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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社会服务机构.ppt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636407 上传时间:2018-04-16 格式:PPT 页数:118 大小:28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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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四章、社会服务机构,一、非营利组织简介,(一)名称,非营利组织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第三部门 美国学者Levitt,NGO(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CSO(公民社会组织)、GRO(草根组织)、VO(志愿者组织)、PO(人民组织) “社会经济”(social economy)、“利他组织”(charitable sector),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在英国和印度,人们的注意力放在志愿组织上;在法国,人们谈得最多的是“社会经济”;在东亚,“社团”是最常用的概念;在转型国家,“公民

2、社会组织”最时髦;在发展中国家,人们则更愿意使用“非政府组织”。,(二)定义,一是给出法律上的定义。,其二是依据组织的资金来源加以定义 联合国国民收入统计系统将所有经济活动化分为五大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政府、非营利组织、家庭,第三种定义强调的是组织的功能和目的,最后一种是学者的定义,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莱斯特 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推荐,被称之为“结构运作定义”。它的着眼点是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组织性:意味着有内部规章,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民间性:民间性意味着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又不受制于政府。,非营利性:,自治

3、性:意味着各个组织自己管理自己,既不受制于政府,也不受制于私营企业,还不受制于其他第三部门组织。,志愿性:意味着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是以志愿为基础的。,沃尔夫(Wolf)认为非营利组织有五项特质:1.有服务大众的宗旨2.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3.有一个不致使任何个人利己营私的管理制度4.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5.具有可以提供捐助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学理上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应该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独立运作、享有税法优惠但盁余不作分配的民间组织,且必需在法律所规范的权利、义务下,运用大众捐款与政府补助款、自我生产所得等,以产出其组织成立宗旨所标明的服务,使所服务的民众受益。,“这些组织相互之间的差

4、别好比蚂蚁与大象的差别,或者寄居蟹与鲸鱼的区别。”,(三)分类:迄今为止比较全面的分类有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the U.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System)、欧共体经济活动产业分类体系(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General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美国慈善统计中心设计的免税团体分类体系和由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协调13个国家的专家学者做成的非营利组织国际分类体系(the Internatio

5、nal Classifica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ICNPO)。,它将非营利组织划入12大类,24小类。各小类再被分为近150小项,文化与休闲:文化与艺术;休闲;服务型俱乐部;教育与研究:中小学教育;高等教育;其他教育;研究;卫生:医院与康复;诊所;精神卫生与危机防范;其它保健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服务;紧急情况救助;社会救济;环境:环境保护;动物保护;,发展与住房:经济、社会、社区发展;住房;就业与职业培训;法律、推促与政治:民权与推促组织;治安与法律服务;政治组织;慈善中介与志愿行为鼓动;国际性活动;宗教活动和组织;商会、专业协会、工会;其它。,(

6、四)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1、志愿的神话。必须扫除一个错误的观念,即民间组织可以靠民间捐款生存。,政府资助非营利部门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直接的方式:即政府拨出部分税收收入用于资助非营利组织。一是间接的方式:即向非营利事业捐款的个人和公司提供减免税的待遇,并给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待遇。这实质上是将本应由政府收取的税款用来资助非营利组织。两种方式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因此各国政府都是双管齐下。不过英、美等国更侧重间接方式,而欧洲国家更侧重直接方式。,收入来源大致可以分三类:以会费、服务收费和经营收入为主的国家,美国最突出;以政府拨款为主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以境外捐助为主的国家,如很多转型国家和第

7、三世界国家。以个人或公司捐款为主的国家基本上没有,显示出一定的“志愿失灵”。,2、独立的神话。,不少非营利组织开展营利活动,已经和营利企业没什么太大的区别了。 没有政府,很多组织根本无法生存。 政府与这些组织有着共同使命. 非营利组织有使命、有热情、有能力、有合作精神,政府有宏观调控能力、政策的影响,加上营利部门的资源和社会责任。三者的良性互动是社会发展的保证。,3、“非营利组织”就强调了组织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但要注意,“不营利”不等于说这些组织都“不盈利”,事实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往往大于支出,换句话说,它们是盈利的。,首先,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从社会责任的履行角度看,非营

8、利组织纯粹以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公益职能为宗旨。企业虽然也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但企业以营利为核心,以获得利润的能力作为衡量企业成败的关键指标。,其次,非营利组织的利润不能用于成员间的分配和分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人参与企业投资,根本是为了获得利润,投资人也有权利参与对利润的处置。而非营利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其获得的经营利润,必须服务于组织的社会公益,不能被私分。实际上,很多以捐赠形式参与非营利组织的人,在捐赠的同时已经放弃自己的所有权利,自然也失去了分配权,这同企业投资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收益权是根本不同的。非营利组织不存在营利性企业中的所有者利益问题。它们不像营利企业那样能发行股票并且

