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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利的会计处理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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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平销行为的税收与会计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

2、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年月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

3、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

4、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5、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四、本通知自 2004年 7月 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平销返利,会计上应该怎么处理?平销返利行为的税务处理是很明确的,但在会计上,国家始终无明确的统一规定,这也导致实务中对此项业务的会计处理混乱不一:有的企业计入“其他应付款” 、 “资本公积”等,但因为平销返利并非供货方对商业企业的无偿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显然是不合适的,而长期在“其他应付款”挂账就更不应该了;也有意见认为应将其作冲减“销售费用”处理,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而

6、返利又不属销售费用核算内容;还有意见认为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 ,但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在会计上其实并不是作为“收入” ,而是作为“利得”核算的,而返利收入却是与企业销售业绩直接相关的,因而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也是不合适的。有的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利,并不是因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而是供货方对其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由于返利是供货商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业企业将商品售出后结算的,因而商业企业作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处理才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是次年收到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如果商品尚未售出就收到返利,

7、则应冲减商品成本。当然,返利形式不同,对其会计处理也是有影响的。下边把几种常见的几种方式举例说明:一、销售返利采用在销售发票中直接扣减方式的,性质上类同于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并无二致。支付销售返利方的会计处理是,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的会计处理是,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二、销售返利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并将进项税金转出。 【例 1】2007 年甲企业向乙企业购货 10万元,并已经以相同价格全部对外销售。当年甲企业收到 1

8、万元现金返利,则应转出进项税额 1452.99(100001.1717%)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8457.01(10000-1452.99)元。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10000贷:主营业务成本 8547.0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452.99三、销售返利采用返给所销售的商品方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的会计处理是,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有关存货科目,同时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还应视作销售处理,要计缴增值税;收到销售返利方,视作调整原进存货成本,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例 2】假设上例中乙企业以一批商品返利,该商品含税公允价值 2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借:库存商品 17094.0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5.98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0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5.98【例 3】假设上例中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借:库存商品 20000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0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5.98四、销售返利采用冲减往来方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收到销售返利方: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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