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内容提要与学习目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本章主要介绍竞争法的一般理论以及我国的竞争立法概况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重点掌握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各种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一节 竞争法的一般理论,一、竞争的含义二、竞争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竞争的含义,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1)优化配置资源(2)推动
2、经济和技术的发展(3)促进消费者福利,建立竞争机制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竞争风险,总是想法设法地谋求垄断地位,限制竞争,便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权,使竞争机制失效。因此国家需要建立保护竞争的制度,规范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二、竞争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包括两部分:1.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竞争关系是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2.竞争管理关系。竞争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职能部门在依照职权监督、管理市场竞争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三、竞争法的立法模
3、式,(一)合并式所谓合并式,即制定一部统一竞争法典,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二)分立式所谓分立式,就是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分别立法,其中规制垄断的法律为反垄断法,而规制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则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综合式所谓综合式,即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在法律上不作明确划分,制定以“竞争”或“交易”等直接命名的法律,但法律的实质内容却是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我国采分立模式,我国于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颁布反垄断法。显然,我国在竞争立法上采取的是分立模式。,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竞争法的范畴,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
4、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将过度竞争状态恢复到有效竞争状态,而反垄断法则重在为竞争不足注入竞争活力。,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不正当竞争”一词,一般认为出自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学理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二)
5、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方面2.客体方面3.主观方面4.客观方面,(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了狭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还包括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单行法,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立法宗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市场
6、混淆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诋毁商誉行为,(一)市场混淆行为,1.市场混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市场混淆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致使与他人的商品、服务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1)该行为的客体是商业标识,包括商品标识和营业标识;(2)该行为具体表现为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3)该行为产生市场混淆或者淡化他人商业标识的后果。,2. 市场混淆行为的种类,(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
7、名(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商业贿赂行为,1.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分为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商业行贿的主体只能是经营者.商业受贿的主体则不限于经营者(2)商业贿赂行为人的主观是出于故意,即以争取交易机会
8、和取得竞争优势为目的。(3)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实施贿赂的行为。,2.商业贿赂与相关概念的比较,(1)商业贿赂与回扣(2)商业贿赂与折扣(3)商业贿赂与佣金,(三)虚假宣传行为,1.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事实情况不符的表示,并引起或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虚假广告(3)荐证广告(4)对比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行为(5)其他虚假宣传行为,
9、案例:黄金假日诉携程机票预订不正当竞争案,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案情摘要】,2006年7至9月,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起诉和追加被告、追加诉讼请求等起诉称: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均未依法取得民航客运机票销售代理资格却通过“携程旅行网”实际从事了机票销售代理业务,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也构成虚假宣传;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携
10、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系帮助进行非法经营。故请求判令: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停止有关虚假宣传;携程计算机公司停止通过“携程旅行网()”进行的各类经营活动;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诉部分宣传行为并不构成虚假宣传,其他被诉行为涉及重复诉讼问题,遂分别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以裁定驳回起诉。黄金假日公司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分别以判决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和裁定。,【典型意义】,黄金假日公司与携程计算机公司以及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之间曾因提供机票预订服务等以及相关宣传行为在国内多地法院发生过多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
11、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实际从事机票销售代理业务,应当以机票上的出票人为准。由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了携程计算机公司和携程商务有限公司通过“携程旅行网”提供机票预订服务这一新型经营模式的合法性,既保护了商业模式创新,也激励了市场竞争。本案的典型意义还在于明确了非法经营与民事侵权的关系、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具体判断、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及具体判断等法律适用问题。,(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商业秘密的含义及其特征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2)价值性(3)实用性(4)保密性,2.侵犯商业秘密
12、行为的具体情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明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
13、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有奖销售作为经营者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的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销产品,因此本质上并不违法,但有奖销售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则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2.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2)以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销售(4)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行为,(六)诋毁商誉行为,1.诋毁商誉行为的概念诋毁商誉行为,也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
14、 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1)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2)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不是过失。(3)诋毁商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即作为行为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4)诋毁商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案例:“3Q”之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
15、37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QQ软件系一款在我国信息网络上被普遍使用的即时通讯软件,具有较大数量的用户群体。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为QQ软件的著作权人,2010年其将QQ软件的运营和专有使用权许可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涉案软件“360隐私保护器”由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公司)开发,通过“360网”发行。“360网”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但主办单位登记为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公司)。,“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和评价,“360网”在其360
16、安全中心、360论坛等网页发布有题目为360安全卫士发布隐私保护器 专门曝光“窥私”软件、360隐私保护器发新版 增加监测MSN、腾讯TM、阿里旺旺功能、QQ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等文章。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三被告捏造事实,损害其商业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智公司、奇虎公司、三际公司在网络服务、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存在竞争关系。“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的运行进行监测,这种监测本身法律虽无禁止,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对监测结
17、果进行公正、客观地表述和评价。“360隐私保护器”对相关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360网”上发布的相关文章存在不实的描述和评价,上述行为足以误导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奇智公司、奇虎公司、三际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结果涉及数亿网络用户的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巨大,被称为“3Q”大战,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的重要影响。本案主要涉及用户业务不同的网络运营商在竞争法意义上竞争关系的界定,以及在互联网行业规
18、则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通过本案判决,人民法院对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阐释,从而对网络环境下的行业竞争行为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一、反垄断法概述二、禁止垄断协议制度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四、禁止经营者集中制度五、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六、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在学理上,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1.垄断对竞争的排斥性