9、让人们通过股票来看组织的运营。,最后,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1998年,英国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代表共同签署了一份英国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的协议,协议的一系列共同原则,主要包括:1)志愿活动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部分;2)独立而多元化的志愿及社会部门对于良好的社会至关重要;3)在制定公共政策和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具有界限分明但相辅相成的作用;4)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在共同目标达成中的协作将使其能够更好实现各自的价值;5)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的不同责任形式使其能够适应不同利益相关群体,但二者的共同之处是都需要统一、客观、负责、开放、诚实和领导力;6)志

10、愿及社会部门有权依据法律对其活动进行宣传,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7)政府在支持志愿及社会部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一些团体和组织的资助;8)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都认可促进所有人机会平等的重要性,无论他们的种族、年龄、健康状况、性别、性取向和宗教信仰。,在上述原则下,协议确立了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各自相对应的5项责任。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承认和支持志愿及社会部门的独立性;以参与、明确、透明的原则提供资助,并需要就融资方式、签署合同、承包等方面征询志愿及社会部门的意见;对可能影响志愿及社会部门的政策制定需要征询它们的意见;促进互惠的工作关系;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一起建立评估系统,每年对协议

11、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相应地,志愿及社会部门的责任包括:保持高度的治理与责任;遵守法律和相应规范;在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中与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促进互惠的工作关系;同政府一起对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二、非营利组织的优势,1、做被政府忽略的事情,2、提供宪法禁止政府从事的服务,或做政府不便做的事,3、NGO工作更深入细致,4、监督政府与市场,充当政府与商业部门的中间人,5、支援国外项目 福特基金会的一份年度报告中所言:“我们在敏感地区受到欢迎恰恰是因为我们不是政府”。,6、行动灵活的优势,7、效率高,发生腐败的可能性低,8、贴近民众的优势,9、专业性,10、培养志愿精神,11、对经

12、济的贡献,产值1990年美国的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在9960亿美元,2000年达到19000亿美元,2002年达到24000亿美元。,据统计1998年美国登记在册的非营利组织达160多万个,约占美国务类组织的6,平均每12个就业人员中就有1人为非营利组织工作,其财产总额达2万亿美元,年收入为l万亿美元。,就业NGO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如英国第三部门雇用了近150万名志愿者,超过整个经济领域就业人口的6,整个公共部门的就业人口中每四人就有一人是第三部门的职员。NGO为西方国民经济的增长贡献了巨大的力量。,服务领域第三部门提供广泛的社会公共服务,满足社会成员对公共物品多元化的需求。例如

13、,1990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法国30以上的儿童日护理和55的居民护理是由第三部门提供的;美国50以上的医院床位和50的大学、日本75以上的大学是由第三部门举办的;意大利40以上的居民护理设施以及瑞典40以上的新建或翻新的居民房屋由第三部门提供。,在全球公民社会中,萨拉蒙向我们展示了他们的调查数据。在纳入调查视野的22个国家中,即使排除了宗教团体,22个国家的非营利部门构成一个1.1兆美元的产业,非营利支出平均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4.6。如果将这些国家的非营利部门,比作一个单独的国家,那么它将成为世界第八经济大国,比巴西、俄罗斯、加拿大和西班牙还要领先。这些国家的非营利部门雇用了将近1190万全职

14、工作人员,相当于这些国家最大私营企业就业人数总和(330万)的3.6倍。非营利就业占所有非农就业的近5,占所有服务行业就业的10,占所有公共部门就业的27。非营利部门还吸引了相当数量的志愿力量。实际上,这些国家中平均占人口总数28的人向非营利组织贡献了他们的时间。如果将志愿者的贡献也计入其中,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就业机会则相当2960万全职工作人员,占到这些国家非农业总就业的7,占服务业就业总数的14,或公共部门就业总数的41。如果包括教会集会,非营利组织的规模还会扩大,,效益 英国有很多历史悠久的民间组织,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提供的公共资金开展公共服务。政府给民间组织钱,使整个社会得到实惠。英国

15、政府每年向民间组织提供 33 亿英镑的资金,民间组织每年通过募捐活动也募到善款 33 亿英镑。另外,慈善组织在开展活动过程中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又可获得 33亿英镑的资金。这样,政府的 33 亿财政投入,实际上获得了将近 100 亿的公共服务,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假设政府自己投入公共服务工作的33 亿英镑 100%的有效,政府官员 100%的廉政,没有腐败产生,33 亿就是 33 亿。但是,通过民间慈善组织,每年却可获得近 100 亿的公共服务费用,整个社会受益了,社会福利水平提高了。 有专家认为,如果政府向民间组织采购公共服务,1块钱可以产生3块钱的效益。,三、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一

