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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含修订说明和统计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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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或非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单独统计。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特

2、殊船舶发生的事故,单独进行统计。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为具体执行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依照本规定,按照属地(船籍港)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应确定事故统计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统计机构及联系人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伤是指事故造成船上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 105 日的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4、。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指:(一)财产损失,包括渔业船舶船体、船上机械设备、通信设备及所载其他物品的损坏和灭失;(二)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丧葬与抚恤、补助及救济费用和歇工工资;(三)事故救援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和清理现场费用。第八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以下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一)碰撞,指渔业船舶之间或渔业船舶与排筏、水上浮动装置发生碰撞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以及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其他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二)风损,指渔业船舶因可抗风力造成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三)触损,指渔业船舶触

5、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桩、渔栅、潜堤等水下障碍物,以及渔业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浅滩上,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四)自沉,指渔业船舶因超载、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沉没及人员伤亡;(五)火灾,指渔业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六)机械损伤,指影响适航性能的渔业船舶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灭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机械或网具等生产设备时造成的人员伤亡;(七)触电,指渔业船舶上的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伤亡;(八)急性工业中毒,指渔业船舶上的人员身体因接触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

6、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九)溺水,指渔业船舶上的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伤亡;(十)网具损毁,指因人为外力造成的网具损坏或灭失;(十一)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其他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第九条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是指以下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一)台风或大风,指渔业船舶在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类)、近海航区(类)、远海航区(类)分别遭遇 8 级、10级和 12 级及上风力袭击,或在港口、锚地遭遇超过港口规定避风等级的风力袭击,或遭遇级警报标准以上海浪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依据风源确定为台风或大风类型。(二)龙卷风,指渔业船舶遭遇龙卷风

7、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三)风暴潮,指渔业船舶在港口、锚地遭遇级警报标准以上风暴潮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四)雷暴,指渔业船舶遭遇强对流发展成积云后出现的雷电袭击,引起火灾、爆炸,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五)海啸,指渔业船舶遭遇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引发的级警报标准以上海啸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六)海冰,指渔业船舶在海(水)上遭遇预警标准以上海冰、冰山、凌汛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七)其他,指渔业船舶遭遇由气象机构或海洋气象机构证明或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自然灾害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

8、沉没和人员伤亡。第十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按月度和年度进行统计。月度统计期为上月 24 日至本月 23 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 12 月 24 日至本年 12 月 23 日。月度、年度统计期后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统计在当月、当年事故中。第十一条各级事故统计机构应填写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附表 1)、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统计报表(附表 2),并逐级汇总上报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一)沿海省级事故统计机构上报至相关海区渔政局,由其汇总上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内陆省级事故统计机构直接上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二)统计报表上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的截止日期分别为次月 1

9、日和次年 1 月 1 日,如截止日期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当月和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第十二条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符合 2 个以上事故等级的,按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第十三条当同一起事故涉及到两艘以上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时,不论事故责任归属,事故等级应按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总和确定,事故起数应分别由所属统计机构按一起事故统计,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各自实际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分别统计,并由其共同上级事故统计机构按一起事故汇总。第十四条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统计应与渔业统计年报相应数据口径一致。第十五条确认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失踪

10、,人员失踪满 30 天,按死亡统计;不能确认事故发生,渔业船舶及其船上人员失踪满 3 个月,按沉船和死亡统计。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7 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认),按死亡统计。第十六条渔业船舶倾覆或沉没后又修复的,不按沉船统计,只计直接经济损失。第十七条统计时难以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按估算经济损失填写,核定后再予以更正、补报。第十八条漏报或错报的,应及时逐级补报或更正,并附书面说明。有重大变更情况的,应以正式文件上报提请更正。第十九条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或非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单独统计,事故

