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崇 左 工 行办 公 楼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合 同 编 号发 包 人 : 中国工商银行崇左工行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承 包 人 : XX 有 限 公 司住所:法定代表(负责)人:XX或有权签字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发包人(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崇左工行 承包人(全称):XX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2、:第 一 条 工 程 概 况1.1 工程地点: 1.2 工程内容及做法: 1.3 双 方 商 定 采 取 承包人包工、包料的承 包 方 式 。 发包人指定施工所需的瓷砖、铝扣板、人造石、涂料、木地板等五项装修主材(见附件1),承包人施工所需装修主材须在发包人指定主材供应商处提货,价格不能高于发包人指定的最高限价;其他装修材料应使用发包人指定品牌(见附件2),材料质量达到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1.4 工 程 工 期 天,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_ 年 月 日。1.5 合 同 价 款 : 本 合 同 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柒仟叁佰肆拾肆元伍角伍分(¥147344.55元)。 2
3、第 二 条 发 包 人 代 表本 工 程 发 包 人 代 表 为 。第 三 条 工 程 现 场 质 量 监 督本 工 程 由 发 包 人 设 置 工 程 现 场 质 量 监 督 员 , 具 体 负 责 工 程 现 场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 本工 程 现 场 质 量 监 督 员 为 。第 四 条 施 工 图 纸双 方 商 定 施 工 图 纸 采 取 下 列 第 ( 1) 种 方 式 提 供 :( 1) 发 包 人 自 行 设 计 并 提 供 施 工 图 纸 ;( 2) 发 包 人 委 托 承 包 人 设 计 施 工 图 纸 , 设 计 费 元 , 由 发 包 人 支 付( 此 费 用 不
4、再 工 程 价 款 内 ) 。第 五 条 发 包 人 义 务5.1 开 工 前 天 , 为 承 包 人 入 场 施 工 创 造 条 件 。 包 括 : 搬 清 室 内 家 具 、 陈 设 或将 室 内 不 易 搬 动 的 家 具 、 陈 设 归 堆 、 遮 盖 , 以 不 影 响 施 工 为 原 则 。5.2 提 供 施 工 期 间 的 水 源 、 电 源 :5.3 负 责 协 调 好 施 工 队 与 邻 里 之 间 、 装 修 施 工 队 与 录 像 监 控 等 其 它 专 业 施 工 队 之间 的 关 系 。5.4 不 拆 动 室 内 承 重 结 构 , 如 需 拆 改 原 建 筑 的 承
5、 重 结 构 或 设 备 管 线 , 负 责 到 有 关部 门 办 理 相 应 的 审 批 手 续 。5.5 施 工 期 间 发 包 人 如 仍 需 部 分 使 用 该 场 所 的 , 负 责 做 好 施 工 现 场 的 保 卫 及 消 防等 工 作 。5.6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进 度 的 监 督 , 负 责 材 料 进 场 、 竣 工 验 收 。第 六 条 承 包 人 义 务6.1 承 包 人 必须按要求:在合同签订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公安部门申请开工的材料报甲方办公室(具体报送材料见附件3); 6.2 施 工 中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施 工 操 作 规 范 、 防 火 规
6、 定 、 施 工 图 纸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施 工 规 范 及 质 量 标 准 , 按 期 保 质 完 成 工 程 ;6.3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的 规 定 , 不 得 扰 民 及 污 染 环 境 ; 保 护 好 原 居 室 内的 家 具 和 陈 设 , 保 护 好 居 室 内 上 下 水 管 道 的 畅 通 ; 保 证 施 工 现 场 的 整 洁 , 工 程 完 工 后负 责 清 扫 施 工 现 场 。6.4 及 时 协 助 配 合 发 包 人 做 好 监 控 、 空 调 等 相 关 设 备 或 设 施 的 安 装 ; 依 据 工 程 进度 适 时 通
7、 知 材 料 供 应 商 备 货 送 货 及 消 防 、 110联 动 报 警 、 科 技 等 工 种 进 场 施 工 。6.5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及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 承 包 人 施 工 中 不 得 随 意 拆 改 原 建 筑 物 结 构3及 各 种 设 备 管 线 。6.6 工 程 竣 工 未 移 交 发 包 人 之 前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对 现 场 的 一 切 设 施 和 工 程 成 品 进行 保 护 。第 七 条 工 程 变 更双 方 商 定 工 程 变 更 采 取 下 列 第 ( 1) 方 式 进 行 :( 1)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因 施 工
8、图 纸 标 注 工 程 量 与 实 际 工 程 量 不 一 致 的 , 或 发 包 人 实际 需 求 变 化 对 工 程 量 进 行 增 减 的 , 并 按 实 际 增 减 工 程 量 和 工 程 项 目 单 价 相 应 增 减 工 程总 价 , 增 减 的 工 程 项 目 单 价 按 承 包 人 投 标 的 综 合 单 价 执 行 。( 2)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由 于 发 包 人 实 际 需 求 变 化 对 工 程 量 进 行 增 减 , 按 照 发 包 人 规定 的 工 程 变 更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 并 按 实 际 增 减 工 程 量 和 工 程 项 目 单 价 相 应
9、 增 减 工 程 总 价 ,增 减 的 工 程 项 目 单 价 按 发 包 人 工 程 综 合 单 价 、 承 包 人 投 标 价 、 当 地 公 布 的 市 场 价 孰 低执 行 。 发 包 人 在 施 工 中 未 对 工 程 量 提 出 增 减 , 而 施 工 图 纸 标 注 工 程 量 与 实 际 工 程 量 不一 致 的 , 以 施 工 图 纸 标 注 的 工 程 量 为 准 , 发 包 人 不 再 增 减 工 程 总 价 。第 八 条 材 料 的 提 供承 包 人 应 在 材 料 运 到 施 工 现 场 前 通 知 发 包 人 , 并 接 受 发 包 人 检 验 , 待 发 包 人
10、验 收同 意 后 方 可 使 用 。 承 包 人 对 材 料 的 使 用 负 最 终 责 任 , 不 按 规 定 使 用 发 包 人 指 定 材 料 的 ,造 成 损 失 由 承 包 人 负 担 。第 九 条 工 程 延 误9.1 对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竣 工 日 期 延 误 ,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 1) 工 程 量 变 化 和 设 计 变 更 ;( 2) 不 可 抗 力 ;( 3) 发 包 人 同 意 工 期 顺 延 的 其 它 情 况 。9.2 因 承 包 人 责 任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或 无 故 中 途 停 工 而 影 响 工
