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破产法,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2破产界限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2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1债权人会议 2和解和整顿程序 四、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2破产清算组3、破产财产 4破产债权 5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6、破产中的“三权” 五、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1破产救济 2破产责任,新破产法的进步,应注意问题,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引入重整制度,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引入管理人制度,重视债权人自治,强化破产责任,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式,首提跨境破产问题,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的
2、概念和特征,破产的特征,概念,扩大了适用范围所有的法人企业。 注意: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 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 的程序 。如合伙企业。但不包括自然人,破产的概念,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 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 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破产制度的特点,企业破产法应注意问题,应注意问题,破产法适用,破产界限,不能清偿,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诉法第19章企业破产还债 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同法律规定不一样,破产界限,破产 法试行 ,企业因经
3、营管理不善造成严 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诉法,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 到期债务,公司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习题,新破产法,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不能清偿,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 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 要求、无争议的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对债务在可遇见的相当 长的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还债方式,债的性质,不能偿还期限,破产的程序,申请,受理,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申请人,管 辖,申报债 权,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条件,清算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清算费用,
4、重整,整 顿,结 果,继续存在,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发生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债权性质和数额,债权担保的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证明对方无力还债,企业亏损的证明,有关会计报表企 业财产状况明细,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证明自己无力还债,案件管辖权,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级别,与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一致,破产申请流程,申 请,受理,通知债权 人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收到通知一个月,未收到通 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债权人提 出申请,提供债 务清册,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
5、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力,受理后的法律效力,对于法院而言,对于债务人而言,对于债权人而言,对债务人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包括审理程序、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个别清偿受限,不得要求个别清偿,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性质,职权,表决,表决权,组成,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表决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非放弃优先受偿 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的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
6、果担保物小于债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 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以后会议,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债权有无担保及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4、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5、监督和解整顿程序进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2以上,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 且代表的债权
7、额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2/3以上,和解协议,和解和整顿,和解和整顿,和解和整顿的关系,整顿的终结,和解协议的效力,和解和整顿的关系,和解和整顿提出,由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然后债权 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可中止破产程 序进行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只有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才可以申请整顿,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1,2,3,4,5,和解协议的效力,1、约束债权人(和解协议生效前)不得给个别债权人清偿,2、约束债务人,3、不约束债务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4、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整顿的终结
8、,和解整顿的终结,正常终结,非正常终结,整顿期限届满能清偿,整顿期限届满不能清偿,不执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额化,债 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终结破产程序,终结整顿,破产宣告,破产宣告,宣告破产的条件,成立清算组,宣告破产的法律效力,宣告破产的条件,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正常终 结 3、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非正常终结,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经营受限,破产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破产宣告日应当停止生产经 营活动清算组认为有必要的除外,通知其开户银行,
9、限定其 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法院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法人代表、财会、统计、保管保卫,清算组,清算组,组建,时间,职责,由人民法院组建,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1、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2、在清算目的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3、代破产企业起诉应诉 4、处理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破产财产,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破产财产,1、关于担保物:原则上不是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破产债权的,超过部分为破产债权 2、一些特殊财产: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不是破产财产 3、社会团体
10、内部的财产:党团工会的经费及其购置财产不是破产财产,但其无偿占用企业的财产是破产财产 4、试点地区的国企在破产前向职工借款,视为欠职工的工资,职工投资入股时缴纳的股款是破产财产 5、社会福利设施:如职工住房、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没有必要续办或整体出让的计入破产财产 6、破产企业对外投资应当收回作为破产财产 7、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不是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清算组取回 8、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试点地区的企业破产时的土地使用权首先安置企业职工,剩余的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还回的财产是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 债权
11、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因解 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概念,确认,破产债权,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分配方案,分配顺序,清算费用,由清算组提出,债权人会议通过;人 民法院认可并公告;由清算组执行,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优先拨付清算费用,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国家税款,破产债权人,清算费用,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
12、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1,2,3,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权,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权,剔除权(别出权),抵销权,撤销权,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 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有财产担保优先受偿,题,抵销权,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 算前抵销。无论是否到期、是否是同种类的债,破产企业,甲,30万,20万,可抵消,不可抵消,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在破产宣告后或破产案件受理 后,取得他人的破产财产债权,破产企业的股东享有的破产债权不 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消,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
13、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担保的财产的债务提供担保 4、 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企业破产法中的担保问题,企业破产法中的担保问题,为破产企业(被保证人)做保证人,破产企业作保证人,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担保,破产企业用他人的财产为自己作保,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担保,题,为破产企业(被保证人)做保证人,1、保证人代破产企业还债的,保证人就其所承担的 债务可以申报破产债权 2、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例,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关系,破产企业,破产企业作保证人,破产企业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1,2,3,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14、,保证人的保证 责任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中止,若债权人申报债权,则债权人享有的破产债权 为债权人所享有的,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数额,破产企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的范围内享有代 位求偿权,要求被保证人予以偿还,并用于全体债权人,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担保,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用他人的财产为自己作保,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企业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担保,对该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放弃 优先受偿,则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申报,破产债权,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9月1日,该厂
15、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 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 短期借款4200万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
16、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应付帐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交后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破产债权,(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
17、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 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3)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500万元,厂房B变得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 (4)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
18、(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大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角、分省略),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丙企业为担保人。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乙银行申报了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B、乙银行以丙企业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 C、乙银行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D、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乙银行已清偿的担保债额,用于破产分配,【答案】BCD,根据企业破产法
19、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权人中,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有( )。 A、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B、兼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的债权人 C、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 D、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答案】ABCD,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清算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 A、该企业于2000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0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00年5月8
20、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0年7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答案】BCD,5、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乙企业有权对出租给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乙企业行使取回权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自行取回 B、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 C、通过清算组取回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答案】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是( )。 A、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失额 B、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破产宣告前工商行政管理
21、部门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答案】A,【答案】AB,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 A、付款人不知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而向持票人支付票款而产生的债权 B、破产企业保证人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而产生的债权 C、债权人因申报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D、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IO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 18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为 4 00
22、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应付职工资 80万元,未交税金 220万元。 短期借款500万元。其中:200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 22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 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2001年4月到期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于十120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已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 应付丙公司20
23、01年7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1年6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2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22年1月30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其他流动负债台计 1660万元。,(2)甲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设立的甲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2002年3月20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该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3)甲公司2001年4月26日为戌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1
24、8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当成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 (4)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5)经评估确认:甲公司厂房变现价值为16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9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320万元。经查: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3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20万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另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
25、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城市ha银行计立的保证合同是否应当终止?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具体说明破产财产的构成。 (6)如果甲公司的破产债权额确认为3125万元,则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金额保留至元)?并列明计算过程。,1、 破产企业为保证人(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作为保证人,乙公司被宣告破产) (1) 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他人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 (2) 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
26、产案件的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银行、甲公司)。 (3) 债权人(银行)在得知保证人企业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破产企业乙公司)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追究民事责任。 (4) 如果债权人(银行)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即以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债权数额(100万元)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如分回20万元),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要求清偿。,2、破产企业为被保证人(甲公司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作为保证人,被保证人甲公司作为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1)
27、人民法院受理被保证人(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银行)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如分回20万元)后,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保证人(乙公司)要求清偿。 (2) 人民法院受理被保证人(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应当通知保证人(乙公司),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 被保证人(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乙公司)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的(100万元),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且参加破产分配。 (4) 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受偿。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乙公司)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