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漳州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 24 号),结合我市 实际,对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市区(芗城、龙文)城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及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对于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二、实施原则(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采用钢结构电梯井道,并确保与原主体结构的可靠连接,同时应当满足建筑结
2、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 76 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 的原则, 经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2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
3、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三、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业主及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余额;(五)其他符
4、合规定的资金。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 3 -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第一层为 0,第二层为 0,第三层为 1,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 0.2 个系数,即第四层 1.2,第五层 1.4,第六层 1.6,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业主也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四、实施主体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以书面指定一个或几个业主或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
5、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委托服务费用可列入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成本。五、组织实施(一 )制 定 初 步 方 案 。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日照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电梯日常管理及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二 )征 求 利 害 关 系 人 意 见 。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4 -1.实施主体应当
6、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十五天。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同时,应当委托公证处对上述证明材料、方案等公示内容进行公证,以及请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规划主管部门也应当在其网站公示。2.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下处理异议。3.公示期满,业主之间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召开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情况提出处理
7、意见。听证会可邀请住建、消防、规划等部门到场指导,两区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4.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日照等要求并且召开听证会后,该梯号少数业主(不足三分之一)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通过审批。(三 )办 理 规 划 审 批 手 续 。初步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后,符合漳州市规划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查边界(见附件)免予规划审批的情形,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 5 -根据规划审查边界,需规划审批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管执法局、电业局
8、、安然燃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审查,当场签署审查意见,未出具书面意见视同同意。联合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正式启动公示程序,公示后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住户同意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查边界审定增设电梯方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审 查 。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五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申 报 和 施 工 许 可 手 续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按相关规定
9、向住宅所在地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住宅所在地的住建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六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等 手 续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6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
10、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七、产权面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八、协商解决机制(一 )利 益 补 偿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
11、间协商解决。(二 )调 解 机 制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九、财政补贴- 7 -(一 )补 贴 时 间 和 范 围本 意 见 实 施 有 效 期 内 ,按 照 本 意 见 规 定 增 设 电 梯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给 予 资 金 补 贴 。(二 )补 贴 标 准除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停 靠六 个 楼 层 的 财 政 补 贴 10 万 元 ,每 增 减 一 个 停 靠 楼 层 相 应 增 减补 贴 0.5 万 元 人 民 币 。(三 )补 贴 程
12、 序由 市 住 建 局 、财 政 局 共 同 研 究 拟 定 ,作 为 本 指 导 意 见 的 配套 文 件 下 发 执 行 。十、职责分工规划、建设、质监、国土、公安(消防)、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审批和把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11、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各县(市)、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附
13、 件 :漳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关 于 既 有 住 宅 增 设 电 梯 的 规 划 审 查 边 界- 8 -附件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审查边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边界具体要求如下:1.允许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适用范围市区(芗城、龙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无电梯的既有住宅及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且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2.增设电梯须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可以该项目用地批准红线和项目总平规划及使用现状进行综合考虑。3.无法满足以下情形的住宅
14、楼不得申请增设电梯: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不低于现状日照时间,受住宅增设电梯影响后,该住宅楼增设电梯不得对其日照造成恶化影响。但经告知,相关全部利害关系人仍书面同意增设的除外。4.与相应周边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最小 9 米的要求;若确实无法满足的,则需征得因增设电梯导致建筑间距不足的相邻建筑业主同意。- 9 -5.增设电梯临城市一级主干道或重要景观节点时,外立面方案应先经规划部门评审。6.增设电梯层数、层高应同原住宅楼自然层。7.增设电梯出入通道应利用原有楼梯平台或公共走道等公共交通空间,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免于规划审批:7.1 增设电梯与原楼梯平台相连的,电梯门或与平台一侧相接、或与其平行的楼梯踏步距离不大于 2 米(图一);7.2 增设电梯与原公共走道相连的,电梯门或与公共走道一侧相接、或与公共走道远侧距离不大于 2 米(图二);7.3 因条件限制无法利用公共交通单元,增设电梯通过连廊与住宅已有阳台相连的,连廊进深不大于 2 米(图三)。图一- 10 -图二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