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 团总支全称共青团四川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总支委员会,是学校团委基层的学生管理组织;学生会全称四川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会,是经济与管理学院党总支领导下的学生自我管理组织,它受学院学工办、团总支直接领导;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第二条 为全面贯彻经济与管理学院各项教育方针及管理政策,规范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的管理,培养有能力、高素质的学生干部,塑造“团结、务实、高效、创新”的工作原则。根据我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三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 。在学院与学生之
2、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学生内部起组织协调作用,保护学生正当权益。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称学生干部,是指依照相关规定纳入团总支、学生会编制,受团总支、学生会管理的工作人员。第五条 誓言:我志愿加入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学生会,遵守团学会的章程,严守团学会的纪律,团结务实,高效创新,以服务全院师生为己任,坚持学习与工作并重,为把自己打造成优秀的学生干部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第九条 主席团负责
3、团总支、学生会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第一章 学生干部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四川理工学院学籍属于经济与管理学院的在读本科、专科学生;(二)拥护团总支、学生会各项规定;(三)具有良好的品行,态度端正,对学生工作热情积极;(四)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团队协作和奉献精神,有为他人服务的意识;(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遵守团总支、学生会各项管理条例,执行团总支、学生会决议,积极参加团总支、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检举不称职的
4、学生干部。(三)公道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四)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接受同学监督;(五)维护团总支、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六)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和安排;(七)保守团总支、学生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2(八)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九)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培训和教育; (二)获得奖励和其他应有待遇;(三) 参加团总支、学生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开展的相关活动;(四)任职或考察期届满考核合格的,获得相应职位的聘用证书; (五)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六)对部门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
5、议;(七)非因制度规定的事由、规定的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者处分;(八)提出申诉和申请辞职;(九)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章 录 用第十三条 录用担任主席团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学生干部,采取“公开选拔、严格考察、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干事招新录用由申请、面试、试用和正式聘用等程序组成。第十四条 部长及干事的录用,由主席团负责组织,部长以下及其相当层次的干部的录用,主席团可以授权各部门自行组织。第十五条 竞聘学生干部,除应当具备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学生干部:(一)曾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处分的;(二)曾被团总
6、支、学生会辞退的;(三)学生党员受到党内处分;(四)在上一年度,补考科数大于或等于 2 的;(五)有制度规定不得录用为学生干部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录用学生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第十八条 录用学生干部,应当发布竞聘公告。竞聘公告应当载明竞聘的职位、名额、竞聘资格条件、竞聘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竞聘需知事项。招录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适当办法,便于学生了解竞聘的相关情况。第十九条 招录部门根据报名资格条件对竞聘申请进行审查。竞聘者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准确。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录用主要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特点自行组织其他形式的考察,考察内容根据学生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
7、位类别分别设置。第二十一条 招录部门根据考察成绩或考察情况确定试用人选,拟出试用人员名单,连同报名材料,提交办公室、经主席团审查通过后,由宣传部统一公示。公示期满,由组织部统一备案。第二十二条 录用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在统一招录以后自行在团总支、学生会以外的人员中招用。中途未经批准擅自录用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的学生干部原则上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择优留任。 第三章 考 核3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以其管理权限负责实施,全面考核学生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一) 考德:主要考核思想品德、道德素质。(二) 考勤:主要考核出勤情况。(三) 考能:主要
8、考核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四) 考绩:主要考核工作效率、工作成绩、学习成绩。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日常考核主要由各部门自行进行结合“每月工作之星”的评定;定期考核为期终考核制,以日常考核为基础,在每学年的 6 月和 12 月中旬进行。第二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期终考核,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再由部门主管进行评价,最后进行互评,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之一,并结合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考核细则基础考核结果评出等次。具体参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定期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开。第二十八条 “每月
9、工作之星”的评定办法详见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学生会“每月工作之星”评比办法。第二十九条 在定期考核中的成绩,纳入团总支学生会内部评优、学院评优、学校评优以及推优入党参考。第四章 职务任免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职务实行任期制。试用期满合格,即任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同级学生干部,或任期内辞职、被免职、辞退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学生干部的最低服务期限为 90 天(含试用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干部辞职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提交辞职申请;(二)学生干部调任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内向组织部
10、提交任职申请;(三)学生干部被辞退的,由组织部核实并报主席团批准;(四)组织部应在接到辞职、任职申请时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五)已经辞职或任职的,组织部应收回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或通知办公室重新发放工作证件及其他工作材料,同时应发布免职通告或任职通告。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外部门或社团任职的,应当经过本部门同意。第三十三条 学生干部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学生干部晋升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第五章 奖 励第三十四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干部,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
11、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三十五条 学生干部具有下列条件,给予奖励:(一)能够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二)能够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三)在工作中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突出成效;4(四)能够自觉维护学生会团结、形象和利益;(五)在重大活动中,能够尽心尽责,出色完成任务;(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第三十六条 奖励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以部门为单位向组织部提交评优申请;(二)主席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评优通知;(三)各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评优工作会议;(四)每次评优应以部门为单位召开评优工作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
