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照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红 十字会法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中国 红 十字会以 发扬 人道主 义 精神,保 护 人的生命和健康,促 进人 类 和平 进 步事 业为 宗旨。第三条 中国 红 十字会是中 华 人民共和国 统 一的 红 十字 组织 ,是从事人道主 义 工作的社会救助 团 体。中国 红 十字会 总 会具有社会 团 体法人 资 格,地方各 级红 十字会、行 业红 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 团 体法人 资 格。第四条 中国 红 十字会 协 助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 职责 有关的活 动 ,接受国务 院管理。地方各 级红 十字会接受同 级 人民政府管理。第五条 中
2、国 红 十字会遵守国家 宪 法和法律,遵循国 际红 十字运 动 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 统 一及普遍七 项 基本原 则 ,依照日内瓦公 约及其附加 议 定 书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红 十字会法 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国 红 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 则 ,参与国 际红 十字运 动 ,发 展同各国 红 十字会或 红 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第七条 上 级红 十字会指 导 下 级红 十字会的工作。第八条 中国 红 十字会 总 会会址 设 在北京。 县级 以上(含 县 )地方各 级红 十字会的会址 设 在同 级 政府所在地。第二章 会 员第九条 本国公民,
3、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 、职业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红 十字会法 ,承 认 本章程的,可以申 请 加入 红 十字会,成 为红 十字会会 员 。会 员 分 为 个人会 员 和 团 体会 员 。在校学生加入 红 十字会的 为红 十字青少年会 员 。机关、企 业 事 业单 位及有关 团 体,集体加入 红 十字会的 为团 体会 员 。第十条 个人入会 须 提出申 请 ,基 层红 十字 组织 批准, 报县级 以上(含 县 )红 十字会 备 案, 发给 会 员证 ,方可成 为红 十字会会 员 ;机关、企 业 事 业单 位及有关 团 体集体入会,由 县级 以上(含 县 )红 十字
4、会 发给证书 和 标 牌,方可成 为红 十字会 团 体会 员 ;对红 十字事 业 有 较 大 贡 献的 单 位和个人, 县级 以上(含 县 )红 十字会可以直接接收 为 会 员 。第十一条 会 员 有退会的自由。会 员 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 认为 退会:(一) 法人的撤消、合并、解散;(二) 连续 两年不参加 红 十字会活 动 ;(三) 不 缴纳 会 费 。第十二条 会 员 的 权 利:(一) 参加 红 十字会的有关会 议 ;(二) 有 选举权 、被 选举权 和表决 权 ;(三) 对红 十字会工作提出建 议 和批 评 ;(四) 佩戴 红 十字 标 志;(五) 团 体会 员 的 权 利由法定代表人
5、承担。第十三条 会 员 的 义务 :(一) 宣 传 、贯彻 、执 行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红 十字会法 和 中 华 人民共和国红 十字 标 志使用 办 法 ;(二) 遵守 中国 红 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 缴纳 会 费 。会 费标 准按 中国 红 十字会会 费 收 缴 与管理 办 法 的规 定 执 行;(四)参加 红 十字会 举办 的活 动 ,完成 红 十字会交 办 的任 务 ;(五) 维护红 十字会的合法 权 益。第三章 组织结构第十四条 中国 红 十字会的 权 力机构及 执 行 结 构:中国 红 十字会的最高 权 力机构是全国会 员 代表大会;会 员 代表大会 闭 会期 间 由理事会 执
6、 行其决 议 ;理事会 闭 会期 间 由常 务 理事会 执 行其决 议 ;驻总会机关的常 务 理事 组 成 执 行委 员 会, 执 行委 员 会 对 常 务 理事会 负责 。第十五条 全国会 员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 总 会和地方 红 十字会推 选 的会 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 门协 商 产 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 组 成。代表比例由上届常 务 理事会根据会 员 人数和 红 十字事 业发 展需要决定。全国会 员 代表大会由中国 红 十字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会 员 代表大会的 职权 :(一) 选举 中国 红 十字会理事;(二) 修改 中国 红 十字会章程 ;(三)
