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一凡例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 )是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和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政策约束力。一、目录构成(一)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3 部分。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 1390 个,中成药 1127 个,民族药 4
2、6 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 22 个,中药品种 2 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 4 个。中药饮片部分所列中药饮片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包括中药饮片 127 种及 12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 99 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 28 种和 1 个类别。(二)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 360 个,乙类药品品种 1030 个;中成药部分甲类药品品种 157 个,乙类药品品种 970 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二、编排与分类(三)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分
3、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 ,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四)西药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和临床科室用药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三、名称与剂型(五)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 、 “小儿” 、 “婴幼儿” 、 “儿童用” 、 “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剂型单列。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
4、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3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六)西药剂型在中国药典现行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标注的剂型 包含的剂型口服常释剂型 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 、硬胶囊、软胶囊(胶丸) 、肠溶胶囊缓释控释剂型 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
5、胶囊、控释胶囊口服液体剂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丸剂 丸剂、滴丸颗粒剂 颗粒剂、肠溶颗粒剂口服散剂 散剂、药粉、粉剂外用散剂 散剂、粉剂、撒布剂、撒粉软膏剂 软膏剂、乳膏剂、霜剂、糊剂、油膏剂4贴剂 贴剂、贴膏剂、膜剂、透皮贴剂外用液体剂 外用溶液剂、洗剂、漱口剂、含漱液、胶浆剂、搽剂、酊剂、油剂硬膏剂 硬膏剂、亲水硬膏剂凝胶剂 乳胶剂、凝胶剂涂剂 涂剂、涂膜剂、涂布剂栓剂 栓剂、肛门栓、阴道栓滴眼剂 滴眼剂、滴眼液滴耳剂 滴耳剂、滴耳液滴鼻剂 滴鼻剂、滴鼻液吸入剂 喷剂、气雾剂、喷鼻剂
6、、喷粉剂、喷雾剂、雾化吸入剂、雾化混悬液、雾化溶液剂、雾化吸入液、吸入性粉剂、干粉剂、干粉吸入剂、粉末吸入剂、干粉吸剂、吸入性溶液剂、吸入性混悬液注射剂 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水针、注射用乳剂、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表中“口服液体剂”所包含的“干混悬剂” (第(140)号、第 503 号和第 1368 号除外)和“干糖浆剂” ,仅限儿童使用时支付。5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七)有关名称与剂型的解释:1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
7、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2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3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 、 “小儿” 、 “婴幼儿” 、 “儿童用”、 “小儿用” 、 “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4通用名称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或生产厂家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八) “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
8、品的统称。具体如下:1西药部分 1.5.4 类下的第(157)号、第 163 至 170 号为抗艾滋病用药,是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如国家有新规6定出台该类药品随之调整。2西药部分 2.2.1 类下的第(180)至 186 号为青蒿素类药物,是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如国家有新规定出台该类药品随之调整。3西药部分第 7.2 类下的氨基酸型肠内营养剂、短肽型肠内营养剂、疾病特异型肠内营养剂和整蛋白型肠内营养剂 4 类药品,包括符合条件的各个品种。4西药部分 8.5.1 类下的第 467 至 468 号为超短效人
9、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赖脯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类似物。5西药部分第 1278 号人工泪液包括用于改善或缓解眼部干燥引起的不适症状的模仿人体泪液成分做出的所有滴眼剂。四、限定支付范围(九) 药品目录 “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1 “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门诊使用时由个人账户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72 “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
10、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3 “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4 “备注”一栏标注“限*和工伤保险”的,是指符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此限制。5 “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该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依据病情需要,按照药品法定说明书用药。6 “备注”一栏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十)西药部分第 1.5 类涉及的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用药,不属于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第 1.3.1 类和第 2.1 类中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8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费用。五、其他(十一)本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十二)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 “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国家林业局批准的除外。