16、)数量,据统计,1989年全国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只有4446家,2003年底则发展到266612家,期间年均增长速度为34%。另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共拥有各类社会团体168,00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6,000个,基金会999个。,有学者指出,仅仅统计已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数量,将会遗漏掉大量的社团。根据他们的统计分析,截止到2003年,全国已注册社会团体数量为142,000个,已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为124,000个,未注册社会团体40,000个,未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250,000个(两项未注册数据为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官员的估计数据),工会、共青团

17、、妇联等八大人民团体的基层组织数量为5,378,424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文艺界联合会等其他准政府社团基层组织数量为1,338,220个,学生社团、社区文娱团体、业主委员会、网上社团等各种草根组织数量为758,700个,由此估计社团总数应为8,031,344个。,还有的学者主张把城乡各类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社区组织统计进来,而据民政部统计,到2004年底为止,全国设有居委会(社区居委会)7.8万个,村委会64.4万个, 合计722,000个。同时用民政部2005年底最新数据更新王绍光等人关于2003年已注册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数据和未统计的基金会数据(实增48999个)后

18、,全国各类社团总数就达到了8,802,343个。,八大人民团体是指在全国政协拥有议政席位的八个人民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二)合法非营利组织 目前政府正式确认的民间组织范畴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非营利组织主要指以下三类组织: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依据基金会

19、管理办法(198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 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中前两种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后一种视不同情况获得法人、合伙或者个体的行为主体资格。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法人具有民法中的法人地位。没有经过民政部批准、登记取得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被视为非法组织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

20、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井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88】18号 1988年9月27日发布施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

21、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进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的发展。 由国家拨款建立的资助科学研究的基金会和其他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不适用本办法。,基金会的资金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用途。 基金会在20世纪蓬勃发展。1900年的卡内基基金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会,由福特家族资助,拥有数十亿美元。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基金会。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会还有: 约翰古根海姆纪念基金会、丹福思基金会、凯洛格基金会等。 80年代以后,中国基金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中国已建立的基金

22、会有中国老年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福利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以上的

23、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民办非企业

24、单位是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四是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

25、承担民事责任,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有一类具有法人资格,其余两类不具有法人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 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举办的; 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也就是说,它们的性质一个是“民办”一个是“官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 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

26、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和“不营利”的本质所在。,基金会、社会团体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视不同情况获得法人、合伙或者个体的行为主体资格。,法人。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

27、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

28、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

29、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三)登记注册制度 1、双重审核、双重负责、双重监管,中国民间

30、组织登记管理的两个主要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规定,登记注册由各级民政部门来管,而日常性事务由业务主管单位来管,在成立登记时,发起人必须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在监督管理上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即各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 双重审核、双重负责、双重监管的原则,财务等情况通过年检上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须向业务主管单位交挂靠费

31、,主管单位当“婆婆”没有好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NGO不允许在注册地之外活动、设立分部,根据社会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成立一个全国性社团至少需要10万元资金,而地方性的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则需要3万元以上的资金。,我国每万人平均拥有民间组织数量为1.45个,而法国为110.45个,美国为51.79个,巴西为12.66个,印度为10.21个,埃及为2.44个,均高于我国公民的现有水平。我国民间组织人均拥有量严重不足。就民间组织活动地域范围来看,我国民间组

32、织以草根性和地方性民间组织为主。从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调查来看,被调查民间组织中有68.7%的活动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8.6%的组织活动范围在一个省范围内,仅有1.1%的组织活动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范围内,这与我国严格限制民间组织跨地域活动范围密切相关。我国大多数民间组织成员人数较少,属于小型民间组织,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团体研究中心对北京、浙江两地社团调查发现1000名以下会员的小型社团占社团总数60%左右。,(四)官办色彩,清华大学的同一项调查表明,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有46.6%是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的,31.9%有自己的专用办公室,8%租赁办公室,1.7%办公场所在领导或

33、成员家中。从兼职人员所占比例来看,清华大学同一项调查表明,只有4.6%的非营利组织没有兼职人员,其余均有兼职人员,人数从1到4人到最多40人以上不等,即使那些没有专职人员的非营利组织也有兼职人员,这反映了许多民间组织与政府混合运作的情形。该项调查还表明,1998年度被调查的非营利组织中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补贴占到非营利组织收入的49.97%以上,政府提供的项目经费占3.58%,会费收入占21.18%,营业性收入占6.0%。民间组织收入严重依赖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补贴。,1、资金,GONGO,2、干部来源,清华大学NGO研究所调查结果表明,在被调查的NGO中(见图3-1),有28.4的NGO的主要管