7、 审查 批准理事会的工作 报 告;(四) 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 规 划;(五) 决定中国 红 十字会的重大事 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届全国会 员 代表大会召开 时换 届 。理事会会 议 由常 务 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其 职责 是:(一) 聘 请 名誉副会 长 ;(二) 选举 常 务 理事;(三) 选举 会 长 、常 务 副会 长 、副会 长 ;(四) 根据会 长 提名,决定秘 书长 、副秘 书长 ;(五) 审议 、通 过 理事的增 补 、更 换 或 罢 免事宜;(六) 审查 、批准常 务 理事会的工作 报 告并向全国会 员 代表大会 报 告工作;(七) 制定 发 展 红 十
8、字事 业 的大政方 针 、长远规 划和年度工作 计 划;(八) 审查 批准接受捐 赠 款、物使用情况的 报 告;(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 项 。第十七条 常 务 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 生的会 长 、常 务 副会 长 、副会 长 和专职 常 务 理事及有关部 门 兼 职 常 务 理事 组 成。常 务 理事会 对 理事会 负责 并接受其 监 督,常 务 理事会会 议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会 长 或常 务 副会 长 召集并主持。其 职责 是:(一) 依照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红 十字会法 和本章程的 规 定,向理事会推 举名誉副会 长 的人 选 ;(二) 提出修改章程的 议 案;(三) 审议 年度工
9、作 报 告、 计 划和接受捐 赠 款、物的使用情况,并向理事会提交 专题报 告;(四) 向理事会提出更 换 、增 补 及 罢 免理事的 议 案;(五) 聘 请 名誉理事;(六) 决定其它重要事 项 。第十八条 常 务 理事会 闭 会期 间 ,由 执 行委 员 会 执 行常 务 理事会的决 议 。常 务 副会 长 任 执 行委 员 会主任并担任中国 红 十字会法定代表人。 执 行委 员 会的 职责 是:(一) 执 行理事会和常 务 理事会决 议 ,主持 总 会日常工作;(二) 负责编 制 总 会 经费预 算, 审 核 总 会年度 财务 决算;(三) 指 导 全国 红 十字会的工作;(四) 管理
10、总 会的 动产 和不 动产 ;(五) 承担 总 会的民事、法律 责 任;(六) 负责 与国 际红 十字 组织 和各国 红 十字会或 红 新月会的交流、合作;(七) 完成理事会和常 务 理事会交 办 的其他事宜。第十九条 本会 设 名誉会 长 和名誉副会 长 。中国 红 十字会名誉会 长 由国家主席担任,名誉副会 长 由理事会聘 请 ;地方 红 十字会名誉会 长 和名誉副会 长由同 级 理事会聘 请 。第二十条 中国 红 十字会在 县级 以上(含 县 )行政区域(直 辖 市的街道)建立地方各 级红 十字会; 乡镇 、街道、企 业 、事 业单 位和学校建立的 红 十字会 为基 层组织 。村民委 员
11、 会、居民委 员 会以及企 业 、事 业单 位的科室、 车间 、学校的年 级建立的 红 十字 组织为 会 员 小 组 。其名称 为 :单 位名称后加 “红 十字会 员 小 组 “。全国性行 业 建立的 红 十字会 为 中国 红 十字会的行 业红 十字会。地方各 级红 十字会和行 业红 十字会的名称 为 :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 业 名称后加 “红 十字会 “组 成; 对 外交往中的称 谓为 :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 业 名称前加 “中国 红 十字会 “,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 业 名称后加 “分会 “。中国 红 十字会英文 译 名 为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地方各 级红
12、 十字会和行 业红 十字会 对 外交往 时 的英文 译 名 为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 * BRANCH“。第二十一条 特 别 行政区 红 十字会 为 中国 红 十字会高度自治的分会。名称为 :“中国 * * 特 别 行政区 红 十字会 “,英文 译 名: THE RED CROSS OF THE * *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 称 * *红 十字会(中国 红 十字会分会) “英文 译 名: * * RED CROSS(BRANCH OF THE R