19、2.垄断对社会的危害性3.垄断的违法性,(二)反垄断法及其调整对象,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市场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2.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如果上述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该类行为,则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调整。,1.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在本国领域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只要该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国内相关市
20、场的竞争,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如何,本国反垄断主管机关和司法机构都可以依据本国的反垄断法对其行使管辖权和处罚权。我国反垄断法也确立了域外管辖规则,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案例:液晶面板反垄断案,2013年1月4日,韩国三星、LG、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大型液晶面板生产企业,收到中国发改委开出的3.53亿元人民币罚单。调查显示,上述六家企业在20012006年先后召开53次“晶体会议”,协商液晶面板价格或交换市场信息,操纵中国市场价格(20012006年,面板成本约占彩电生产成本的80%),
21、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改委因其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开出1.44亿元罚单,而包括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在内的总金额则达到3.53亿元。这是我国首次对境外企业实施价格垄断处罚。,2.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
22、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四)反垄断法中两个重要概念的界定,为了便于理解的一致和执法的统一,反垄断法对于贯穿反垄断法全局的“经营者”和“相关市场”两个概念作了特别界定。,1.经营者,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主体性质上看,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反垄断法上所说的经营者,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如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益服务,提供准公共产品的组织,也可以成为垄断行为的主体。,2.相关市场及其界定,任何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
23、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二、禁止垄断协议制度,
24、(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垄断协议,通常也称为卡特尔、卡特尔协议、限制竞争协议、联手行为、联合行为、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等,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协同的行为。垄断协议的核心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其它协调性行为。,(二)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处于同一行业同一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25、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同时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列举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之外作出认定。,案例:国家发改委开出中国反垄断史上最大罚单,2013年8月7日,依据反垄断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恒天然等六家乳粉生产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共处罚款6.6873亿元,成为中国反垄断史上开出的最大罚单。发改委表示,从今年3月开始,根据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
26、反垄断局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美素佳儿)、恒天然、惠氏、贝因美、明治等乳粉生产企业开展了反价格垄断调查。,证据材料显示,涉案企业均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行为。具体的措施和手段各企业有所差别,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直接罚款、变相罚款、扣减返利、限制供货、停止供货等。这些措施和手段均具有惩罚性和约束性,一旦下游经营者不按照涉案企业规定的价格或限定的最低价格进行销售,就会遭到惩罚。,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均达到了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效果,事实上达成并实施了销售乳粉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
27、四条的规定,不正当地维持了乳粉的销售高价,严重排除、限制同一乳粉品牌内的价格竞争,削弱了不同乳粉品牌间的价格竞争,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在调查过程中,涉案企业均承认自身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涉嫌违法,并且无法证明其控制价格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中六家乳粉生产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共处罚款6.6873亿元。,2013年8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透露,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美素佳儿)、恒天然等六家企业,已分别将共计6.6873亿元人民币的罚款汇入财政部指定的物价罚没收入账户,全部
28、上缴中央国库。发改委表示,上述六家涉案企业均明确表示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至此,史上最大罚单的奶粉价格垄断案已顺利结案。,(三)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特点滥
29、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它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1.行为主体是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2.必须是经营者滥用自己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目的,或者是为了维持、加强自己的支配地位,排除竞争,或者是为了榨取高额垄断利润。,(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2.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虑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30、,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3.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或者“三个经
31、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就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举证责任,推定制度的举证责任在于被推定的经营者一方,如果被推定的经营者不提出反证或者反证不为推定方认可,则推定成立。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
32、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禁止经营者集中制度,(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特征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股权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控制人事等方式增强自身市场力量、有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通常也称为“企业合并”、“企业兼并”、“企业结合”、“企业集中”“企业联合”、“企业购并”等。,2.经营者集中的特征,(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2)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企业合并、财产控制、经营控制等
33、方式。(3)行为结果是经营者增强自身的市场力量,这种增强由于其市场意义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评价。,(二)经营者的集中行为,1.经营者合并经营者合并,也称为“兼并”、“结合”或“集中”,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成为一个经营者的行为。2.财产控制财产控制是指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从而取得对该经营者的控制权的行为。3.经营控制经营控制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1.申报标准申报标准是经营者集中需要向有关管理部门申报、该集中受到法律控制的标准。申报标准一般根据参与集中的
34、经营者的资产、销售额、交易额、市场占有率等确定。在具体计算销售额或资产额及市场份额等时,一般还要将与该经营者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经营者的销售额或资产额及市场份额等一并计算在内。,2008年8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
35、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申报的例外,第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第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四)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1.初步审查2.进一步审查3.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考虑因素4.审查后的决定5.决定的公布,审查后的决定的类型,(1)准予集中(2)禁止集中(3)不予禁止(4)不予禁止但附加限制性条件,五、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称为行政垄断、行政性垄断、行政性限制竞争、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
36、或者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二)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定交易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三)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行为,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经营的行为。,(四)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一般应
37、该是经营者自主实施的行为,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实施的。如强制经营者之间达成价格同盟等垄断协议,等等。因此,反垄断法要予以制止。,(五)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实践中行政机关以抽象行政行为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并且影响面更宽,破坏性更大,因此,反垄断法以法律形式再次强调予以禁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六、反垄
38、断法实施机制,(一)实施主体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包括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两个层面。,1.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2.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垄断协议以及与价格相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管制,具体是由发展改革委员会的价格检查监督司负责。国家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问题的监管,具体由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一般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的监管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来负责。,(二)反垄断法的程序规则,1.立案程序2.调查程序3.审理程序4.结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