34、理干部是根据组织章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23.2的NGO的主要管理干部是由组织负责人提名并经主管部门批准;38.5的NGO的主要管理干部是由主管部门派遣和任命;8.6的NGO无特别的规则。还有1.4的组织对此未作回答。 研究表明,在被调查的非营利组织中,根据组织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干部的非营利组织不到30%,而近三分之二的干部或者直接来源于业务主管部门的派遣和任命或者由组织负责人提名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3、内部运行行政化,4、没有独立性,做事要向主管机关请示,5、对政府政策影响不大,为测度我国NGO在这方面的作用,清华大学NGO研究所“中国NGO问卷调查”课题组设计的是NGO是否在上一年

35、为政府部门提供过政策建议,提供的数量以及被采纳的数量等指标。从调查结果看,在被调查的NGO中,1998年共有885家NGO向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提出过相关政策建议,占总数的58.7%;有556家NGO当年未向政府部门提出过相关政策建议,占总数的36.9%;另有67家NGO未回答。,在提出过政策建议的885家NGO中,有40%左右的NGO提出过15项政策建议,不到20%的NGO提出的政策建议在6项及6项以上;另有40%左右的NGO无回答。另外,在提出政策建议的NGO中,只有5.6%的NGO表示所提的建议未被政府采纳;有21.2%的NGO表示有1项建议被采纳;有15.8%的NGO表示有25项建议被采

36、纳;只有不到5%的NGO表示被采纳的建议在6项以上;另有8.6%的NGO表示不清楚所提建议是否被采纳;43.9%的NGO无回答。,在被调查的NGO中,有42%的NGO表示在上一年向企业提出过政策咨询,有48.7%的NGO表示没有向企业提出过政策咨询,另有9.2%的NGO无回答。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有五分之二强的NGO与营利部门有联系,并为企业提供政策建议,但也有近一半的NGO没有这方面的功能。在提出过政策咨询的NGO中,有30%左右的NGO向企业提出过9项以下的建议;不到8%的NGO提出过9项以上;另有60%左右的NGO无回答。而在所提的政策建议中,只有不到35%的NGO表示所提建议被企业

37、采纳过,另有60%左右的NGO无回答。,有人根据北京大学公民社会团体研究中心20002002年对北京、浙江、黑龙江三地社团组织大规模问卷调查结果对党和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影响进行了定量分析。,该分析表明:多数社团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发起成立的,目的是协助其进行管理工作;党和政府有关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政策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业务主管单位比登记管理机关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是通过推荐或派遣社团领导人、出席社团会议、参加社团活动、审查社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派遣人员到社团任职并发放工资等方式影响社团;党和政府还通过在社团建立党组或选派党政官员在社团做领导来影响社团。,(五)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制

38、度性障碍成因分析,改革开放后我国关于民间组织的相关政策法规表现出强烈的控制型管理取向。而这种控制型管理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破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敌对民间组织,防止民间组织从事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政治性活动,以免重现在一些国家如东欧和某些前苏联国家曾经出现过的公民社会对抗国家乃至推翻国家政权的局面。,2004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确定了社会事务管理中党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格局,明确了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三大积极作用即提供服务、提出诉求和规范行为,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对民间组织功能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我国对民间组织的态度:培育发展与监

39、督管理并重逐步成为主要的政策基调。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采取区别对待,选择性支持和选择性限制相结合的方针。,肯定、支持和鼓励社区服务组织、农村专业经济技术协会、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公益性、非营利性和非政治性组织,默许社会所需要又在政治上无害民间花会、庙会、灯会、老人会、秧歌会等,,政治上不信任和严加防范的态度,并采取 “红灯”政策严格限制其发展和密切控制其人员与活动:涉及民族、宗教、社会科学、自然科学边缘交学科、青少年问题的具有强烈政治和宗教色彩的民间组织,国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以及与之联系密切的民间组织,据民间组织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援助中心反映,许多人习惯于认为民间就是非政府,就是非组织、无政府状态,由此导致他们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备受“关注”和经常遭遇到“敏感”,这表明民间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首先遇到认识上的限制,一些人从思想观念上还没有足够的准备来接纳民间组织。,四、社会服务机构的性质,1、社会服务机构是一个福利服务输送的系统2、社会服务机构是从事经常性、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社会组织3、社会服务机构是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五、以院舍服务为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以服务项目为主的社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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