13、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第二十二条 县级 以上(含 县 )各 级红 十字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 设 立专门 委 员 会。第二十三条 各 级红 十字会 应 吸收 热 心 红 十字事 业 、志愿参加 红 十字会活动 的各界人士 为 志愿工作者, 组织 开展人道主 义 服 务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 以上(含 县 )各 级红 十字会 对为红 十字事 业 作出 显 著 贡献的 红 十字会干部、会 员 和志愿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 应给 予表彰 奖 励; 对为红 十字事 业 作出重大 贡 献者,按国家有关 规 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 以上(含 县 )各 级红 十字是
14、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社会 团体。其工作机构 应 依法 单 独 设 置;全国性行 业红 十字会的工作机构 设 置和人 员 配 备 ,由行 业红 十字会常 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第二十六条 各 级红 十字会要建立健全理事会和常 务 理事会;有 3 名以上(含 3 名) 专职 会 领导 的 红 十字会,可 设执 行委 员 会,主持日常工作;不足 3 名专职 会 领导 的 红 十字会,在常 务 理事会 领导 下 进 行工作。第二十七条 红 十字会正、副会 长 和正、副秘 书长应 保持相 对稳 定, 如任期未 满 确需 变动 工作 时 ,有关部 门应 征求同 级红 十字会常 务 理事会和上 级红十字会
15、的意 见 ,并按章程 规 定程序履行有关手 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 以上(含 县 )各 级红 十字会机关工作人 员 参照国家 对 公务员 的有关法律、法 规进 行管理。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第二十九条 红 十字会履行下列指 责 :(一) 平 时 履行的 职责 :1、 开展救灾的准 备 工作, 兴 建和管理救灾 备 灾 设 施;在自然灾害和突 发事件中,开展救 护 和救助,根据灾害和事件的具体情况,由中国 红 十字会 总会向国内外 发 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 组织 和个人的捐 赠 ,及 时 向灾区群众和受 难 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 义 援助;2、 开展 卫 生救 护 和防病常 识 的宣 传 普及;在易
16、 发 生意外 伤 害的行 业 和城镇 居民委 员 会、 农 村、牧区,开展初 级卫 生救 护 培 训 ,组织 群众参加意外 伤 害和自然灾害的 现场 救 护 ;3、 参与 输 血献血工作,推 动 无 偿 献血; 协 助各 级 人民政府开展无 偿 献血的宣 传发动 工作, 对 先 进单 位和个人 进 行表彰 奖 励;开展非血 缘 关系骨髓移植供者 动员 、宣 传 、组织 和供髓者 资 料数据的 储 存、 检 索工作;4、 组织 会 员 、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 务 活 动 ;开展其他人道主 义 服 务 工作;5、 依法开展募捐活 动 ;在机 场 、火 车 站、 宾馆 、商 场 、公园、 货币兑换处
17、等公共 场 所可 设 置 红 十字募捐箱并 进 行管理;6、 参加国 际 人道主 义 救援工作;开展与国 际红 十字 组织 和各国 红 十字会或 红 新月会的友好合作交流;7、 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红 十字青少年活 动 ;8、 宣 传 日内瓦公 约 及其附加 议 定 书 、红 十字与 红 新月运 动 七 项 基本原 则 ;宣 传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红 十字会法 和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红 十字 标 志使用 办 法 ,并 协 助各 级 人民政府 纠 正 滥 用 红 十字 标 志 现 象;9、 兴办 符合 红 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 业 和 经济实 体;10、 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二
18、) 战时 依据日内瓦公 约 及其附加 议 定 书 履行以下 职责 :1、 组织红 十字会救 护队 ,参与 战场 救 护 ;2、 在武装部 队 中依法开展 传 染病的防治工作;3、 对战 区平民 进 行救助;4、 协 助 战 俘、被 监 禁者及 难 民与家人取得 联 系, 转 交 钱 物,并 为 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5、 参与探 视 和 见证 交 换战 俘。第三十条 执 行人道主 义 救助任 务 的 红 十字会工作人 员 ,在 战 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 约 及其附加 议 定 书 的保 护 ,在自然灾害和突 发 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的保 护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 发 事件中佩