12、会为有效会议,讨论本部门人选,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表决较多通过者,通过部门推荐,上报组织部审核,当月干事代表小组成员负责评优会议的监督工作;(五)自接到推荐之日起,组织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主席团提交评优申请。(六)评优工作主要由代表会议进行评审。第三十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是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三)有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惩 戒第三十八条 学生干部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二)拒绝执行上级依规定作出的决定;(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四)利用职务之便
13、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五)违反团总支、学生会财务管理制度,浪费集体资源;(六)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或其他组织正当权益;(七)泄露团总支、学生会秘密或工作秘密;(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团总支、学生会荣誉和利益;(九)以团总支、学生会名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谋取私利;(十)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 学生干部工作中,认为上级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学生干部应当立即执行该决定,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学生干部不承担责任;但是,学生干部执行明显违反规定的决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学生干部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
14、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四十一条 处分分为:内部通报批评、口头警告、警告、劝其辞职、辞退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干部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学生干部违纪的,应当由当月干事代表小组决定对学生干部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定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学生干部本人。学生干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干事代表小组经调查认为对学生干部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五日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并报主席团批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公布。5第四十三条 学生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参与评优、推优。受处分的期间为:内部通报批评,30
15、 天;口头警告,2 个月;警告,3 个月。法定假日计入处分期间。第四十四条 对以团总支、学生会名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谋取私利的学生干部,造成重大影响或事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该学生干部自行负责。第七章 培 训第四十五条 团总支、学生会应根据学生干部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的需要,对学生干部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准领导成员培训:由主席团负责组织对各部门新升任副部长进行统一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涉及思想教育、个人修养、管理能力以及学生工作思路。新录用干事培训: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对新录用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常用应用文写作、基本制度和礼仪常识培训。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情况,在规定的相关培训外,自行安
16、排与之职务相应的工作能力的培训。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学生干部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团总支、学生会应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的领导人员的培训。第四十七条 学生干部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各部门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学生干部培训的学习情况作为学生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的依据之一。第八章 辞退、辞职第四十八条 学生干部辞去职务,应向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组织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第四十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一)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时限的;(二)重要事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制度规定的其他
17、不得辞职的情形。第五十条 学生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职务。学生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学生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现任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劝其辞去职务。第五十一条 对于辞职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 属于团总支、学生会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过失的,准予补办手续;(二) 属于申请辞职人员个人过失,但态度良好的,准予补办手续;(三) 属于不得辞职的情形,行为人态度恶劣,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给予辞退处分,并上报学工办、团总支领导取消其最近年度的各类含思想素质要求的评
18、优评奖。第五十二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者或受到团总支、学生会内部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二) 工作消极,影响工作进展、拒不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者;6(三)不履行学生干部义务,不遵守学生干部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四)在定期考核或日常考核中,两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五)无故缺席团总支、学生会统一会议(包括各部门内部会议)一学期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 ,一学年累计超过五次(含五次) ;一学期请假、迟到、早退累计超过七次者(含七次) ,一学年累计超过十二次;(六) 一学期补考二门(含两门) ,一学年补考三门以上者(含三门) ;(七)违反
19、其他相关条款规定的。第五十三条 辞退学生干部,按照规定程序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学生干部。第九章 申诉及其它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干部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席团提出申诉:(一)常规处分;(二)辞退或取消录用;(三)定期考核为不合格;(四)申请辞职未予批准;(五)制度规定的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 组织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十日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第五十六条 学生干部在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第五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本制度
20、规定情形的,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其负责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一)不按限额、程序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学生干部的录用;(二)不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学生干部的奖惩、处分;(三)在录用、公开选拔中发生违反录用纪律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四)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学生干部申诉的;(五)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原则上应颁发相应职位的录用证书:(一)任用期届满考核合格的。(二)新录用人员工作努力,表现良好,试用期超过 80 天后未被正式录用的。(各部门应有名额限制)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成员,指主席、部长及相当级别学生干部。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四川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团总支、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