类似于海啸、恶劣气候和洪水等范畴。意外事故上,ICC(B )险除了包含水渍险范围外,还新规定了一项内容,即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一切险与 ICC(A)的比较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总体上要大于 ICC 的(A)险。ICC 的(

37、A)险的责任范围在以下几点又要大于一切险:1.在(A)险的战争除外责任的规定中,将“海盗行为”排除在除外责任之外,说明(A )险对“海盗行为”的损失是负赔偿责任的。而一切险只有加保战争险时才对“海盗行为”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未加保战争险是不予负责的;2.在承保抛弃损失时,ICC 的(A)险承保的范围包括共同海损抛弃和非共同海损抛弃造成的损失,而一切险只承保共同海损抛弃造成的损失。 汇票(bill of exchange ; 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重要特点: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汇票的

38、分类:1.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汇票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汇票上规定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称为“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汇票上规定付款人于某个指定的日期或者将来某个可以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的汇票称为“远期汇票” 。 3汇票按流通时是否附带有货运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4汇票按远期汇票承兑人的身份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5以收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分为:记名汇票 :明确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指示汇票:指示性抬头汇票,可经背书转让。无记名汇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我国票据法采用日内瓦统一做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签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

39、表明“汇票”的字样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 确定的金额4. 付款人名称5. 收款人名称6. 出票日期7. 出票人签章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其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本票有如下几点特征:1.自付票据。出票人对持票人付款。2.基本当事人少。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个。3.无须承兑。本票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本票必要记载事项有下列八项:1、写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4、出票人签字5、签发日期和地点6、金额7、付款期限8、付款地点支票(check

40、;cheque)是银行存款户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从其账户中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支付命令。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有 6 项:1、写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付款银行名称、地址;4、出票人签字;5、出票日期;6、金额;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 ,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汇付是付款人主动将资金送交银行支付给国外的收款人,因而款项和结算工具的流动方向是一致的,它是典型的顺汇方式。 汇付的基本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汇款人(remitter)是向银行缴款付费,委托银行将款项汇交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的人。在进出口贸

41、易中,通常是进口商、被索赔的出口商或者其他需要移交款项的人。汇出行(remitting bank)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转托国外分行或代理行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银行。通常是汇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汇入行(paying bank)是接受海外分行或代理行的委托,按其指示或支付命令,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行。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是汇款人指定的、收取款项的人,通常是出口商。汇付方式的特点1手续简便,费用少2资金负担不平衡,汇付结算方式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赊帐贸易的卖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他们需要提供几乎整个交易过程的资金。3风险较大,因为汇付交易

42、凭双方的商业信用,一旦付了款或发了货就会失去制约对方的手段,能否及时安全地收货或收款,完全依赖于对方的信用。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为向国外的债务人(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报酬,开具以债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其所在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联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行为。托收的基本特点是商业信用。托收方式来自于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信任跟单托收方式下的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能否收到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相当大的风险。托收当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1委托人(principal)是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国外进口商(

43、买方)收取款项的人,是债权人,一般是出口商(卖方)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委托行” ,是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向国外的债务人收取款项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大都是托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4付款人(payer) 是向代收行支付款项的人,是债务人,一般为进口商(买方) 。5提示行也称交单行,是指跟单托收中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一般情况下,代收行可以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帐户关系的银行为提示行,也可以由自己做提示行。6 “需要时代理”是委托人为防止因为付款人拒付而发生无人

44、照料货物情形在付款地事先指定的代理人,通常被授权当发生拒付时代为料理货物的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托收分类1.根据涉及的单据性质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对金融单据的托收,卖方仅凭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一般金额都不会太大,通常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代垫费用、进口小额赔款和样品费等从属费用,大多是即期付款,远期付款的比较少。跟单托收是附带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可以附带金融单据,也可以不附带金融单据。由卖方开立汇票连同整套货运单据一起交给国内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2.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托收和承兑交单托收。付款交单托收是

45、指代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向其交付货运单据的托收方式。即期付款交单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立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应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远期付款交单: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进口商予以签字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及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次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这种方式与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的主要区别是进口商在银行第一次提示的时候应承兑汇票,然后去筹集资金,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再付款才能取得全套货运单据。承兑交单托收是

46、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立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对远期汇票进行合格承兑,代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付进口商,待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再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的托收方式。 托收的特点1.结算手续相对简单,费用较低2.资金负担不够平衡,这主要是指出口商的负担较重。3.风险较大,对于出口商来说,托收方式风险较大。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开证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给第三者(受益人)的保证文件,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交来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时,由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对受益人支付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47、款项,或对受益人签发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汇票进行承兑及付款。信用证方式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独立性、自足性)3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不涉及具体的商品或劳务(单据化)信用证的种类:1根据信用证附带的附属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clean L/C)是指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在收取货款时只需开具汇票,开证行仅凭不附带单据(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历

48、史上最早使用的信用证就是光票信用证。2、根据信用证是否得到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除了开证行负有付款保证外,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要求,有其他家银行参与对信用证的付款担保。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未经其他银行担保,仅由开证行对付款进行保证的信用证,其可靠性完全取决于开证行的资信。3.以开户行所付的责任标准,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开据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Rev

49、oc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之前有权随时加以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4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可分为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是指只要受益人提交合格单据,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就必须付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不要求收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收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必须开具远期汇票,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后,由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承兑汇票,待汇票到期后再付款,受益人也可以将承兑后的汇票进行贴现,扣除相关利息和费用后,提前支取款项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被授权进行议付的银行购买受益人提交的汇票或单据的信用证。5根据信用证的权力能否转让,可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6根据信用证是否可以多次使用,可分为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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