19、戴 红 十字 标 志的人 员 和 标 有 红十字 标 志的物 资 、交通工具 优 先通行。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 发 事件中, 为执 行救助任 务 的需要, 红 十字会救援人 员 可以 优 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第三十三条 红 十字会 兴办 的社会福利事 业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 规 定,享受税收 优 惠政策。第三十四条 红 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 组织 和个人捐 赠 的救灾物 资 ,按照国家有关 规 定享受减税、免税 优 惠。有关部 门优 先安排运 输 和 办 理有关放行手 续 。第三十五条 红 十字会开展的宣 传 日内瓦公 约 及其附加 议 定 书 、国 际红 十字运 动 章程、 中 华 人
20、民共和国 红 十字会法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红 十字 标 志使用办 法 、社会募捐以及 红 十字会履行 职责 的活 动 ,广播、 电视 、报 刊等新 闻单位 应积 极支持。第五章 经费和财产第三十六条 红 十字会 经费 的主要来源:(一) 红 十字会会 员缴纳 的会 费 ;(二) 接受国内外 组织 和个人捐 赠 的款物;(三) 动产 和不 动产 的收入;(四) 人民政府的 拨 款。第三十七条 总 会建立中国 红 十字基金会,有条件的地方 红 十字会可建立红 十字基金会或 设 立 专项 基金。第三十八条 红 十字会建立 经费审查监 督制度。 对 会 费 的使用,按 中国 红十字会会 费 收 缴
21、 与管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对 接受境内外 组织 和个人定向捐 赠 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 中国 红 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 赠 工作条例 的 规 定 执 行。 第三十九条 任何 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红 十字会的 经费 和 财产 。红十字会的 经费 主要指会 费 、接受的捐 赠 、政府的 拨 款以及自有 财产 所 带 来的收益。 红 十字会的 财产 包括 红 十字会的 动产 和不 动产 (含国家交 给红 十字会管理的 动产 和不 动产 )。第六章 标志 会徽 会旗第四十条 中国 红 十字会使用日内瓦公 约规 定的白底 红 十字 标 志。其使用方法依照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红 十字会
22、 红 十字 标 志使用 办 法 和 中国 红 十字会 红 十字 标 志 标 明性使用 规 定 的 规 定 执 行。第四十一条 中国 红 十字会的会徽 为 :金黄色橄 榄 枝 环绕 的白底 红 十字。第四十二条 中国 红 十字会的会旗 为 :白色旗 帜 正中央印制中国 红 十字会会徽。第四十三条 全国各 级红 十字会 统 一使用白底 红 十字 标 志和中国 红 十字会会徽、会旗。红 十字 标 志、 红 十字旗、中国 红 十字会会徽和会旗以及会 员证 、团 体会员标 牌、荣誉 证书 等的制作按照中国 红 十字会的有关 规 定 执 行。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 “日内瓦公 约 “,是指中国
23、加入的于 1949年 8 月12日 缔结 的日内瓦四公 约 ,即: 改善 战 地武装部 队伤 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改善海上武装部 队伤 者病者及遇船 难 者境遇之日内瓦公 约 、关于 战 俘待遇之日内瓦公 约 和 关于 战时 保 护 平民之日内瓦公 约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 约 “附加 议 定 书 “,是指中国加入的于 1977年 6 月 8日 缔结 的 1949年 8 月 12日日内瓦四公 约 关于保 护 国 际 性武装冲突受 难 者的附加 议 定 书 和 1949年 8 月 12日日内瓦四公 约 关于保 护 非国 际 性武装冲突受 难 者的附加 议 定 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 过 之日起生效,并 报 国 务 院、中央机构 编 制委 员会 备 案。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 权 属中国 红 十字会全国会 员 代表大会,解 释权 属中国 红 十字会 总 会。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 辖 市和行 业红 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 实 施办 法,并 报总 会 备 案;特 别 行政区分会参照本章程、依据特 别 行政区法律法 规制定其 组织规 程或 组织 条例,并 报总 会 备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