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人: 沪总字【2014】4 号对供应商赵善明的处罚决定 由于供应商赵善明在为集团旗下饭店配送原材料(猪肝)时以次从好,现经集团管理层决定,在支付赵善明货款时扣除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4 年 5 月 7 日的该原材料(猪肝)货款,此次以示警告,如有再次发生将处以当期货款 5 倍金额的罚款。特此通告 !2014 年 5 月 8 日附件:1、 孔雀嘉里中心店 2217.60 元合 计: ¥2217.60 元人民币贰仟贰佰壹拾柒元陆角整批准人: 沪总字【2014】5 号对供应商上海小毅贸易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由于供应商上海小毅贸易有限公司在为集团旗下饭店香港龙凤楼(蒙自路及巨鹿路两店)配送原材料(6170 虾仁)时出净率与约定有较大出入,现经集团管理层决定,对供应商上海小毅贸易有限公司处以该原材料(6170 虾仁)15 补 1,所属期间为上海小毅贸易有限公司与集团合作至今,并处以¥4000 元(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此次以示警告,如有再次发生将考虑时候再与其合作。特此通告 !2014-5-15附件:1、香港龙凤楼(蒙自路)共进货 30 箱;2、香港龙凤楼(巨鹿路)共进货 28 箱根据集团对供应商的处罚决定,应补该原材料(6170 虾仁)肆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