11、 期 的 , 工 期 不 顺 延 ;9.3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存 在 问 题 的 , 返 工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工 期 不 顺延 。第 十 条 质 量 标 准10.1 双 方 约 定 本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施 工 过 程 中 双 方 对 工 程 质 量 发 生 争 议 时 , 由 当 地 质 量 监 督 站 对 工 程 质 量 予 以认 证 , 经 认 证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 认 证 费 过 程 支 出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人承 担 ; 经 认 证 工 程 质 量 符
12、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 认 证 费 过 程 支 出 的 相 关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担 。第 十 一 条 工 程 验 收 及 保 修411.1 双 方 约 定 本 工 程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分 下 列 几 个 阶 段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验 收 :( 1) 安 防 、 消 防 部 门 进 行 安 防 、 消 防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 2) 公 安 、 消 防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后 发 包 人 进 行 装 饰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承 包 人 应 提 前 三 天 通 知 发 包 人 进 行 验 收 , 阶 段 验 收 合 格 后 应 填 写 工
13、 程 验 收 表 。11.2 工 程 竣 工 后 , 承 包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发 包 人 验 收 , 发 包 人 应 在 接 到 验 收 通 知 后三 天 内 组 织 验 收 , 经 发 包 人 验 收 合 格 后 , 填 写 工 程 验 收 单 。 在 工 程 款 结 清 后 , 办 理 移交 手 续 。11.3 由 于 工 程 存 在 隐 性 暇 疵 ,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验 收 时 未 发 现 质 量 问 题 , 但 经 使 用后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或 达 不 到 发 包 人 设 计 标 准 , 影 响 发 包 人 正 常 使 用 等 情 况 的 , 发 包 人 有权
14、 要 求 承 包 人 修 复 和 更 换 相 关 符 合 发 包 人 质 量 要 求 的 设 备 和 材 料 ,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自 行承 担 。 经 维 修 和 更 换 仍 无 法 满 足 发 包 人 质 量 要 求 的 , 发 包 人 可 要 求 承 包 人 赔 偿 损 失 的相 关 内 容 。11.4 本 工 程 自 验 收 合 格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 , 保 修 期 按 附 件 4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保 修 书 执 行 。 验 收 合 格 签 字 后 , 填 写 工 程 保 修 单 。第 十 二 条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12.1 本工程合同生效后,待工
15、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12.2 工程款结清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12.3 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所有工程价款必须转到承包人在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 XX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 XX 开户行: XX 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13.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3.2 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13.3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
16、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 失。513.4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长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按合同金额千分之计 元 /天 。13.5 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返工修理和更换符合发包人质量标准的设备和材料,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工期不顺延。13.6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长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按合同金额千分之 计 元/天。延误的工期超过累计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第 十 四 条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式14.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
17、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十 五 条 几 项 具 体 规 定15.1 因工程施工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2 施工期间,承包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 正至 点 ;下午 点 至 点(若因其它原因需暂时停工的,发包人另行通知)。第 十 六 条 其 它 约 定 事 项16.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16.2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实际通知进场时间为准。16.3 竣工日期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验收且通过发包人的检查验收为准,因质量不合格的返工日期也包含在内。16.4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6.5 (其他约定事项) 第 十 七 条 附 则617.1 本合同签定工程不得转包。17.2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17.3 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 包 人 : ( 盖章)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承 包 人 : ( 盖章)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