11、等级应按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总和确定,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实际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数确定,并按渔业船舶占所有当事船舶的比例确定事故起数,填写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附表 3),并逐级汇总上报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第二十条下列特殊船舶发生的事故,单独统计:远洋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由相关企业所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中央所属企业的远洋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由农业部统计。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发生的事故,由所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港澳流动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由相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船舶所有人

12、经常居住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船舶所有人经常居住地不确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以上事故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事故统计总数,由各事故统计机构填写特殊船舶事故统计报表(附表 4),逐级汇总上报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第二十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不作统计:(一)船上人员突发疾病、食物中毒等非生产安全事故;(二)斗殴等社会治安案件和抢劫、走私、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战争或军事行动。第二十二条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规定,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

13、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同时废止。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修订说明一、修订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渔发200413 号,以下简称现行统计规定)自 2004 年施行以来,对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继出台,现行统计规定已不能满足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范围不完整。现行统计规定中的渔业船舶概念范围不清,

14、导致各地统计标准不一;没有统计自然灾害事故及类型,不能完整反映渔业船舶的安全状况;没有单独统计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的碰撞事故,不利于真实反映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责任。二是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类型不全面。现行统计规定主要是依据 198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订的,着眼点在于水上交通行为,仅对碰撞、风灾、触礁等交通事故进行了统计,对溺水、触电、机械损伤等生产作业活动中的事故没有明确,以致统计数据不完整。三是事故统计相关技术规定不明确。由于现行统计规定在统计主体、统计时间、报送时间等方面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由此带来各地统计口径不一、报送时间不一等问题。二、修订过程由于中华人民共和

15、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渔发200413 号)在修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较多,从 2007 年3 月开始启动修订,到形成目前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送审稿),前后共三年多时间。在此期间,我处先后设立了两个课题,即于 2007 年 3 月设立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类标准和报告、统计制度研究 课题,重点对统计范围、事故分类、统计主体等进行研究;于 2008 年 3 月设立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区分标准 课题,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的区分标准进行研究。先后三次对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征求了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总局的意见

16、。并分别针对三次回复意见,多次在相关会议上组织专家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即远洋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港澳流动渔业船舶和未经登记渔业船舶的事故统计问题,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碰撞发生事故的统计问题,自然灾害事故类型的确定问题,等等,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送审稿)。三、修订内容此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具体规定,紧密结合当前全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统计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前共 20 条,修订后共 25 条。修订的主

17、要内容如下:(一)调整了事故报告内容。将“事故报告”章节调整到正在修订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中,从体例和要求上更加符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也便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二)明确了渔业船舶事故统计范围。适用范围明确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明确了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明确了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发生的碰撞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单独统计。对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等特殊船舶发生的事故单独统计,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水上生

18、产安全事故统计总数。按照以上范围进行分类统计,有利于全面真实反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情况。(三)修订了渔业船舶事故类型。明确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将原交通事故中的触礁、触损和搁浅合并为触损,将风灾改为风损,保留了碰撞、火灾,并新增了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网具损毁等事故类型,修订后共确定了11 种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增加了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的类型,即分为台风、大风、龙卷风、风暴潮、雷暴、海啸、海冰、其它等 8种类型。修订后,更加符合目前渔业船舶水上生产的实际,便于事故原因分析。(四)修订了事故统计相关技术规定。修订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即特别重大事故

19、、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将事故统计期修改为上月 24 日至本月 23 日,统计报表上报时限为每月 1 日,方便事故统计机构进行统计。附表 1: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报表统计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省份事故等级事故类型当事船舶作业类型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概况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沉船数备注填表单位: (章) 填表人: 负责人: 附表 2: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统计报表统计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省份事故等级事故类型当事船舶作业类型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概况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沉船数备注填表单位: (章) 填表人: 负责人: 附表 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表统计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省份事故等级事故类型当事船舶作业类型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概况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沉船数备注填表单位: (章) 填表人: 负责人: 附表 4:特殊船舶事故统计报表统计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事故等级事故类型当事船舶船舶类型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概况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沉船数备注填表单位: (章) 填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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