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设立税务登记(个体经营)业务概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政策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三)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38号 )(五) “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106 号)(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7 号)(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减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 号)(八) 青海省国家
2、税务局转发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7183 号)(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26 号)二、受理部门及岗位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类窗口税务登记管理岗。三、需提供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 2 份)(二)个体工商户提供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1 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 2 份)(三)个人合伙企业提供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1 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 2 份)(四)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
3、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 2 份)(五)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1 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 2 份)注:相关表格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或通过互联网登录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相关表样。网站地址:http:/www.qh-n-。四、办事程序五、办理业务要求(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到主管国
4、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二)对超过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受理审核资料打印税务登记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领取税务登记证纳 税 人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岗 纳 税 人 税 收 管 理 员登记调查税收征收管理法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六、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七、实务标准化操作示范第一步:申请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第二步:受理、审核(一)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的,税务登记管理岗直接打印两份税务登记表并经纳税人签字确认,当场办结。(二)纳税人提
5、供的申请资料不齐全,当场能补正的应当场补正;当场不能补正的,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资料齐全后再予以受理。税 务 登 记 表(适用个体经营)填表日期:2008 年 1 月 5 日纳税人名称 雪山超市 纳税人识别号 630102196311220822登记注册类型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开 业 ( 设 立 ) 日 期 2008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西 宁 市 工 商 局生 产 经 营 期 限 2008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证照名称个 体 工 商 户营 业 执 照 证照号码6320221注册地址 西宁市解放路
6、12 号 邮政编码 810001 联系电话 8123231生产经营地址 西宁市解放路 12 号 邮政编码 810001 联系电话 8123231合伙人数 雇工人数 2 其 中 固 定 工 人 数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6 5 业主姓名 国籍或户籍地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周海琴 西宁市东关大街 1 号 8176769 13909786769身份证件名称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630102196311220822经营范围 : 烟酒、食品零售请将业主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此处分店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分店情况合 伙 人 姓 名 国 籍 或 地 址 身 份 证 件名 称 身 份
7、 证 件 号 码 投 资 金 额 ( 万元 ) 投 资 比 例 分 配 比例合 伙 人 投 资情 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附报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经办人签章:周海琴2008 年 1 月 5 日业主签章:周海琴2008 年 1 月 5 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所处街乡 城关办事处 隶属关系国税主管税务局 东城区国税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城关分局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是经办人(签章):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年 月 日国家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
8、专用章):核准日期:年 月 日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核准日期:年 月 日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填表说明:一 、本 表 适 用 于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合 伙 企 业 填 用 。二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或 者 自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到 税 务 机 关 领 取 税 务 登
9、记 表 ,填 写 完 整 后 提 交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三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应 出 示 、提 供 以 下 证 件 资 料 (所 提 供 资 料 原 件 用 于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复 印 件留 存 税 务 机 关 ): (一 )个 体 登 记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1.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其 他 核 准 执 业 证 件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2.业 主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3.房 产 证 明 (产 权 证 、租 赁 协 议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如 为 自 有 房 产 ,请 提 供 产 权 证 或 买
10、 卖 契 约等 合 法 的 产 权 证 明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如 为 租 赁 的 场 所 ,请 提 供 租 赁 协 议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出 租 人为 自 然 人 的 还 须 提 供 产 权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二 )个 人 合 伙 企 业 提 供 以 下 资 料 :1.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其 他 核 准 执 业 证 件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2.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副 本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3.房 产 证 明 (产 权 证 、租 赁 协 议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如 为 自 有 房 产 ,请 提 供 产 权 证
11、 或 买 卖 契 约等 合 法 的 产 权 证 明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如 为 租 赁 的 场 所 ,请 提 供 租 赁 协 议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出 租 人为 自 然 人 的 还 须 提 供 产 权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4.负 责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或 其 他 证 明 身 份 的 合 法 证 件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个 体 工 商 户 、个 人 合 伙 企 业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有 关 证 件 、资 料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税 务 机关 确 定 。四 、纳 税 人 应 向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税 务
12、 登 记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按 时 地 填 写 此 表 ,并 承 担 相关 法 律 责 任 。五 、使 用 碳 素 或 蓝 墨 水 的 钢 笔 填 写 本 表 。六 、本 表 一 式 二 份 (国 地 税 联 办 税 务 登 记 的 本 表 一 式 三 份 )。税 务 机 关 留 存 一 份 ,退 回 纳 税 人一 份 (纳 税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验 换 证 时 需 携 带 查 验 )。七 、纳 税 人 在 新 办 或 者 换 发 税 务 登 记 时 应 报 送 房 产 、土 地 和 车 船 有 关 证 件 ,包 括 :房 屋 产 权证 、土 地 使 用 证 、机 动 车
13、 行 使 证 等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八 、表 中 有 关 栏 目 的 填 写 说 明 :1.“纳 税 人 名 称 ”栏 :指 营 业 执 照 或 有 关 核 准 执 业 证 书 上 的 “名 称 ”;2.“身 份 证 件 名 称 ”栏 :一 般 填 写 “居 民 身 份 证 ”,如 无 身 份 证 ,则 填 写 “军 官 证 ”、“士 兵 证 ”、“护 照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等 ;3.“注 册 地 址 ”栏 :指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有 关 核 准 开 业 证 照 上 的 地 址 。4.“生 产 经 营 地 址 ”栏 :填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机 构 生
14、 产 经 营 地 地 址 。5.合 伙 人 投 资 情 况 中 的 “国 籍 和 地 址 ”栏 :外 国 投 资 者 填 国 籍 ,中 国 合 伙 人 填 地 址 。6. 国 标 行 业 :按 纳 税 人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行 业 的 主 次 顺 序 填 写 ,其 中 第 一 个 行 业 填 写 纳 税 人 的主 行 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01农业 02林业 03畜牧业 04渔业 05农、林、牧、渔服务业B采矿业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
15、业C制造业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 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35普通机械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40通信设备、计算机
16、及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业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建筑安装业 49建筑装饰业50其他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铁路运输业 52道路运输业 53城市公共交通业 54水上运输业55航空运输业 56管道运输业 57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58仓储业 59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计算机服务业 62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63批发业 65零售业I住
17、宿和餐饮业66住宿业 67餐饮业J金融业68银行业 69证券业 70保险业 71其他金融活动K房地产业72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租赁业 74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 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75研究与试验发展 76专业技术服务业 77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78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79水利管理业 80环境管理业 81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2居民服务业 83其他服务业P教育84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85卫生 86社会保障业 87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8新闻出版业 89广播、 电视、 电影和音像业 90文化艺术业 91体育 92娱乐业S公共管理与
18、社会组织93中国共产党机关 94国家机构 95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96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 组织 9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T国际组织98国际组织第三步:领取证件纳税人按规定标准缴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符合免收工本费条件的可不缴纳) ,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同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第四步:登记调查领取税务登记证后 5 日内,税务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纳税人应主动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有关办理税务登记情况的调查。后续提示纳税人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悬挂;在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不得涂改、损毁、转借、伪造、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