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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能否作为第三人.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641183 上传时间:2018-04-16 格式:PPT 页数:8 大小:1.3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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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机关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张某诉A市广播电视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案情摘要】 1997年3月,张某经A市B区文化局批准,办理了文化部统一印刷、盖有文化部套红印章的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并经B区工商局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某日,张某收到市广播电视局的通知,称张某未经该局批准同意,擅自在区文化局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音像制品经营由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并颁发许可证的规定,限张某在7日内前往该局接受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张某表示可再加办一个许可证,但该局则要求必须交出区文化局办理的证件后才能再办,否则将采取措施禁止经营。张某认为市广播电视局违法要求履

2、行义务,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世荣 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受诉法院认为,该案要审查广播电视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关键要查明文化部门与广播电视部门的职权范围。谁是法定音像制品经营管理的适格行政主体。而对于市广播电视局的管理职权,要重点审查其提供的法律依据。,C不同意见认为,市广播电视局对原告的通知,实际是对文化局管理权的否定,而文化局有无职权、该局发给的许可证有效无效直接关系到被告要求原告履行义务是否合法。因此,区文化局同被诉的行政行为是有法律结果上的利害关系的。为此,区文化局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运用原理和适用法律。法院认为:(1)在本案中,市广播电视局否定区文化局有管理音像制品

3、的职权属实,区文化局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也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通过查明区文化局颁发的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能决定市广播电视局要求原告重办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但区文化局不是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第三人应当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区文化局是拥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外,将区文化局作为第三人,本案就要裁判行;同时,不将区文化局作为第三人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因为对于市广播电视局是否有管理职权,可通过审查其提供法律依据的方式来确认;政机关之间的职权纠纷,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人民法院也无此种裁判

4、权。,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2)在有关市广播电视局管理职权的法律依据中,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音像制品行政管理工作上的分工,由省级政府确定;而1985年省政府37号文先规定由广播电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和录音设备的管理,1996年省政府办公厅8号文又规定在省文化厅市场内设文化市场管理处,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管理全省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工作。这表明1996年的规定已改变了1985年的规定,文化管理部门是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3)市广播电视局在其给原告的通知中,并没有适用自己作为颁发许可证依据的1985年省政府37号文,这表明市广播电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了市广播电视局要求原告重新办理许可证的通知。,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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