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市委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建立反腐倡廉防范体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第三条 建立反腐倡廉防范体系,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局纪检组组织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和局直属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第四条 建立反腐倡廉防范体系,要坚持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
2、层抓落实。第五条 为确保工作落实,局党组建立反腐倡廉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担任组长,局纪检组长担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综合处、计划处、地震处、开发中心等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思想教育第六条 局党组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的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检查。第七条 健全党风廉政教育制度。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完善党课教育制度,每年安排党风廉政教育课不少于一次。第八条 加强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保持
3、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第九条 加强对重点岗位干部的教育。针对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提醒,做到早打招呼,早防范。第三章 权力制约第十条 加强经费管理,严格财务纪律。科技经费安排事先向分管副局长、局长汇报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局长签发。局机关行政经费开支,由办公室审批。5000 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入,需经局分管领导同意,10000 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入,需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加强对科技经费安
4、排和局机关行政经费管理的监督。第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安排,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业务处室调研并提出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严格按照舟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行政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利及防震减灾等行政执法的检查与监督。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第十六条 任用干部必须经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后再提交党组研究决定,并进行任前公示
5、。对不称职干部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讨论前,要征求同级纪检机关的意见。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局党组对全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第十九条 局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含开发中心、养殖中心、信息所,以下同)主持工作的领导,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
6、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第二十一条 局纪检组,在上级纪委和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对全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第二十二条 定期召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反腐倡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凡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局机关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局党组要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查找原因,吸取教训,认真整改。第五章 法纪约束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负责领导对局机关各处室干部职工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干部考核、年度考核以及民主评议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廉政档案,
7、作为对干部职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干部职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市管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廉政激励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廉洁从政行为的精神激励。对在廉政勤政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宣传,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第七章 测评预警第二十七条 掌握社情民意。采取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等形式,每年开展民意调查,及时了解群众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掌握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走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听取情况反映和对本局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行风评议和考核评价机制,找准问题,提出建议,及时进行整改。第二十八条 深入调查研究。研究分析现实矛盾,了解掌握反腐败斗争发展的进程。结合本局实际,围绕一个时期的工作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进行重点调查和专题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第二十九条 健全廉政档案制度,了解掌握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及时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