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掌握现代化科学管理办法及其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实验有关课题的研究,并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实验报告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实验课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组织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及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培养青年实验人员的能力;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2、敬业精神。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实验技术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凡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延迟 2 年申报。(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 3 年申报。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 2 年以上。(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 5
3、年以上。(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并在职进修与实验工作对口的本科课程两门以上,经考试合格,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 5 年以上。(四)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 5 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实验师资格后,受聘实验师职务 3 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教学、科技成果显著,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三等奖(前 2 名),或市(厅)级一等奖(前 3 名)、二等奖 2 项(前 2 名)的主要完成人。2年度考核优秀一次以上,并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
4、(独立完成)、教材(本人撰写 8 万字以上)共 6 篇(部)。第四条 外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外语:1获得博士学位。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两门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二)
5、主持过一个实验室的建设工作。(三)根据教学、科研要求,独立研制和设计、加工关键性实验装置或改进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一项以上,使用效果良好。开设一门新的实验课或改进过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性能两项,或解决过实验中关键性的技术问题一项。(四)指导青年实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五)对实验或实习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和实验课教学等工作每年(40 周)完成不少于 180 个工作日。(六)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 2 年以上。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在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良好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 3 年以上优秀。(二)参加编写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通用教
6、材、实验指导书(其中独立完成 3 万字以上),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效果良好的实验指导书、参考资料 4 万字以上。(三)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奖励。(四)科技开发成果通过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五)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奖,或市(厅)级一、二等奖,或市(厅)级三等奖(前 2 名)。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 1 部(第一、二作者),及在公开发行或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1 篇(第一作者)或2 篇(第二作者)。(二)在公开发行或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3篇(其中第一作者 2 篇)。(三)在公开发行或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2篇(第一作者)及在市(厅)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2 篇。第九条 附则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实验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